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在網上購買,這也使得快遞行業發展迅速。但是關於快遞的投訴越來越多,最多的就是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壞。在這種情況下,貨物損壞賠償的標準是什麽?網邊肖為大家解答。快遞物品損壞的賠償標準是什麽?對於快遞過程中常見的貨物部分毀損,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快件損失價值占總價值的比例進行賠償,按照快件損失賠償金額的同比例進行賠償。如果不選擇快遞公司建議的包裝標準,合同中有約定的,沒有約定的仍應按損壞賠償。詳見下文:根據《郵政法》規定,只能賠付三倍運費。有的快遞(物流)公司在運單(背面)上有運輸條款,壹般上面會提到,按照運費2-10倍的說法,有的按照托運的重量給予補償,比如每公斤20元等。,快遞公司之間不太壹樣。很多快遞公司還提供附加保險服務,分為保價和保險。保價就是付多少錢,費率壹般是貨物價值的百分之幾,比較貴;保險采用商業保險公司傳統的運費險條款,千分之幾的費率,壹定比例的免賠額,也就是損失不全額賠付。在快遞業務中,對於真正需要保價的貨物,大部分人使用的是保價。最新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第十八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示其服務種類、服務時限、服務價格、損失賠償、投訴處理等服務承諾。服務承諾發生變化時,企業應當及時發布服務提示公告。第十九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循公平原則,通過書面合同確定企業和用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免除或者限制企業責任以及涉及快件丟失賠償的條款,應當在快遞運單上以醒目方式列明,並予以特別說明。第二十條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容不符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賠償。企業與用戶沒有約定賠償的,對保價快件(郵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未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賠償。以上是網邊肖為大家整理的《貨物損壞賠償的賠償標準》的內容。邊肖建議您在收到貨物時壹定要打開包裝,並確保貨物在收到之前沒有損壞,以免發生糾紛。如果讀者有法律問題可以咨詢,歡迎登陸網站。
法律客觀性:
快遞貨物滅失(包括丟失、損壞或內件缺失)的賠償問題,在實踐中壹直存在爭議,各地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掌握的標準也不統壹。對於這種情況,分析如下:1 .快遞公司運單規定貨物丟失按運費6倍賠償的條款是否有效?按照目前快遞行業的慣例,這壹條款壹般寫在快遞運單(又稱快遞詳情單)的背面,屬於典型的格式條款。很多人認為該條款屬於《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所以應該認定為無效條款。這種觀點目前已經從主流觀點逐漸變成了少數觀點,因為持這種觀點的人完全忽略了快遞市場的特殊性。快遞市場是壹個高成本、低利潤、高風險的行業,快遞公司收取的運費與其承擔的風險完全不成比例。比如本案例所示,交付貨物價值32900元,只收取30元運費,占比不到1‰。這壹觀點在壹些法院判決中得到了體現。例如,上海高院就上海曼圖羅服飾有限公司與上海馮春貨運有限公司道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上訴壹案(案號:(2010)高虎民四(商)字第6號),認為:“當今貨運業風險極大,但貨物毀損時要求承運人承擔巨額損失。第二,限制條款的有效性並不意味著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根據該條款進行賠償。雖然該條款是合理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適用。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快遞公司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財產損失時,不能使用該限制條款對寄件人進行賠償。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為防止合同當事人濫用免責條款而作出的特別規定。問題是實踐中如何判斷是故意還是重大過失。沒有具體的標準,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1,貨物丟失從快遞員收到快件到投遞收件人,這個過程壹般采取以下幾個步驟(以上海異地快遞為例),首先快遞員將快件送到分站點,然後快件送到區分揀中心,再到上海分揀中心,再到對應的城市分揀中心,再分發給不同層級的客戶,直到投遞業務員手中。在整個快遞過程中,受限於快遞公司的發展水平,收件人和送貨員幾乎沒有專業的交通工具,快件的裝運工具也是五花八門。經常發現很多快遞員用開放式的超市儲物筐,把滿滿的包裹裝在兩輪電動車或摩托車上,匆匆忙忙地四處派送。而封閉式廂式貨車壹般用於各個車站和分揀中心的快遞。按照正常的邏輯,如果快件丟失,壹般會發生在取送件的過程中。但恰恰相反,這兩個環節丟失物品的概率最低,而丟失物品往往發生在最不可能的分揀環節。原因是目前物流從業人員素質低,很多所謂的丟失物品都被吞掉更換了。這是業內公開的秘密。在目前的市場環境下,人為因素造成貨物損失的概率遠遠大於正常工作中的疏忽造成的損失。因此,如果貨物丟失,快遞公司不能使用限制條款,應該按照貨物價值進行賠償。2.破損物品在目前的市場環境下,快件分揀完全依靠人工分揀、搬運和裝卸,工作量極其巨大。在收取極低運費的情況下,要求快遞公司小心處理快件是不現實的。因此,快件在流通過程中的損毀風險不能完全由快遞公司承擔。對於快件損毀的賠償,快遞公司賠償幾倍運費應該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