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中國民用航空局
壹、修訂的背景和依據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第32號2016)頒布實施以來,對維修人員的資質管理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隨著行業的快速發展,特別是通用航空的發展、政府職能的轉變、民航改革的深化和產教融合,對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的需求也相應增加,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的申請條件、培訓考試管理、監管等都發生了新的變化。要進壹步加強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資質建設,提高維修質量,夯實航空安全基礎。同時,要根據國務院有關工作要求,保留必要的行政審批事項。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
為此,我們根據《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行業實際情況,對規則進行了修訂。
第二,征求意見。
在規則修訂草案起草過程中,民航局廣泛聽取了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地區管理局及其下屬監管局、航空公司、維修單位和維修人員、行業協會的意見和建議;2020年4月22日至5月22日,司法部、民航部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 *收到反饋意見185條,其中有效意見152條,完全采納3條,部分采納33條,駁回116條)。主要情況如下:
(壹)要求有關單位盡快明確新舊許可證的過渡期,並通過研究予以采納。為確保新舊執照平穩過渡,民航局制定了註重確保合理性和公平性的過渡方案,並征求了相關單位的意見。本規劃與本條例同時發布實施。
(二)有關單位提出的可以代替壹年實操培訓的維修經驗認定標準的有關意見,經研究已被采納。以咨詢通知的形式,明確這種維修經歷通常是指“維修單位經過入職培訓、實習壹年以上取得正式崗位資格的情況”,從而合理覆蓋維修人員的工作範圍。同時,部分單位提出的降低發證、簽註標準的意見,因可能影響維修質量,降低安全水平,未被采納。
(3)部分通航單位提出的明確通航常用(非復雜)機型分類方法的意見,經研究已被采納,名單將在後續征求意見通知中公布,並實時更新。關於航空維修專業技術英語相關問題,采納了部分社會人士提出的進壹步明確分數與等級關系的意見;用大學英語水平考試代替航空維修職業技術英語的想法,由於維修工作專業性強,不被采納,其他英語考試在知識結構上與維修工作的實際需求相差較大。
三、重點修訂內容
(1)落實國務院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只保留《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同時,根據航空器的種類,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分為航空器和旋翼機兩類(第66.4條)。
(2)明確型號簽署僅適用於復雜的航空器,該類航空器在維修放行前應當具有維修人員執照和相應的型號簽署(第66.5條)。同時,“復雜航空器”的內涵在附件中有明確定義。為大力推動通航發展,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有效降低通航維護人員取得執照的時間和經濟成本,破除通航發展的體制障礙,通航運行的大部分航空器不再要求簽型號,大大縮短了通航維護放行人員的培訓周期,降低了不必要的培訓門檻。
(3)調整了部分牌照申請條件。為滿足行業對維修人員的需求,將原來2至5年的維修經驗縮短至1年,更加註重通過實操培訓和實操考核,加強對申請人的能力培養和考核。同時增加了對非色盲或色弱的報考人員的身體要求和大專以上學歷的要求。本條主要是積極落實國家和民航關於“國防與民用技術融合”和“校企合作”的相關要求,從培養模式、維修經驗認定等方面打開軍警國家從事飛機維修的退伍軍人進入民航工作的大門,允許學生在學歷教育期間參加執照培訓,便於學生通過實踐訓練達到與維修經驗相當的能力和水平。使學生通過考試畢業時就能拿到證照,縮短就業後的崗前培訓周期,提高學校畢業生的競爭力,大大縮短企業內部職業培訓周期(第66.6條)。
(4)明確許可證的有效期。維修人員執照長期有效,除非被撤銷、吊銷或放棄(第66.9條)。
(5)為加強維修人員的資質建設,加強了培訓要求,要求所有辦證人員都要參加維修基礎知識培訓。對於1年及以下維修經驗者,還應參加維修實操培訓。維修執照的培訓應當由具有相應維修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訓練的具體要求按民航局頒布的訓練大綱執行,並要求最低訓練時數(66.10條)。
(6)明確參加維修執照理論考試的前提條件是完成相應的培訓。每次理論和實踐培訓可有兩次考試機會,理論培訓和考試均可多次參加。實訓重在實踐,多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再次申請考核。同時取消了執照口試。考試的具體要求按照飛標賽區發布的考試大綱執行。(第66.11條)
(七)為促進國內維修企業“走出去”,提高國際競爭力,同時滿足實際維修工作的要求,增加技術英語水平考試,以提高維修人員的英語水平。可以復試,根據聽力和綜合閱讀成績確定等級,維修執照標註歷史最好成績對應的等級。(第66.12條)
(8)按照國際慣例,維修人員執照持有人需參加相應型號的培訓和考試,相應型號的航空器在申請復雜航空器型號簽註後方可維修放行,相應調整型號簽註的相關要求(第66.13條至66.17條)。
機型的簽約需要維修培訓機構完成相應機型的培訓和考核,但不再強調維修經驗年限的要求,改為需要滿足機型維修實習。考慮到同類型飛機的相似性,只有當第壹架同類型飛機簽署申請時,才需要完成飛機維修實習,可以極大地方便航空公司人員增加飛機數量,更方便地從事維修放行工作。
(9)明確了維修人員根據執照種類和型號對航空器進行維修放行的權利,同時要求維修人員堅守安全誠信底線,履行相應的義務(66.20條和66.25438+0條)。為保證型號簽署人員具有足夠的熟練程度和技術水平,要求型號簽署自簽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但連續24個月內從事已簽署型號的維護或維護發布工作不足6個月的,型號簽署無效,以促進被許可方保持良好的維護技能水平。為了方便維修人員的職業規劃,在型號簽約失敗後,可以通過參加型號知識恢復的培訓和考核,申請型號簽約有效性的恢復,從而減少型號簽約有效性恢復的周期和成本。此外,鼓勵從事維護管理的非壹線人員通過參與壹線維護和發布工作來保持模型的有效性。
(十)增加了對吊銷、撤銷許可證及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第66.23條至第66.28條)。其中,根據國家《建設誠信社會綱要》,緊密結合民航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戰略布局,同時加強機務人員工作誠信的培育和培養,明確機務人員失信的典型表現,采取合法必要的約束措施。
相關鏈接:CCAR-66R3《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定》頒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