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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物業管理及其監督活動。

本條例所稱住宅物業管理(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區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物業管理的領導和組織,將物業管理納入城市治理體系,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和目標責任機制;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制定並實施現代物業服務業的扶持政策;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第四條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統壹監督管理,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規劃、民政、城管、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價格、人防、環保、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協助和監督。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第五條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按照職能分工履行職責,及時受理業主和相關單位的投訴舉報,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限時回復實名投訴舉報,為實名投訴舉報人保密。第六條本市建立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制度。業主自治組織、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委托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物業項目交接查驗、物業服務標準和費用測算、物業服務質量評價等活動。

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提供專業服務,出具的評估報告應當真實、客觀、全面。第二章業主自治第壹節業主大會第七條業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實名參與業主自治活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約定業主參與自治活動的方式、違反約定的責任以及自治活動中爭議的處理方式。第八條按照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每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壹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利,依法履行職責。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之日起成立。

業主超過300人的住宅小區,可以成立業主大會,履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職責。業主可以列席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業主大會)通過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第九條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交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和資料。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規模、業主人數和建築面積確定,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將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資金支付至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設立的專用賬戶,供業主大會籌備組使用。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後,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向全體業主公布籌備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第十條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或者十名以上業主的書面申請後60日內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籌備組人數應為五至十三人的單數。籌備組可以由業主、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建設單位、社區居委會等成員組成。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任命。業主成員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推薦,業主成員不少於籌備組成員的60%。

籌備組中業主成員的推薦方式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確定,並提前告知全體業主。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成員名單。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籌備組正式開展籌備工作前,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籌備組成員進行物業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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