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家庭暴力的後果很嚴重
2000年,全國婦聯全國抽樣調查顯示,中國有29.7%的家庭存在暴力。2001年中國法學會反家庭暴力網全國抽樣調查顯示,我國壹般人群受害率為34.7%,占全國總人口的1/3,超過4億人,其中女性超過90%。家庭暴力也是導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壹。根據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近兩年基層法院的論文發現,在受審查的法院中,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占全部離婚案件的36%至62%。
受害者對社會並非完全無害。如果權利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有效救濟,他們可能會從受害者變成加害者。根據我國監獄部門的調查,以暴制暴壹直是我國女性暴力犯罪的最重要原因之壹。以陜西女子監獄為例。截至2007年4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暴力犯罪服刑的女性有***171人,其中95.3%的女性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被迫以暴制暴。(《Xi晚報》2008年9月29日)
第二,現行法律政策保護滯後
無論是《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婦女權益保障法》、《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還是七部委發布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見》,理論上都為受害人提供了治安、民事和刑事法律救濟。事實上,這些規定要麽過於原則,難以操作,要麽在執行過程中威懾力大打折扣。
公安救濟。國內外調查發現,壹般情況下,受害者平均遭受暴力襲擊16次以上才會向外界求助,其中只有約10%的人會選擇報警。而且公安機關因為觀念和技術原因出警後不願意、害怕或者不知道如何管理的現象在國內非常普遍,導致報警效果不佳。
民事救濟。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家庭暴力是離婚的法定理由,但離婚不是有效的救濟方式。首先,大部分受害者只是不想被打,不想離婚;其次,現行證據規則忽視了家庭暴力的隱蔽性特征,導致大部分受害人無法舉證;最後,施暴者為阻止受害者提出離婚而實施的“分手暴力”,發生率高,後果嚴重,足以讓受害者膽戰心驚,欲罷不能。
刑事救濟。懲罰加害者是事後的壹種救濟。雖然我們可以說懲罰加害者實現了正義,但這種正義的實現是針對社會的,對於受害者來說,充其量是遲到的正義,毫無用處。
民事保護令的可行性
壹是符合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
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本質和核心。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是以人為本的基本內容之壹。家庭暴力是對他人人身權利的嚴重侵犯。它影響到受害婦女的身心健康、生活和工作質量、撫養和教育下壹代的能力以及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如果占中國人口1/3的女性公民的身心權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構建和諧社會,“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就會成為壹句空話。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待家庭暴力問題,用科學的手段解決家庭暴力問題。司法實踐部門需要根據家庭暴力的特點和規律,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讓家庭真正成為安全溫暖的港灣,最大限度地展現人文關懷。
第二,有法律和政策依據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家庭暴力對婦女造成了身體傷害和心理恐懼,侵犯了她們的基本人權和自由。《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早在1995年,《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就明確提出“依法保護婦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堅決制止家庭暴力”。《民法通則》第134條也有相應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害人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使法律原則具體化,使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保護從紙面走向現實。
事實上,民事保護令作為壹種強制令,在我國其他民事法律中也有規定,如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的“海事強制令”,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中關於行為和財產保全措施的規定,都是為了禁止被申請人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申請人權利的行為,避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
公民和法人的財產權是壹項重要的權利。在受到或可能受到他人侵害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禁止令”,從而獲得司法保護。公民的人身權比財產權更重要,更不可侵犯。保護已經或者可能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公民的人身權利更加重要和緊迫。民事保護令是對加害人的“行為禁止令”;對於受害人來說,是壹種人身安全保護措施。這在法理上並無不當。
壹點小建議
鑒於家庭暴力嚴重損害受害人人身權利,影響社會和諧,社會各界要求對受害人進行救助的呼聲與日俱增,人民法院通過“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阻斷家庭暴力升級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建議人民法院回應社會呼聲和NPC代表、CPPCC委員的建議,盡快規範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書”的程序。“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程序可以在上述《涉家暴婚姻案件審判指南》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和規範,以適應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和諧社會的現實需要。(那是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