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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三條

《港區國家安全法》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3條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或以金錢或其他財產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1條規定的罪行。

這是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凡犯上述兩條之壹者,犯顛覆國家政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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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根據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第二十條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下列旨在以武力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的, 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 (壹)推翻或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 (三)嚴重幹擾、妨礙或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行使職權的;(四)攻擊或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執行職務的工作場所和設施,使其不能正常執行職務。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三條煽動、幫助、教唆或者以金錢、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是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節恐怖活動罪第二十四條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恐嚇公眾,以實現其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下列恐怖活動之壹,致使勝出者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是犯罪: (壹)對人實施嚴重暴力的: (二)爆炸、縱火或者投擲有毒放射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的;(四)嚴重幹擾、破壞水、電、氣、交通、通信、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五)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共健康或者安全的。犯前款罪,致使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條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壹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本法所稱恐怖組織,是指實施或者意圖實施本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恐怖活動犯罪,或者參與、協助實施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恐怖活動犯罪的組織。第十六條為恐怖組織和恐怖活動提供訓練、武器、信息、資金、物資、服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或者制造、非法持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準備以其他形式實施恐怖活動的,是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十七條宣揚恐怖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是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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