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傷害賠償標準是什麽?
(1)《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具體標準如下:
1,醫藥費
醫療費用的賠償壹般應以當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為依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鑒定。
2.損失的時間費用
被害人曠工日期應當根據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確定。
3.食物費用
住院夥食補助費按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補償。
4.護理費用
被害人被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壹般應通過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進行鑒定。
5.運輸費用
交通費補償壹般應按三等以下公共汽車、火車硬座、輪船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重,交通不便或者當地沒有這種車(船)。
6.住處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床位不足或其他原因確需等待治療,且傷情不允許其回國,或往返家中交通費高於住宿費的,應補償其本人及必要護理人員的住宿費。
7.營養飼料
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費用可酌情補償。
8.殘疾補償
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殘疾賠償金。
9.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具有補償功能的器械的,補償金額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的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器械的使用壽命等因素,按照常用器械的費用計算。
10,喪葬費
喪葬費壹般包括運送屍體、火化、普通骨灰盒和存放第壹期骨灰。
11,死亡賠償金
侵權致人死亡的,應當向死者家屬支付壹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12,生活費
依靠被害人實際扶養的人,是指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之前,實際扶養、撫養、撫養,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13,慰問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壹種因侵權人的侵害,同時對受害人或受害人近親屬造成身體痛苦或身體殘疾、死亡的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失費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二、民事損害賠償程序有哪些?
1,傷情鑒定
先報案,警察會做筆錄作為以後訴訟的證據,公安局會負責妳的傷情鑒定。傷情鑒定是判斷罪與非罪的依據。傷情鑒定結果分為輕傷、輕微傷和重傷。侵害結果為輕傷以上(含輕微傷)的,構成犯罪,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受害人也應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果鑒定結果是輕傷,公安局不予立案,那麽受害人可以自行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賠償。當事人對鑒定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2.殘疾鑒定。
受害人經過治療後,病情穩定時可以申請傷殘鑒定,壹般在出院後半年左右。傷殘鑒定是人身損害賠償的基礎,是計算傷殘賠償金的標準。結果分為十個等級,殘疾從1到10,逐漸減弱。當事人對鑒定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3.索賠的內容。
就人身損害賠償的內容而言,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護理費、營養費、夥食補助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死亡的話會加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代替傷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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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