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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牧漁業科技信息工作條例

第壹條科技信息是國家信息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科學技術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在“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戰略思想指導下,開發信息資源,加強農牧漁業(以下簡稱“農業”)科技信息工作,是有效服務農業“兩個轉變”,服務農業翻兩番和新技術革命的重要戰略決策。第二條農業科技信息工作應當圍繞農村社會經濟和農業科技發展的需要,拓寬信息來源,加強文獻工作,深入調查研究,掌握國內外科技動態,運用先進的手段和方法存儲和傳遞信息,有針對性地及時提供信息和分析研究資料,積極為生產、科研、教學人員、決策和管理人員服務。第三條科技情報工作應當采用新技術,逐步實現手段的現代化,同時開展情報學理論和方法的研究。第四條隨著信息產業的發展,逐步在全國建立布局合理、各有側重、脈絡清晰、效益顯著的中國特色農業科技信息工作體系。

國家農業科技信息系統是國家科技信息系統的組成部分。第五條農牧漁業部是全國農業科技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門。將中國農業科學院科技信息研究所改為全國農業科技信息中心,負責研究全國農業科技信息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規劃計劃,從事組織協調、經驗交流、幹部培訓和國際信息交流,逐步成為全國農牧漁業系統的科技信息檢索中心。第六條國家農業科技信息體系由國家農業科技信息中心、農牧漁業部專業部門科技信息機構、省、市、自治區農業科學院科技信息機構(省、市、自治區農業科技信息中心)組成。 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產研究所科技信息辦公室,農業院校科技信息機構,各地市縣農業部門科技信息機構,農業科技信息網站。 第七條各省、市、自治區農業科技信息機構的任務是:適應本地區特點和生產、科技發展的需要,有重點地收集、整理和報告國內外農業科技信息和經濟信息,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收集和咨詢服務體系,圍繞地方農業發展戰略和重點科研項目開展選題服務和調查研究,為領導決策和科學研究提供依據和預測材料。做好本地區農業科技信息的規劃、組織協調、業務指導、人員培訓和經驗交流工作。第八條農牧漁業部各專業司情報機構、中國農業科學院各專業研究所科技情報室的任務是:適應本專業(或地區)的特點和科研生產的需要,收集、整理、上報本專業國內外情報文獻,開展咨詢服務, 圍繞本專業重點研究項目和發展戰略進行調查研究,為領導決策和計劃管理提供信息和依據,做好本專業的信息協調和經驗交流。 第九條農業院校科技情報機構的任務是:建立健全本院校科技文獻的收集、整理、加工和檢索系統,辦好情報刊物,根據需要和可能開展情報研究,開展情報學理論方法研究和情報教學,積極承擔有條件的院校農業科技情報人員的專業培訓任務。第十條文獻工作是科技情報工作的基礎。各級農業科技情報機構應根據各自的任務,拓寬信息來源,收集和儲存國內外文獻,及時編匯書名,提高利用率。目錄應采用統壹格式,並根據需要編制索引和累積索引。第十壹條摘要出版物是檢索出版物的主體,是農業科技文獻電子計算機存儲和檢索的基礎。國家農業科技信息中心要制定規劃,建立健全農業文摘出版體系,按照統壹格式做好標引和累積標引工作,做好編輯、印刷、出版和發行工作。同步開展國內外農業文獻數據庫建設和產品準備,實現中文計算機檢索,為全國農業科研、生產、教學和計劃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務。第十二條建立農業信息報告出版制度,緊緊圍繞生產、科研和教學的需要,及時交流和報道國內外科技信息動態。各學報編輯部要加強編輯力量,提高學報質量,擴大發行量,開源節流。第十三條信息調查是信息部作為參謀的中心環節。各地區、各部門農業科技情報機構要根據制定農業發展戰略和長遠規劃的需要,抓住農業科技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配合重點科研項目,開展宏觀、綜合的農業信息研究,為領導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和背景材料。第十四條做好科技信息需求調查,以培訓班形式普及文獻檢索和利用知識,不斷改進咨詢服務,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信息交流活動,相互促進,相互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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