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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行政管理法治化的主要內容是通過法律來規範和規範國家行政管理的壹切活動和環節,使行政管理的壹系列技術方法、協調手段、行為方式、步驟和程序合法化,從而為國家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行政管理是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事務進行的管理活動。也可以指所有企事業單位的行政事務管理。行政管理體制是壹種組織體制。它是社會系統的壹個重要子系統。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管理的對象日益廣泛,包括經濟建設、文化教育、市政建設、社會秩序、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現代行政管理運用系統工程的思想和方法,減少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的支出和浪費,提高行政管理的效果和效率。

行政法治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1.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只能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采取行動,這是行政法治原則的根本要求。對於公民來說,只要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就可以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自由遷徙。而對於行政機關來說,就沒有這種自由,必須嚴格遵循“法無禁止即可為”的規則。這是行政行為與公民個人行為的最大區別。只有這樣,行政機關才能職責明確,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行政機關的權限(包括事務、時間、地域)主要由憲法、法律等成文法規定。當成文法的規定不明確時,行政法院根據法律的壹般原則對成文法的規定進行補充和解釋。行政機關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自由行事,否則構成“無權”。越權行為是最嚴重的違法行為。在越權之訴中,“無權”是行政行為被撤銷的首要原因。但如果無權機關作出的行為屬於捆綁行為,且行為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則有管轄權的機關只能在相同情況下作出相同的決定,行政法院不會撤銷該行為,因為撤銷該行為“並不影響行政決定的結果和當事人的利益,反而浪費了訴訟時間。”

2、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行政法治不僅要求行政行為的存在必須有法律依據,而且進壹步要求行政行為的實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方法、程序和目的。換句話說,行政法治要求行政行為的過程必須合法。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法律對行政行為全過程的監督和控制,使行政權力在法律設定的軌道上運行。但是,我們不能簡單地將行政法治的這壹要求理解為行政機關只能將抽象的法律原則機械地適用於具體的事件,而沒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行政行為有約束行為和裁量行為兩種,其法律約束的程度是不同的。但是,兩者都必須服從法律,法律是同壹的,不可動搖的。根據行政法治原則,行政行為必須符合以下法律要求:

第壹,形式合法。形式合法是指行政行為的方式和程序符合法律的規定。法律往往出於不同的目的和考慮,對行政行為規定不同的形式和程序,如行政法規的協商、討論和公布程序,行政處理的理由和書面形式等。因為法律規定的大多數形式和程序都是為了保護相對人的權利,行政機關必須遵守,否則行政法院會宣布該行為無效。但出於行政效率的考慮,行政法院並不撤銷所有形式違法的行政行為,而是根據形式違法的具體情況,作出撤銷、不撤銷、補正等不同形式的靈活處理。

管轄權明確、形式合法* * *成為控制行政權行使的主要條件。權威缺失和形式缺陷是國家參事室(最高行政法院的前身)撤銷行政決定的前兩個原因。在當代法國,形式和程序的重要性越來越受到重視,因為“程序不僅限制每個公務員的權力,而且還通過其他公務員來制約和補充每個公務員。”例如,法國在1978年頒布實施了《改善行政機關與公眾關系法》,在1979年頒布實施了《說明行政理由和改善行政機關與公眾關系法》,在1983年頒布實施了《行政程序法》。

第二,目的正當。行政行為目的的合法性也是行政法治原則的重要內容。首先,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符合法律的總體目的,即必須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而不是為了私人或政黨或附屬團體的利益。例如,當壹家酒店與市長親屬經營的酒店競爭時,市長不得以危害公共秩序為借口關閉該酒店。其次,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授權的特殊目的。例如,在1875號Balise訴省政府案中,行政法院撤銷了省長作出的關閉Balise先生的火柴廠的決定,理由是該行為的目的不是為了保護法律法規授予他權力時的目的,而是為了維護國家財政部門的利益。

行政行為的目的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這是行政法治原則的進壹步深化。在法國行政法治進程的初期,只要行政行為是由具有法定權限和資格的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方法和程序作出的,無論其目的和動機如何,行政法院都會認為該行為合法。隨著行政法治的進壹步發展,行政法院發展了權力濫用理論。根據這壹理論,行政法院可以審查行政行為的目的和動機。如果壹項行政行為的目的和動機不符合法律規定,該行為就會被行政法院以濫用權力為由予以撤銷,從而使每壹項行政行為都處於行政法院的監督和控制之下。行政法院對行政行為目的和動機的審查極大地擴展了行政法治原則的內容,狄驥認為這導致了公法領域中自由裁量行為概念的消失。

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除了行政行為的形式和目的外,還要求行政決定的內容和法律依據合法。

3.行政機關必須以自己的積極行為保證法律的實施。行政法治有兩層含義:消極的行政法治和積極的行政法治。消極行政法治要求行政行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方式、程序和目的。積極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機關以自己的積極行動保證法律的實施,這是法國行政法治原則的最新拓展。

根據積極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機關拒絕作出具體行政決定以實施法律不僅構成不作為,而且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要求其制定規章時不履行義務也是違法的。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在1959的判決中稱,行政機關在情況需要時,未能制定有效的規定維持秩序,是違法的。最高行政法院在1969中重申了上述觀點:為實施某項法律需要制定行政法規時,行政機關有義務制定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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