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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起訴程序

民事糾紛起訴程序

民事糾紛起訴流程,我們生活中的壹些私人糾紛其實是很常見的,但是此時此刻我們的內心會感到厭煩,這時候我們可以尋求相關部門的幫助,我們來看看民事糾紛起訴流程。

民事糾紛起訴流程1壹、民事糾紛起訴流程怎麽走?

1,民事糾紛起訴流程如下:

(1)起訴準備,主要是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撰寫起訴書;

(2)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前確定法院管轄,然後提交準備好的起訴書和證據;

(3)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按照規定預交訴訟費用,等待法院開庭審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第壹百二十三條

二、民事糾紛需要什麽證據?

1,書證。指以文字、符號、圖形記錄或表達的,能夠證明案件所要收集的事實的書面材料。如:合同、票據、電報、文憑、信件等。,書證應當提交原件,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復印件、節錄本。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非原始書證應當提供原始線索或者證明材料。

2.物證。指壹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東西。物證也應提交原件。如果有困難,可以提交復印件。

3.視聽資料。指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錄音帶、錄像帶以及從計算機中提取的資料。

4.目擊者證詞。指了解案件相關情況的人員向人民法院如實陳述案情。

5.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自認。當事人拒絕陳述案情,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6.鑒定結論。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檢驗、鑒定、判斷而作出的科學結論。例如醫學鑒定和文件鑒定。

7.檢查記錄。是指勘驗人員對雙方有爭議的標的物或者物證進行實地勘察、勘驗、測量、繪圖、拍照,並如實記錄情況和結果而制作的書面材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發生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的程序是先做好訴訟準備,比如收集證據,寫起訴狀,然後確定法院管轄,提交起訴材料,法院受理後交納訴訟費,等待開庭。

民事糾紛起訴程序2 1。民事糾紛法院的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民事糾紛法院起訴的流程是:原告提交起訴書,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後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開庭三日前,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並發布公告;

偵查階段,法庭根據原被告人出示的各種證據,及時制作勘驗筆錄,宣讀鑒定結論;法庭辯論環節,按順序發言答辯;最後法院做出了判決。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程序與壹審基本相同。

二、民事起訴需要哪些材料?

1,起訴書副本壹份,按被告人數復印壹份。起訴書的原件和副本都必須與原件壹起提供。如果原告是個人,必須在“質押人”壹欄簽名。原告是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2、主要證據材料,並按被告人數提供復印件(份)。包括以下證據:

(1)證明原告訴權的證據

(2)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證據。

(三)證明原告投訴的事實和理由存在的證據。

(四)能夠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其他證據。

3、原、被告的身份:

(1)原告為個人的,必要時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和原告戶籍證明;如果被告是個人,提供其戶籍證明或暫住證。

(2)原告為單位的,提供其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被告是單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記證。

4.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1份授權明確的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5.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提交明確授權的委托書和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函件、律師證復印件。

如果民事糾紛雙方協商不成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會優先安排相關工作人員為雙方進行壹定的調解工作。調解不成,法院將按照普通訴訟程序審理,並給出最終判決。如果他們對判決不服,可以選擇上訴。

民事糾紛起訴程序3 1。民事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壹)壹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先提交起訴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雙方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起訴書正文應當寫明請求、起訴的事實和理由,尾部應當簽名或者加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原告資格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及復印件;企業為原告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商業登記證等材料。

2.證明原告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借條等。)、收發憑證、信函等。

(3)當事人向法庭提交書證時,應當填寫證據清單壹式兩份,詳細列明所提交證據的名稱和頁數。證據經法庭承辦人核對無誤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名蓋章,壹份交當事人,壹份存檔。

(四)立案庭應當在當事人履行必要程序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七日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我院提出減、緩、免的書面申請。逾期不辦或延期、緩辦、免辦書面申請未獲批準的,我院將裁定自動撤訴。

(六)立案後,法院安排開庭時間,當事人應當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結案後在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7)開庭時,法官應當在事實清楚和經過公證的審判的基礎上,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出判決。當事人未在法定時間內上訴的,判決生效。

2.人民法院起訴的收費標準是什麽?

民事訴訟中,法院收取訴訟受理費。財產案件和非財產案件的收費方式不同。所以要看具體情況。

例如,《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支付;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支付;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支付0.5%。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綜上所述,民事糾紛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但也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處理。只要妳確定妳的要求能被法院通過,妳就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處理不好的糾紛可以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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