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證據進行質證是通行的做法,當事人提出的異議全部列出,無論是否與查明事實或定案有關。這是壹個誤解。當事人的水平不同,認知能力和法律意識也不同。有些異議直擊證據不能成立或不能認定為證據的要害,有些多方面的異議不能否定證據的證明力。因此,這就要求我們在作出民事判決時,要參考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證據認定規則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篩選,有針對性地列出當事人提出的異議,而不是籠統地列出當事人提出的異議。
法院認證是法院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能夠支持其主張的認定。實踐中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壹種是法院完全基於當事人提出的異議來認定證據;二是法院參考當事人提出的異議,結合證據規則、具體案例和法律規定進行認定;三是當事人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或者當事人未提出異議,證據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因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該規定不知情,未提出異議,故法院應根據法律法規認定該證據不具有證據效力。此外,目前在民事判決書的法庭認證部分,對於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或者是否具有證據效力,往往沒有明確表述,只是表述為當事人的異議是否成立或者支持。這種表述是不準確的,並沒有將證據與能否作為定案依據直接聯系起來,因為嚴格來說,異議是否成立並不能直接決定證據是否有效。三。關於判決書中法院的認證,應表述為:“經當庭質證,本元對本案證據認證如下”。認定部分應表述為“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和當事人的陳述,本院可以認定以下案件事實”。理由是,當事人沒有異議的證據,需要法院認定後,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當事人提出異議的證據,需要法院根據證據規則和具體案件進行認定,才能認定案件事實。所以,應該先這樣陳述。實踐中,有些情況下,當事人沒有提供證據,或者雖然提供了證據,但證據無效,但當事人明確表示,對方完全認可。因此,對於具體案件,需要表述“基於上述有效證據”或者“當事人的陳述”,或者“法院基於當事人的陳述”。當事人有有效證據的,可以如上表述。(由於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所作的陳述,在判決書中指控、編程、舉證、質證的部分沒有顯示,只好在案件事實中陳述)。四、判決理由應當經過充分、有力的推理和論證。
判決理由是民事判決書受理案件事實的關鍵部分,是判決書的主要文本,是判決書的靈魂。如果說事實認定部分是擺事實,那麽判斷理由就是要合理。但目前的民事判決確實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為:壹是說理不準,沒有針對訴訟當事人的意見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和推理。二是說理不全面,沒有對訴訟當事人的主要證據、意見和與判決相關的問題進行全面分析,只提出了法官認為可以公開的理由。第三,推理簡單不徹底,看不出證據是分析認定還是采信,把認定和推理混為壹談。為了克服和糾正上述問題,獨任法官或合議庭成員在撰寫判決理由時,應註意以下幾點:要有針對性,不能漫無目的,對當事人爭議的所有主要問題,或判決所依據的法律和適用法律的理由都要充分說明。要做到用詞清晰、明確、準確、恰當,法語說法語,不損害民事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第五,民事判決的總體思路。
民事判決書的正文是法院對當事人爭議的訴訟事項所作出的結論。其順序為:判決書正文來源於判決理由和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判決的理由和某壹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來源於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而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來源於當事人的陳述和法院的認證。簡而言之,判決正文來源於判決理由,判決理由來源於事實認定,事實認定來源於當事人陳述和法庭認證。這就需要民事審判人員思考和反思,當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是否得到法院的認證,查明的事實是否完整地包括了當事人的全部證明和陳述,判決理由是否分析了當事人的主要爭議,推理是否全面準確,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判決理由中對判決正文的認定是否推理透徹,是否有遺漏。裁判文書的反思性審查與思考性審查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