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因為涉及公檢法三方,相對復雜。
主要步驟是: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提起公訴、開庭審理、宣判、執行判決。
民事訴訟
1.原告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監護人應當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訴訟。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提起訴訟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
3.有明確的被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為被告。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以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為被告。法律賦予消費者起訴生產者和銷售者的權利,消費者選擇最方便自己起訴、最有能力履行判決、最容易找到的對象作為被告。
4.有明確的主張和事實根據。
即具體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的事實,對自己造成的損害,經營者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5、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它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壹般民事案件中,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有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侵權行為應當在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合格產品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
(3)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中的訴訟權利,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向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
(4)《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不動產提起的訴訟,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
6.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有效期間為權利人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後兩年內。
《民法通則》也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的四種情形:
(1)主張身體傷害賠償;
(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
(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
(四)提存財產滅失或者毀損。
7.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記錄口頭起訴,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行政訴訟程序
1,起訴
(1)起訴條件。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即起訴應當明確指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三)有具體的主張和事實依據。即控方必須有明確具體的請求和提出這些請求的事實依據,包括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四)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的;⑤法律法規規定需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案件,必須先辦理復議手續;⑥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國法律對追訴期限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
行政復議後起訴的案件,具體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不服復議起訴期限的,原告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具體法律法規對復議決定的起訴期限有規定的,依照具體法律法規進行起訴。
(2)起訴方式。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起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即應當撰寫起訴書,以便引起行政訴訟的啟動。起訴狀的主要內容有:①當事人的情況。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職業和住址。原告是法人或者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與原告相對應的,還應當寫明被告行政機關的全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此外,起訴狀還應寫明受理起訴狀的人民法院名稱和具體起訴日期,並由原告簽名蓋章。
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檢察官限期改正。
2.接受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的訴訟行為。起訴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不是起訴的必然結果。是否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據國家管轄權審查起訴的單方行為的結果。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後,應當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①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2)起訴是否符合法定起訴程序,即行政復議的審查是否必要;③是否重復起訴;(4)起訴手續是否完備,申訴內容是否明確。
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作出如下處理:(1)決定受理。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立案,並及時通知當事人。(二)認為受理的案件有缺陷或者基本證據不足的,應當要求當事人補正。補正後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當事人補正之日起七日內立案,提交人民法院。當事人不補正或者逾期不補正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並通知原告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認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拒絕接受不予受理的裁定,他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在七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行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行政訴訟的壹審程序
行政案件壹審程序是指壹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適用的程序,包括審前準備、審理、合議庭評議、判決等階段。
開庭前的準備工作主要包括:①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人。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二)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三)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布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庭審開始時的工作包括: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並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院訴訟壹般按照以下順序進行:行政爭議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陳述;舉證和質證;辯論;當事人的最後陳述等。
在上述審理的基礎上,合議庭成員提出意見,對如何作出判決提出自己的看法,達成壹致意見後報庭長批準。合議庭評議應當不公開進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如有不同意見,應允許保留並記入筆錄。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上述審理和合議庭評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行政案件進行裁判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公開宣布判決。量刑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在第壹審程序中,應當註意:①應當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可以由法官組成,也可以由法官和陪審員組成,其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②應當開庭審理的,不能書面審理;③結案時限為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第壹審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
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
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的,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