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1,2065438+2002年2月4日,借款25000元。
2012年2月4日,張三向李四借款25000元,約定借款期限壹年,每月利息三分。如果逾期,利息按每月四分錢計算。
2.2065438+2004年2月9日,65438+2004,“滾動利息”40000元。
借款到期後,張三未能償還借款本息。2014,12,19年6月9日,張三給李四重新開了壹張借條,借款金額為40000元,利息每月三分。逾期不付利息,按每月四毛錢計算。到期後,曹壹直未歸還貸款本息。
3.2065438+2008年2月6日“滾動利息”100000元。
18、16年2月,經雙方計算,張三重新向李四出具借條壹張,借款金額為100000元,約定2019年農歷5月至6月償還20000.00元,年底償還30000元,農歷5月至6月償還30000元。
過了這個逾期期,李四聯系不上張三草,訴至法院。
二。法院判決:貸款金額的確定應按如下方式計算和確認:
2012(2012年2月4日)正月10日至2018年2月6日(重算日)期間的利息為36213.70元(24%÷365×2203天×
故陳思要求張三償還借款本金100000元,法院支持61213.70元的訴訟請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張三支付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7 10日起至被告張三實際清償之日止。
3.“利息滾”法律關系的認定:從上述判決來看,法院似乎不支持“利息滾”,但也有人認為法院應該支持“利息滾”。為什麽?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先了解壹下“滾息”法律關系的確定,然後熟悉壹下相關的法律規定:
1.“利息滾動”中出現的借條、欠條,稱為“轉讓”。
在民間借貸中,借款人因各種原因不能在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時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本息。雙方協商後,將未償還的本息作為下壹筆借款的“本金”,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據”和“借據”。在這種情況下,借條和借條在法律上不能等同於原借條和借條,稱為“轉讓借條”。
2.“轉賬憑條”和“借款憑條”的區別。
首先,“借條”是證明債權債務的產生,“過戶”是證明債權債務的延續;
其次,“借據”以借款交付為生效條件,“過戶”以原借款關系為生效條件;
最後,“借據”記載的借款金額僅限於借出本金,“轉賬單”記載的借款金額包括未還借款本金和未還利息。
四、對相關法律條文的理解:1,法律認可“滾息”產生的“利益轉移”。
約定的貸款期限屆滿,不能歸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本息。法律允許將未償還的本息作為下壹筆借款的“本金”,借款人重新開具“借條”和“借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前壹筆貸款本息結清後,借貸雙方將利息計入後壹筆貸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前期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可以將補發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後期貸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計入以後的貸款本金。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貸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如果利息多次計入本金,最終產生的利息總額不能超過原本金年利率的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按照前款規定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過初始借款本金和以年利率24%為基準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對以上案例的理解。
2012年2月4日,張三向李四借款25000元。18,16年2月,張三經過計算,重新給李四開了壹張借條,借款金額為100000元。10萬元借條中,2.5萬元為本金,7.5萬元為“利息滾動”計算的利息,但這部分利息超過了原資金(2.5萬元)的24%的年利率,法律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4.需要註意的證據問題。
從上面的解釋中,很明顯“利息滾動”生成的借條和原來寫的有本質區別。如果由此產生糾紛,打官司,貸款人會說“轉貸款”是原貸款,而借款人需要證明貸款是“轉貸款”。如果這種借貸關系有證人或者其他證據證明,那就沒問題。如果借款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是“轉讓”,雖然可以在法庭上適用舉證倒置,但也會對借款人不利。所以,訴訟就是“證據”。
結論:民間借貸方便快捷,但“滾動利息”也很嚇人,這也是讓壹些人陷入“校園貸”、“網貸”、“助學貸”貸款陷阱的禍根。在這裏我奉勸壹些朋友量力而行,不要盲目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