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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規範城鄉居民行為,鞏固文明城市創建成果,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第四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統壹領導、政府組織實施、各方分工負責、社會積極參與的工作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

開發區(園區)、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文明行為宣傳。第六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指導和推動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機構具體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第七條鼓勵壹切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創建文明城市活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CPPCC)、公眾人物和公共服務行業的工作者,應當在創建文明城市中發揮模範作用。第八條鼓勵城鄉居民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宿遷二十大文明”、“人間九大文明”等文明公約,爭做文明有禮的宿遷人。第二章文明行為的倡導第九條倡導下列基本文明行為:

(壹)言行文明,遵守公共禮儀,衣著得體,舉止端莊,不大聲喧嘩,不說臟話;

(2)文明用餐,適量點餐、取餐,不吃野生動物,同桌就餐時使用公筷,提倡分餐,飲酒、勸酒適度;

(三)文明出行,註意安全禮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為需要照顧的乘客讓座,等候服務時自覺排隊,不越過等候線,乘坐電梯時先下車後上車,患有傳染病期間進行戶外活動時主動采取防感染措施;

(四)旅遊文明,遵循文明旅遊規範,尊重當地習俗和文化傳統,愛護文物;

(五)醫療文明,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機構管理制度,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

(六)文明上網,弘揚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不信謠、不傳謠,自覺維護網絡安全和網絡秩序;

(七)校園文明,堅持德育教育,培育優良的校風、教風、學風和健康的校園文化;

(八)家庭文明,孝老愛親,平等相待,和睦相處,相互扶持,培養良好家風;

(9)社區文明,鄰裏團結互助,和諧* * *,維護公共* *空間秩序,愛護公共* * *設施,愛護公共* * *環境,垃圾分類;

(十)文明鄉風,摒棄陳規陋習,抵制封建迷信,節儉操辦婚喪嫁娶喜慶事宜,力戒鋪張浪費;

(十壹)文明經營、誠實經營、誠實服務,履行協議和法定義務,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二)文明施工,科學規範管理施工現場,避免對周圍正常生產生活造成影響;

(十三)其他有利於提高社會文明程度的行為。第十條鼓勵和支持扶貧、濟困、扶老、扶幼、助殘、助學、救災、環保等慈善活動。

依法保護慈善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慈善活動捐贈財產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第十壹條鼓勵見義勇為行為。

依法獎勵和表彰見義勇為人員,保護其合法權益,必要時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第十二條提倡和鼓勵個人獻血、造血幹細胞,自願捐獻遺體(組織)和器官。

無償獻血並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組織)和器官的,依照法律法規享受優待或者禮遇。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誌願服務活動,依法成立誌願服務組織。

鼓勵企業和相關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具有良好誌願服務記錄的誌願者。公務員考試和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誌願服務的情況納入考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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