《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釋(壹)》2020年2月30日發布,2021,1年2月30日起施行。同時,過去許多與婚姻家庭有關的司法解釋被廢止。該司法解釋的編排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相對應,共91條,主要內容是對過去婚姻家庭領域的司法解釋進行系統梳理,其中吸收的過去司法解釋有:婚姻法司法解釋(壹)、(二)、(三)、婚姻法司法解釋補充規定(二)、最高法院離婚案件。在新的司法解釋中,有66個條款完全沒有變化,17個條款結合民法典和本次修訂條款進行了微調,真正修訂的條款只有7個,剩下的壹個就是91條的生效時間。新司法解釋基本保留了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但刪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壹)我國民法典沒有將訂婚作為結婚的法定程序,這並不意味著禁止當事人訂婚。只是這個婚約沒有法律約束力,其履行以雙方的意願為條件。只要有壹方要求解除,婚約就自動取消。但是,西方國家的婚姻立法將訂婚視為結婚的約定。壹些國家還對締結婚約做出了規定。有些國家的親屬法規定,經雙方同意或因法定原因可以解除婚約;婚約不應強制執行,但無故違反婚約的壹方應賠償對方的損失。因法定事由解除婚約的,無過錯方可以向有過錯的對方請求賠償。我國沒有明文規定,導致爭議。(2)父母被迫安排事情。(3)因解除婚約,給付財產的壹方與收受財產的壹方之間經常發生糾紛。彩禮屬於財產範疇,受我國民法調整。(壹)當事人申請撤銷婚姻,除民法典第壹千零五十壹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婚姻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2)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售夫妻* * *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壹方主張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壹方擅自處分* * *和* *共有的房屋給另壹方造成損失,另壹方請求賠償離婚期間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未在繼承人中實際分割,另壹方起訴離婚時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4)離婚後,壹方以仍有夫妻未對同壹財產進行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的,經審查該財產確為未參與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分割。(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未在繼承人中實際分割,另壹方起訴離婚時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法律客觀性:
認定重婚罪,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壹種夫妻關系。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重婚分為兩種:壹種是法定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合法婚姻”),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二、事實上重婚(法理上稱為“事實婚姻”),即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法釋[2006 54 38+0]30號)第五條規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情況處理:(壹)19966.689898999616 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在該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以1994年2月民政部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實施之日作為認定“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關系”的期限,只是為了解決婚姻家庭民事糾紛中“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關系”的民事法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1994 12 14]已經給出了明確的答案:《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新條例(1994 1頒布施行後1994 2月65 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與其共同生活的,仍應當以重婚罪定罪處罰。” 所以,事實上,無論雙方是否登記,只要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有事實婚姻關系的,都可能構成重婚罪,都可能承擔重婚罪的責任。以上是重婚罪的司法解釋。重婚罪目前在實踐中是否得到認可,要看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