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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的案號依據是什麽?

民事判決書的案號包括年份、原審法院簡稱、案件性質、審級、受理順序號。

比如:(1997)鐘敏益子楚256號民事判決書,其中(1997)是1997受理的案件,代表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民益是民益法院審理的案件,是壹審,256號是該法院按受理案件順序的編號。

民事判決書的案號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案號的若幹規定》。

為了統壹和規範人民法院案號的編制、使用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壹.壹般規定

規則壹。本規定所稱案號是指用於區分各級法院審理案件類型和順序的簡短標識,由漢字、阿拉伯數字和括號組成。

規則二。案號的基本要素是受案年份、院字、類字和案號。

收款年份為公歷自然收款年份,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法院壹詞是處理案件的法院的簡化符號,用漢字和阿拉伯數字表示。

類型替換是case type的縮寫,用漢字表示。

案號是案件的二級流水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規則三。案號基本要素的排版規範為:“(“+受案年份+”)+法院字+類型字+案號+“號”。

每個案例的編號應該是唯壹的。

二、法院代表詞

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庭代表“最高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代字與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簡稱壹致,但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的法庭用字分別為“內”、“軍”、“兵”。

第五條?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的法庭字符分別由各自高級法院的法庭字符及其數字代碼組成。

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的數字代碼分別由兩個和四個阿拉伯數字表示,並根據以下規則確定:

(壹)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等省區行政區劃設置的中級法院和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市轄區、林區、特區等行政區劃設置的基層法院的數字代碼與其對應的行政區劃代碼(即三級六級代碼)的中間兩位和後四位壹致;

(2)直轄市所轄中級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數字代碼按照01-20確定;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鐵路、海事、知識產權、油田、林業、農墾專業中級法院,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跨行政區劃中級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級行政區劃人民法院對應的中級法院,數字代碼分別為71、72、73、74、75。

(4)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的基層法院,以及同壹高院轄區的鐵路、油田、林業、農墾專業中級法院管轄的鐵路、油田、林業、農墾基層法院,其數字代碼前兩位與其中級法院壹致,後兩位按照01-40確定;

(5)地級市無縣級行政區劃單位時,市中級法院所轄基層法院數字代碼前兩位與中級人民法院相同,後兩位按照71-80確定;

(6)同壹高院轄區內無鐵路專門中級人民法院的鐵路基層法院,前兩位為86,後兩位按01-20確定;

(七)非農林農墾專業院管轄的農林農墾基層法院,開發區、新區、園區、庫區、礦區等非行政區劃專門設立的基層法院,數字代碼前兩位與其所屬中級人民法院壹致,後兩位在91-99範圍內確定。

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所列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分別屬於同壹高級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綜合編制順序、建制等因素編制數字代碼順序。

第六條?確定中級和基層法院所屬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以人、財、物統壹管理為標準。

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第(七)項所列基層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是指在同壹高級法院管轄範圍內主要承擔基層法院案件二審權力的中級法院。

第三,單詞的類型

第七條?確定案件類型,應當結合案件所涉事項的法律關系性質和適用程序的特點。

類型替代詞應當簡明、恰當地反映該類型案件的核心特征,用3個以內的漢字表達。

每種類型的案例的類型應該是唯壹的。

第八條?案件合並審理或者多個程序辦理的,應當以必要的前提條件和適用的程序作為確定替代類型的依據。

四、案件編號

第九條?不同法院或者同壹法院承辦不同類型的案件,其編號應當單獨編制。

第十條?同類型替代字的案號,除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應當按照當年收到案件的順序,以自然數排列。

刑事復核案件序號固定為8個自然數,由主管法院隨機確定,不得按序編制。

動詞 (verb的縮寫)案例號管理

第十壹條?案號的基本要素、規格和編制規則由最高人民法院統壹制定。

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及其所轄中級和基層法院的代表人物由最高人民法院定期統壹公布。

第十三條行政區劃變更前,相應的中級和基層法院未作相應調整的,法院壹詞應當按照原行政區劃代碼編制。

中級和基層法院因原適用的第五條第二款所列規則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情況適用的編碼規則編制法院用字。

第十四條案件類型的具體劃分及其代名詞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廢止導致案件類型發生變化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調整案件類型及其替代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修改、廢止司法解釋或者規範性文件,會導致案件類型發生變化的,案件類型和代字標準應當同步調整。

第十六條具體案件的案號編制由各級法院立案部門或者承擔相應職責的部門負責。

不及物動詞補充條款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06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編號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編好但尚未編完的案件,其案件編號不得因本規定施行而改變。

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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