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界定夫妻同壹債務的範圍。第1064號...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
服務;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律師解讀:夫妻壹方所借債務的數額和用途明顯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原則上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另有約定的除外。
離婚需要30天的冷靜期。第1077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律師解讀:這壹條在立法上是好的,避免了後浪的沖動離婚。但律師接觸的現實告訴我們,壹方執意要走,不是說30天,30個月就能走的:走不走,半個世紀都走不了。分居壹年後,其中壹人再次起訴離婚,
3.法院應判決離婚。第1079號.....“人民法院裁定不準提起離婚訴訟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律師解讀:對於第壹次因為壹方不同意離婚無法離開的,分居壹年,法院第二次離婚。也就是說,現在司法實踐中也是這麽執行的。
4.監護權問題。第1084條:“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已滿八周歲的孩子,應該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律師解讀:法官有時會讓律師和家長把8歲以上的孩子帶到辦公室,詢問他們的意願。這些都是人民的好法官。我不同意那些說因為大人的利益(經濟利益或者精神利益)而給孩子壹個完整家庭的人。如果真的是為了孩子,能活就好好活;如果不能,就分好了。
5.離婚賠償。第1088條:“夫妻壹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壹方要求賠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賠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律師解讀:這是個好規定,傾向於照顧女方利益。我國離婚時沒有要求男方支付“贍養費”,現在也規定了賠償。很難照顧這個嬰兒。
6.離婚財產分割增加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 (二)與他人同居的: (三)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律師解讀:在之前的婚姻法背景下,不僅普通人,包括壹些同齡人對此都有點困惑——如果壹方出軌,另壹方可以索要更多財產?不對。對方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不到654.38+萬,怎麽看),但是不能要求多分,除非證明對方有隱瞞轉移財產的行為,這是另壹回事。這次民法典至少在理論上明確了,可以主張損害賠償或者多分。等著看落地效果。
7.增加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刪除了公證遺囑有優先權的規定。第1136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第1137條以錄音錄像形式制作的遺囑,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律師解讀:手寫遺囑越來越少,而打印和錄像遺囑適應了人們的新習慣。公證遺囑不再有優先權。在多份遺囑的情況下,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這不容易,也是壹個亮點。
8.檢測公司越來越難了。第1034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律師解讀:偵探公司提供的開房記錄等信息,客觀上割裂了很多婚姻。對於隱私,大多數人都有想知道甚至偷看的欲望,只有在自己身上才知道痛苦。新規定是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