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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人有權查詢捐贈款物去向的民法通則是什麽?

捐贈人有權向捐贈法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捐贈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捐贈法人的決策機關、執行機關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或者決定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捐贈人或者主管機關等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但捐贈法人與善意相對人之間基於該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隨著民法典的頒布(2021至1實施),民法通則將被廢止。

1.捐款人有權查詢捐款去向的規定是什麽?

《民法通則》第九十四條:捐贈人有權向捐贈法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捐贈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捐贈法人的決策機關、執行機關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或者決定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捐贈人或者主管機關等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但捐贈法人與善意相對人之間基於該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第二,捐贈者的權利

首先是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權利。壹般情況下,捐贈者當然可以不簽書面捐贈協議。但無書面協議的捐贈可能存在穩定性差、取證難、證據保全難等問題。因此,為了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權利,捐贈人可以要求慈善組織簽訂書面協議。捐贈人提出這壹要求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無論捐贈金額大小。

二是約定捐贈財產的使用和受益人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所有人都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捐贈者捐出自己的財產。因此,在符合《慈善法》第三條規定的前提下,捐贈人原則上可以自主決定向誰捐贈以及捐贈財產的用途。接受捐贈的慈善組織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

第三是知情權。這是法律賦予捐贈者的壹項重要權利。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和使用的相關信息,慈善組織應當主動及時向捐贈人反饋相關信息。慈善組織不僅要建立相關臺賬,還要盡可能建立信息跟蹤系統,讓捐贈人了解捐贈財產的具體用途和進度。保護捐贈人的知情權也是監督慈善組織資金和物資使用的重要機制。

第四是監督權。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慈善組織違約的情況下,慈善法的處理與合同法略有不同。在合同法中,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權;在《慈善法》中,法律並沒有賦予捐贈人撤銷權,這壹點值得關註。依照本條規定,捐贈人要求改正但慈善組織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壹般應當將投訴、舉報材料報送慈善組織原登記機關。民政部門經調查認為投訴舉報屬實的,可以依法責令相關慈善組織按照捐贈協議履行義務。當然,捐贈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壹般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和程序進行。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將捐贈財產移交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以保證捐贈目的的實現。但不能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和用途,也不能撤銷捐贈,將財產返還捐贈人。

這壹規定可以激發捐贈人的積極性,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捐贈人在捐贈過程中享有很多權利,比如對捐贈去向的知情權、對捐贈使用的監督權等。只有讓捐贈更加公開,才會有更多的市民加入到慈善隊伍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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