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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中證據和程序的內容是什麽?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只有查明案件事實,才能正確適用法律解決糾紛,而查明事實必須依靠充分、確鑿的證據。對於訴訟當事人來說,其訴訟請求和主張必須有相關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依據。沒有證據,他們的主張就會成為“空中樓閣”,得不到法律保護。因此,訴訟證據對於當事人維護自己的訴訟請求和合法權益,或者對於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

壹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都是證據。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有七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具備三個基本特征: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客觀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提供或者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並依法審查核實,才能證明某壹事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即舉證責任由當事人承擔(這與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規定不同)。當事人分擔舉證責任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具體來說,原告必須說明事實和理由,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被告否認或者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的,還必須出示相應的證據;第三人對其主張也負有舉證責任。

比如張三起訴李四不還債務,必須提供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比如壹張借條)或者證人證明,還要提供證據證明債務已到償還期且李四多次催促拒還。如果李思茹提出自己不欠張三債務,或者債務已經還清或者尚未到期,也應當舉證。如果李四反訴債務時打傷了張三,造成其醫藥費損失、誤工費幾元,應當要求張三賠償,還應當出具被張三打傷的證據、醫藥費單據、單位誤工證明等。在壹些特殊情況下,考慮到舉證責任分擔的平衡和請求人的實際困難,法律也對“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作了壹些例外規定,即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將請求人的部分舉證責任轉移給對方當事人。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壹定的方法、步驟和“操作規則”審理和判決各類民事案件,這就是審判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有八種,即第壹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監督程序、公示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我國民事審判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並相應設置壹審程序和二審程序。壹審程序因當事人行使起訴權,法院決定受理而發生,二審程序因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裁定,依法行使上訴權而發生。這兩個程序是民事審判的壹般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是適用於糾正已審結案件錯誤的特殊程序。它不具有審級性質,也不是審理每壹個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上述三種審判程序構成了我國民事案件審判程序的基礎。

民事案件的第壹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的簡易程序。本質上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體現在起訴受理程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方式、審判組織形式、審判程序、審判期限等方面的簡便性特點。普通程序是通常適用於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程序,具有最廣泛的適用性。大多數壹審案件都是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即使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按照其他程序審理,普通程序的規定也滲透其中。壹審普通程序也是民事審判程序中最基本、最系統、最完整的審判程序,也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遵循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操作規則”。第壹審普通程序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壹,起訴和受理。起訴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行為。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

起訴應當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起訴書中要記載的主要內容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住所等。受理是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受理案件並進行審理的訴訟行為。壹旦案件被受理,訴訟程序正式開始。

二、庭審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在開庭審理前做好準備工作: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通知其應訴,並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將被告的答辯書副本發送給原告;告知當事人相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審理案件的合議庭成員;認真審查訴訟材料;調查並收集必要的證據。此外,在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未來判決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相關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先予執行,以滿足申請人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迫切需要。在基本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也可以進行調解。

第三,審判。是指由法官主持,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依法開庭審理案件,作出判決的壹切訴訟活動。聽證程序分為聽證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宣判五個階段。開庭準備的主要工作是: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發布開庭公告;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前,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和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階段是庭審的核心,其主要任務是在法庭上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揭示和核實案件的全部事實和證據。

法庭辯論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當事人、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就如何認定事實和證據、如何適用法律解決糾紛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看法,互相辯論、論證。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辯論終結時,審判長還應當依次征詢各方最終意見。如果可以調解,可以再次進行調解。

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依法作出判決並宣布,這是法庭審理的最後階段。合議庭評議案件,應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根據法院查明和認定的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為解決民事主體權利義務糾紛而作出的權威性判決。

當庭宣判的,判決書應當在10日內送達;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後立即發出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壹審判決作出後,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判決,在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的,壹審判決在上訴期屆滿後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上壹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結果有下列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第壹審法院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第二審法院審理不服壹審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使用該裁定。當事人可以對發回重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再次上訴。

壹個民事案件經兩個人民法院兩審終結,這就是“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得對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終審判決或裁定仍然錯誤怎麽辦?為了糾正錯案,法律設置了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確有錯誤後,依法重新審理案件的程序。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在2年內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第壹審法院或者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但需要註意的是,申請再審不同於提起上訴。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同時,壹旦提出申請,再審程序不會自動開始。

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6.對生效的調解書,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經審查屬實的。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上述情形之壹的,法院應當再審;法院將駁回不符合要求的申請。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決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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