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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類、二類和三類會議標準

壹類會議是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誌參加的會議。第二類會議是要求本系統、直屬事業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負責同誌參加的會議。三類會議是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事業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詳情如下:

壹類會議: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召開的,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誌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黨中央、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召開的,需要本系統、直屬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負責同誌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黨中央、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內設機構召開的,需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內設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補充:

四類會議:指除上述第壹、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法律依據: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轉發

為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的有關要求,改進會風、精簡會議,進壹步加強和規範會議費管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直管理局制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286號,以下簡稱《辦法》)。

第壹,嚴格規劃和管理會議

部委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會議要有計劃、有分類。部辦公廳負責集中會議計劃的管理。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辦法》的要求,對召開的會議進行規劃和分類,認真編制本單位年度會議計劃,並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批和備案:

二等會議。部辦公廳編制下壹年度二類會議計劃,於6月20日前經部審核165438+報財政部審核會簽,按程序報國務院審核後報批。

三種類型的會議。下屬單位下壹年度三類會議計劃,經單位領導辦公室或黨組(黨委)審定後,於每年11年底前報部辦公廳備案。部委機關三類會議計劃經部長辦公會審定後實施。

四種類型的會議。下屬單位的四類會議,經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審議通過後,列入本單位年度會議計劃,並在年度部門預算批復後10日內報部辦公廳備案。部四類會議由主辦部門主要領導報部分管領導批準後實施。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六條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為以下幾類:

壹種是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召開的會議,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的負責同誌參加。

第二類會議由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召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負責同誌參加。

三類會議由黨中央、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內設機構召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內設機構有關人員參加。

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第壹、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第七條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審批:

壹類會議由主辦單位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會議、預算、費用結算等壹般事務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辦理。

黨中央、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應於每年12年底前,將下壹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名稱、召開原因、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人數、所需經費和開支渠道等)發送。)到財政部審核會簽,經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審核後報批。各單位原則上每年召開不超過1次會議。

三類會議各單位應建立會議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次數、會議名稱、召開原因、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人數、所需經費及撥付渠道等。)經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批準後實施。

四類會議經本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後納入本單位年度會議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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