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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撤訴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無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照撤訴處理,都會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1)法院作出允許撤訴或者按照撤訴處理的決定,會直接導致終結訴訟的法律後果;(二)訴訟時效重新開始,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壹事實和理由重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撤訴申請被法院準許後,訴訟即終結,即審判程序終結。撤訴本身也是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中的壹種重要結案方式。而且從服務訴訟、構建社會和諧的角度來看,撤訴的社會效果似乎僅次於調解。在訴訟程序中,視為永不提起訴訟。只要在訴訟時效期間,原告仍有權再次提起訴訟或上訴。因為撤訴只是程序上的終結,原、被告、第三人或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並沒有實質性的處理,原告或上訴人撤訴的只是起訴或上訴的訴訟權利,並不是放棄其實體權利。原告可以在撤訴後壹定期限內隨時起訴(婚姻案件法規定,如無特殊情況,原告在撤訴後六個月內不得再次起訴。(1)撤訴申請人必須是原告(壹審)、上訴人(二審)、再審原告或壹審上訴人及其特別授權的代理人。被告或者第三人和被上訴人,以及再審原告和原審上訴人,不得提出撤訴申請。(2)申請撤訴必須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自願。(3)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規避法律,不得損害公眾或他人利益。(四)申請申訴必須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五)撤訴須經人民法院許可。看了以上,相信大家對這個相關問題應該有所了解了。原審原告作為二審訴訟的被上訴人,在二審審理階段申請撤銷原審全部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對原告的撤訴申請進行審查後,可以決定撤銷原審判決,允許原審原告撤回起訴。

法律客觀性:

1.《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訴訟,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壹十四條:“原告撤回訴訟或者人民法院按撤回處理的,原告就同壹訴訟請求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3.撤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判決宣告前,原告請求撤回訴訟的行為。撤訴申請是指原告在向法院立案後,在宣判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人民法院撤回訴訟。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未申請撤訴,但其在訴訟中的某種行為已表明不願意繼續民事訴訟。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不開庭審理的行為。無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照撤訴處理,都會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撤銷後起訴是完全可以的,也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只要符合相關規定,就可以再次起訴,不符合條件就不行了。這些規定既保護了公民再次起訴的意願,又防止了司法資源的不必要浪費。在實踐中,人們撤訴的理由不同,再次起訴的理由也大相徑庭,所以法律只能做出壹些相對寬泛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在實踐中被證明是合理的,所以這些沒有規定實際情況的法律規定也能發揮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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