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0條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是民事責任的壹種,是指侵權人因侵害或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依據《侵權責任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債權是壹種請求權。請求權是指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事的權利。
根據該條規定,侵權行為是承擔責任的前提和基礎,所有實施侵權行為的行為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後果。
被侵權人可以直接向侵權人行使請求權,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見《民法典》第179條。
《民法典》第462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有權對妨礙占有的行為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因侵占、阻礙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占有人可以對他人侵占或妨礙其占有的行為行使法律賦予的占有保護請求權,如返還原物、排除妨礙或消除危險等。占有保護的理由是,既定的事實狀態不應受到私人力量的幹擾,只能通過法律手段排除,這是壹般公共利益的要求。比如,甲借用乙的車,到期不構成無權占有,即使乙是車主,也不允許采取暴力搶劫的方式來還本;對於其他第三方強占占有或妨礙占有的行為,甲方當然可以依據本條規定行使對占有的保護。由此可見,占有人無論是否有權占有,如果其占有受到他人侵害,都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占有保護請求權;只要侵權人實施了本條禁止的侵權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沒有問他是否有過錯,或者他對被占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是否有權利。
第壹,民法典有哪些排除妨害請求權的規定?
《民法典》排除妨害請求權的具體規定如下:
妨害是指權利人的財產或財產權受到其無權施加的違法或不當行為或設施的侵害或妨礙,實際上阻止了特定物的權利人行使權利。消除妨害請求的目的是消除物權的障礙或侵害,使物權恢復到令人滿意的狀態。
危險是指相對人未來必然對已知事物造成阻礙或損害的行為或設施狀態。危險是可以合理預見的,而不是主觀猜測的。
已經遭受危險或者正在遭受損害的特定物仍然存在,是權利人對現患物行使請求權的前提。也就是說,這種阻礙或危險應該是持續性的。
在審判實踐中,權利人請求排除危險或者排除妨礙,無需證明相對人有過錯,只需證明其享有物權的特定物受到他人妨礙或者危害即可。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費用,由形成危險或者妨礙的相對人承擔。本條不受民事訴訟時效的限制。
二。行使排除妨礙或者危險請求權的條件
第壹,權利主體是所有權人或依法行使所有權權力的人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所有人。業主包括業主、物業管理人和業主代理人。參照本條規定,其他財產所有人也可以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和防止妨害請求權。
第二,權利的行使是可能的。麻煩仍然存在。如果特定物已經毀損、滅失,請求排除妨害的權利和請求預防妨害的權利就失去了意義和可能,權利人只能提出損害賠償等其他請求權。同時,妨害具有排除的可能性。如果客觀上不能排除妨害,就沒有排除妨害權的空間。
第三,有妨礙或者可能妨礙財產權的事實。排除妨害權,必須由他人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債權人的財產權。因占有而侵犯財產權的,權利人應當主張返還原物的權利。妨害排除權所指向的這些行為包括:對標的物的侵害;非法使用他人財產,致使權利人無法行使對物的權利;非法為他人物品設定負擔;其他妨礙行為。
同時,不得不說,上述滋擾行為仍在繼續。如果障礙已經結束,排除障礙權就失去了適用的空間。已經結束的妨害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對於防止妨害請求權,必然存在物權妨害的風險。
第四,損害或者可能損害物權的行為導致權利人不能正常行使權利。這是阻礙行使排除權和預防權的後果要素。換句話說,必須建立在妨害行為違法的前提下。按照壹般理論,權利人沒有以容忍為準則的義務。如果妨害程度輕微,從日常生活經驗判斷,權利人應當容忍,那麽權利人不得主張消除妨害。比如樓下住戶不得主張排除樓上住戶輕微腳步聲的權利。
第二,消除阻礙因素
1,有妨礙他人民事權益的狀態。
排除妨害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存在妨礙他人行使公民權利或者享有公民權益的國家。與停止侵權的主要要件不同,它有動態和靜態之分。
阻礙多由行為引起,比如堆放物品影響交通;違章建築妨礙相鄰方通風采光;在他人建築物上設置廣告;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泄漏有害液體等。阻礙也是自然原因造成的,比如樹根蔓延到鄰方的土地上。
2.阻礙的狀態是不合法的。
阻撓是不正當的,是指沒有法律依據,沒有合同約定,沒有合理性。有些障礙同時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比如在施工過程中,塔吊因超載墜落,毀壞了他人房屋,堵塞了通道(排除障礙是壹種獨立的責任方式,不同時直接涉及因障礙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有些障礙會給別人帶來不便。阻卻事由的認定主要看阻卻事由是否超過合理限度。輕微妨礙在社會生活中不可避免,不承擔排除妨礙的責任。阻卻狀態是否超過合理限度,要根據當時當地人的普遍觀念來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百三十六條因排除請求權而損害或者可能損害財產權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排除危險。
第四百六十二條被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有權對妨礙占有的行為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因侵占、阻礙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