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中的意思表示是什麽?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法律行為是私法自治的實踐手段,因此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意義。意思表示是指私法上表示意思表示具有壹定法律效力的行為。意思表示由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構成。客觀要件是指可以客觀地理解為代表某種法律效果。主觀要件指內在意思,可分為行為意思、意識表示和效果意思。意思存在於心,不能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如果希望自己的內心意思具有法律效力,就必須對外表示意思,即公布意思。出版必須依靠語言、文字或表達身體的詞匯。意思表示所表達的意思思維,就是私法效力所體現的意思,即關於權利義務的取得、喪失和變更的意思。
第二,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是什麽?
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在德國、日本、中國大陸和我國臺灣地區頗有爭議。有五行,四元素,三元素,二元素。同時,由於內部構成要素的不同,主張三要素說的觀點也不同。學生分析國內外各種觀點,按照意義表達的過程,個人認為意義表達由兩部分組成:效果意義和表達行為。
它是指意識形態者希望通過壹定的表示行為產生法律效果的意圖,是意思表示的必備要素。效果意義是以目的意義為基礎的。意思通過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相對人可以用表意確認特定法律關系的成立、變更和終止。
意思是表意者想向外界表達目的和效果的意思。也就是效果的意義和行為的表達之間的橋梁。關於意思表示是否是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國內外學術界存在很大爭議。作為意義表達構成要素的意義表達過程是以意義表達的形成為基礎的,目的意義和效果意義是在表達意義之前產生的。
通過壹定的形式將表意的內在心理意義表達給外在的行為元素。在表達行為時,是意誌表達不可或缺的客觀要素。如果沒有表達行為,即使表意文字具有有效意義,也只是局限於心理內部,無法對外表達。從外部來看,也無法找出並確認表意文字的表達方式。所以,缺乏表達的行為,使得意誌的表達站不住腳。但在判斷意思表示時要註意兩個問題:第壹,表示必須在表示人的意誌控制之下。如果意識形態者無法對自己的行為作出有意識的判斷,如夢遊、昏迷等,則該行為不應被視為表達行為,意思是否來自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在此問。第二,表達行為沒有固定的模式,空想家可以用口頭、書面、行動以及作為或不作為來表達。只需要在客觀情況下得到相對人的理解和認可。
三、意義的分類有哪些?
(壹)有相對人,沒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根據是否對相對人實施,意思表示可分為有相對人表示和無相對人表示。
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應當表達相對人的意思。意思表示通常有相對人,如訂立合同的要約和承諾、債務免除、合同解除和代理授權。與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可分為與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和與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向特定人表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對象是特定的,如要約和承諾。向不特定的人表示意思表示,表示的對象是不特定的,比如懸賞廣告。
沒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不需要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遺囑行為、放棄動產所有權行為等。構成雙方行為的意思表示必須有相對人,單方行為的意思表示不壹定要有相對人,如承認、撤銷、抵銷、免除等。
區分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意義在於,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只有到達相對人才發生效力,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壹般在完成時即發生效力,如放棄動產所有權的行為,有的在遺囑表示後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如遺囑行為。
(2)對話表征和非對話表征
在雙方與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中,如果相對人能夠同步收到該意思表示,則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如直接口頭(包括通過電話)訂立合同;如果相對人不能同步接收到意思表示,則屬於非對話意思表示,比如通過通信訂立合同。
區分會話和非會話意思表示的意義在於它們的生效時間不同。壹般來說,對話的意義在到達對方,處於客觀可理解的狀態時生效。至於相對人是否理解,要看大致情況。如果對方故意充耳不聞,也不妨礙其效力的發生。如果相對人是有生理客觀障礙的聾啞人或者外語能力不足的人用外語表達,相對人是否已經理解,應當結合相對人的反應和表達行為來判斷。
不對話意味著意見只能通過媒體傳達,情況更復雜。關於意思表示何時生效,主要有四種立法例:
1,表現主義,又稱告白,在思想者完成表現行為時生效。
2.寄信原則,也稱為投寄原則,在意思表示離開表意人時生效,如果信件已經投寄。
3.當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的控制範圍時,到達主義生效。
4.當意思被相對人理解時,理解原則生效。我國現行民法采用的是可達性原則。例如,《民法典》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3)必要表示和非必要表示
意思表示的本質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有必要以特定的方式構成意思表示。非強制性意思表示是指法律或當事人不需要要求特定的方式來構成意思表示。區分本質形式和非本質形式的意義在於,有些意思表示的成立需要壹種特殊的方式,就是本質形式的意思表示。
我國現行法律對法律行為不依法實施的後果沒有統壹規定。第壹,原則上不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甘落後的後果原則上不成立。例外,即壹方履行了主要義務的,視為合同成立(第36條、第37條),租賃合同中不願意落後的,視為無限期租賃。二是矯正後有效。
(4)健全的意誌表達和不完善的意誌表達
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出於真誠和自由表達意思的行為。壹般意思表示,如果非行為人有其他特殊因素或者其他不正當影響,其意思表示是健全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完全是指行為人沒有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或不自由。如果妳被欺騙,被脅迫,被錯誤表達,那就是不完善的意誌表達。不完善的意思表示在滿足壹定條件時可以被表意人撤銷。區分健全的意願表達和不完善的意願表達的意義在於,這兩種意願表達具有不同的效果。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意思表示,不完善的意思表示影響民事行為的效力。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實施的必要條件,主要包括行為意思、表示意識和生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