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傷賠償原則
企業職工工傷賠償是基於對職工造成人身傷害後的賠償責任的壹項法律制度。適用於我國所有企業、各種用工形式和用工期限,實行以工傷存在為前提的職工個人無重大過錯責任原則。
需要指出的是,對於工傷保險待遇,我國實行的是雇員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無論職工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了工傷事故,受到工傷的職工就應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關於工傷賠償,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筆者認為實行的是員工非主要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工傷賠償只有在員工的人身傷害事故不是主要過錯的情況下才能主張。如果人身傷害事故是因員工自身故意或主要過錯造成的,根據現有法律不屬於工傷賠償範疇。因此,工傷賠償對員工適用非主要過錯責任原則,而非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工傷賠償的特點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筆者認為工傷賠償應具備以下特征:
第壹,工傷賠償必須以存在工傷為前提。職工人身傷害是否屬於工傷,由企業或者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親屬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認定,並向企業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只有被認定為工傷的,才能適用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如果認定為非工傷,就不能適用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因此,請求工傷賠償必須以存在工傷為前提。
第二,工傷賠償必須符合法定的傷害原因。工傷賠償不等同於工傷保險,主張工傷賠償也不同於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此,工傷賠償必須符合法定的傷害原因。根據《試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它主要包括:
(1)員工因履行職務受到了第三人(自然人)的非法侵害。
(2)因公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
(三)勞動者在規定的時間和上下班必要的路線發生非本人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4)員工因觸電、樹木倒伏、房屋倒塌等事故受傷。在他們上下班的路上。
(5)員工因公出國或出境時在國外受傷、致殘或死亡。
第三,工傷賠償是民事賠償。工傷賠償事故引起的工傷賠償關系不是工傷保險關系,而是民事賠償關系。因此,工傷賠償屬於民事賠償。
第三,工傷賠償的責任主體
工傷賠償是有法律依據的。受傷員工及其親屬應該向誰索賠,即誰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試行辦法》及相關政策規定,工傷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加害人”,而不是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已支付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器械費和誤工費的,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支付的死亡賠償金或者傷殘生活補助費不低於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傷殘津貼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第三十條規定:“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系在中國境內並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境外受傷、致殘、死亡的,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境內有關單位向外方追償。外方支付的賠償金歸當事人或者其親屬所有,但有關單位支付的費用應當償還。”此外,壹些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企業已向人壽保險公司為職工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職工發生人身意外傷害,屬於工傷的,工傷賠償責任由人壽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承擔(見1997年6月24日豫勞廳〔97〕2號批復)。
由此,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政策,工傷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傷員工及其親屬只能請求相關“加害人”(或合同當事人)進行賠償,而不能請求員工所在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賠償;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加害人”(或合同當事人)。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由國家依法承擔經濟賠償。
民事賠償是指損害賠償義務人因違法或違約,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雖然國家賠償和民事賠償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但兩者之間有著許多重要的區別:
1.補償主體不同。在民事賠償中,賠償主體不壹定是國家,侵權責任由侵權人自己承擔;在國家賠償中,賠償的主體是國家。雖然國家也可能成為民事賠償的主體,但國家作為民事主體並不是以官方身份出現的,並不是因為其官方行為。當國家是國家賠償的主體時,具體的賠償義務由特定的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履行。違法行使職權實施侵權行為的國家機關或者實施侵權行為的工作人員所在的國家機關是國家賠償法律關系中具體履行賠償義務的主體(立法機關和國家軍事機關除外)。國家賠償的主體和實際賠償義務機關與民事賠償不是壹回事,而是分開的。
2.補償的範圍和類型是不同的。國家賠償的範圍有限,壹般比民事賠償的範圍窄。《國家賠償法》中不僅規定了16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的情形,而且在第5條和第17條中還列舉了9種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民事錯案、嚴重輕罪判決、公共設施損壞等國家不予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部分非刑事司法賠償三種。國家損害賠償的內容僅限於直接損失和財產損失,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不作為國家賠償的損害內容,但《民法通則》對後兩種損失規定了適度賠償。
3.賠償的原則不壹樣。民事賠償主要采用歸責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歸責原則分為兩種: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此外,還有所謂的過錯推定原則,這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表現。國家賠償法采用違法性原則。在我國,只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構成國家賠償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即使行為人沒有過錯,國家也會承擔賠償責任。另壹方面,如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合法,即使主觀上有過錯,國家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4.賠償程序不同。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兩個程序: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因為司法賠償造成的損害事實發生在訴訟本身,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有關機關申請賠償,沒有必要提起訴訟。只有國家賠償中的行政賠償,受害人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受害人往往要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得不到解決才能提起訴訟。而民事賠償沒有這種前置程序,適用於民事壹審普通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刑事賠償程序有其特殊的賠償程序。先由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認定違法行為,再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賠償,對賠償不服或者有爭議的,可以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可以不經過復議程序,直接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5.補償方式和標準不壹樣。國家賠償的主要形式是金錢賠償,民事賠償除了金錢賠償外,還可以采取退賠、賠禮道歉等10以上的形式。由於中國是發展中國家,在賠償標準方面,中國《國家賠償法》堅持賠償標準應當與人民平均生活水平和國家財力相適應的原則。國家賠償不可能完全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只能盡可能補償受害人的損失,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賠償往往少於其實際損失。民事賠償采取賠償與損失相當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