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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格式和

妳知道民防嗎?如果妳需要學習寫壹篇民防,可以看下面:民防的格式和範文,希望對妳有幫助!

民防格式1

(1)概述

民事答辯是指民事案件中被告或被上訴人對原告的起訴或上訴進行答辯和反駁的法律文書。

需要註意的是,民事答辯狀的提交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完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答辯狀應當在被告或者被上訴人收到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出。

雖然在期限內提出答辯狀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但從被申請人的角度來看,答辯狀的制作和使用是行使自己訴訟權利和充分表達個人意見的最佳方式。因此,如果需要書面答辯,應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提交法院,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寫作內容和制作方法

1.頁眉

(1)標題。

寫在中間?民防?。

(2)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

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職務、住址。

有兩個以上共同被告的,應當按照責任大小順序說明。

原告或被告是無行為能力人的,應在項目後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及其與原告或被告的關系。

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其名稱、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答辯理由。

描述:被告為壹起案件進行辯護。

2.文本

(1)回復原因。

對原告或者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應當予以反駁和辯護。

被上訴人的答辯主要是從實體方面針對原告和上訴人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訴訟請求,全部或者部分否定其所依據的事實證據,從而否定其理由和訴訟請求;被告在壹審中的抗辯也可以從程序方面進行抗辯,比如原告不是合法原告,或者原告起訴的案件不屬於上訴法院管轄,或者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說明原告無權起訴或者起訴違法,從而否定案件。

不管是壹審被告還是二審被上訴人提出的理由,都要實事求是,有證據。

(2)抗辯請求。

這是被申請人在闡述答辯理由的基礎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請求。

應當明確表示,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壹審民事抗辯中的抗辯請求主要包括:

(壹)請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

(2)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部分或者全部請求;

(3)提出新的想法和要求,如增加第三人;

(4)提出反訴。

(3)證據。

答辯狀中應當寫明證據的名稱、編號、來源或者線索,有證人的應當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

3.尾巴

(1)人民法院名稱。

(2)被申請人簽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註明全稱並加蓋公章。

(三)答辯時間。

4.附加項目

(1)本答辯書的份數。

答辯書的份數應當根據其他當事人(包括第三人)的人數提交。

(二)其他相關證據和證明材料。

民防示範論文2

被告田×恒,男,62歲,漢族,xx省xx縣人,xx市xx建築公司工人,住市建管局xx花園路。

因達×欣、田×蘭訴田> & lt在經常性維護和產權糾紛的情況下,辯護如下:

1.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未經父母同意搬出,30多年未盡贍養義務?,不符合事實。

我與原告田××新、田×蘭雖為兄弟姐妹,但因我叔叔田××無子女,於1956年農歷四月初三,經我生父母與我叔叔田××協議,我被收養為××的養子,並有收養名單。

此後,我壹直和養父田xx生活在壹起。

1962年,我去xx市xx建築公司X隊做瓦工,才和養父住在兩個地方,但每個月都給養父寄錢,直到1986年養父去世。

養父田xx雖有壹女,但早已結婚,在外地生活。

我養父的父親的女兒可以證明他晚年是我生的。

我被送養的事實原告是清楚的,我的親生父母從未否認我被送養,也從未要求我盡撫養義務。

原告主張我應當盡到贍養親生父母的義務,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至於我1962回xx住的原因,是因為我的工作單位在xx。

剛回xx市的時候,因為單位暫時解決不了我的住房問題,所以暫時住在親生父母家,不像原告在起訴狀裏說的那樣?由於生活困難?剛搬回xx市?和妳的親生父母兄弟姐妹住在壹起?。

1962的生活並不困難,我養父母家的生活更不困難,這是有證人證明的。

原告試圖使用它?生活艱難?搬回xx否認已成立的收養關系,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在起訴狀中稱:1987年,被告田X恒將其位於南河街13號的個人房屋出售,前往其父母的院子裏建房。今年4月17日,他以156000元將房屋出售,被告據為己有。

請求人民法院追回156000元,除父母外,其余款項歸兄弟姐妹所有。

事實是這樣的:1966年,我向工作單位和工友借錢在xx街買了壹套房子,從父母家搬出後就壹直住在那裏。

1981出生的父母,因為鄰居不斷侵占父母空置的宅基地,不得不和我協商,讓我在空置的宅基地上建房。

當年建房時,除了用賣房款沒有。xx街xx,工作單位也給了我壹些磚和石灰。

當然,我的兄弟姐妹也幫助過幾個工人,這點我不否認。

今年4月17,市建管局因為拓寬道路需要拆遷我的房子,給我的房子定價15600。

元作為補償,這完全是我個人的財產,房產證上的房主明明寫著我的名字。

原告在起訴狀中說這是全家的財產是不合理的。

當然,我蓋房子的時候,原告也幫了王的忙,其工資要求返還,合情合理,我同意和解。

綜上,被申請人認為,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由於我與我叔叔田xx形成了法律上的收養關系,我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不存在,對親生父母也不存在法律上的賭博義務。

但未來,我個人還是想在物質上幫助親生父母,讓老人幸福地度過晚年。

但這只是我個人的願望,不是我應盡的義務。

市建管局給我的156000元拆遷補償款是我個人合法財產,其他人無權爭辯。鑒於以上事實,懇請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維護本人合法權益。

我在此傳達

Xx市xx區人民法院

附:1。兩份辯護狀。

生父田×波、生母李××的證言,證實被告被收養的事實。

親生父母住在100號。本市xxx區xx村xx。

3.XX街房產證復印件。

被調查人田×恒

XXXX,5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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