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堅持地方立法服務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以2000年立法法實施為標誌,我市地方立法進入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階段。立法理念也從註重立法數量和速度轉變為註重立法質量和效率。立法重點由突出經濟立法向更加重視社會立法轉變,努力使地方立法適應改革發展穩定大局,與經濟社會發展保持同步。
立法法實施10年以來,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培育和發展支柱產業、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方面,先後制定了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地方性法規,專利保護、海洋漁業管理、水法、煙草專賣法、民用建築節能等。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對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提高經濟增長質量,保障和促進青島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七大以來,為適應黨的指導方針的重大變化,圍繞落實科學發展觀,我們積極推進立法重點調整,努力充分發揮地方立法在保障和推動科學發展中的作用。
第壹,更加重視社會領域的立法,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隨著改革發展的深入,壹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利益分歧越來越多地體現在立法中,通過立法解決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的要求越來越強烈。在繼續做好經濟立法工作的同時,更加註重加強社會領域立法,充分發揮地方立法在促進社會公平、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完善與社會轉型和經濟轉軌相適應的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法律體系,妥善處理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兼顧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比如,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方面,制定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條例等法律法規;在促進社會事業發展方面,制定了《校舍管理辦法》、《紅十字會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在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方面,制定了城市供熱、城市供水、飲用水源保護等法律法規;在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方面,制定了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實施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部分規定,實施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加強社會管理方面,制定了出租汽車客運、停車場管理、森林公園管理等條例。
第二,更加註重立法對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作用。多年的實踐證明,通過立法確定有效的保護措施,有利於從根本上長期保護資源和環境。立法法實施以來,我們制定修訂了16部資源環境保護法規,特別是近年來制定的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無居民海島管理條例、海洋環境保護條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規,貫穿了“保護優先”的理念,規定了非常嚴格的保護措施。在制定《青島市無居民海島管理條例》時,政府提交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突出了海島的開發利用,把海島的保護放在了次要位置。初審時,委員們紛紛提出意見。在與政府充分協調的基礎上,立足於保護生態環境和實現可持續發展,對條例的指導思想和主要內容進行了重大調整,確立了“統壹規劃、保護優先、限制利用”的原則,全面細致地規定了壹系列保護措施,有效地保護了海洋資源和海洋環境。
第三,更加註重以人為本,改善民生,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我們始終把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每壹部法規的制定,每壹項條款的設定,都力求堅持人民利益至上的根本原則,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認真考慮和兼顧不同當事人的利益。修訂後的《城市建築規劃管理辦法》將適用範圍從青島市城市規劃區擴大到縣級市城市規劃區,擴大了建築日照間距,加強了批後管理,規劃公示制度法制化。制定了《獻血法實施若幹規定》,明確了固定采血點,規定了對獻血者更加優惠的回血政策和相關待遇。《城市供熱條例》經過兩次修訂,適當延長了采暖期,提高了供熱溫度,明確了收費標準,明確了供熱單位和用戶雙方的權益和責任。在制定和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時,明確規定保護婦女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利、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婚姻家庭權利等等。修訂後的《城市房地產拆遷管理條例》將“拆遷區域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確定為補償標準,並規定了最低保障面積,提高了對被拆遷人的補償標準,有效維護和保障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堅持突出地方特色,努力提高地方立法的有效性。
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也是我市地方立法的長期原則。在立項和確定法規調整內容時,始終強調從實際出發,立足青島特色優勢,著力解決沿海城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充分發揮地方立法在推動沿海城市科學發展、率先發展、和諧發展中的作用。
壹是著力突出海洋特色。青島是沿海開放城市,海洋資源豐富。為促進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我們先後制定了近岸海域環境保護、海岸帶規劃、海洋漁業、海域使用管理和無居民海島管理等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壹套保護和利用海洋資源的地方性法規體系。在制定海洋環境保護條例時,明確禁止在膠州灣沿岸新建、擴建化工、印染、造紙、電鍍等汙染嚴重的項目;禁止向膠州灣直接排放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向膠州灣排放廢水的新建汙水處理廠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壹級A標準。
二是突出港口特色。青島是港口城市,擁有中國最大的集裝箱泊位,與全球150個國家和地區的450多個港口有貿易往來,海上交通十分繁忙。為維護海上交通安全,我們制定了《海上交通安全條例》,對青島港水域交通安全、港口汙水排放、海上應急救援、客船管理等事項進行了規範。,為我市實施“以港興市”戰略、發展港航事業提供法律保障。
三是突出奧運會特色。青島是壹座奧林匹克城市。2008年,成功舉辦北京奧運會和殘奧會帆船比賽。為確保比賽順利進行,經過深入調查研究,我們及時作出決定,進壹步完善成功舉辦2008年奧運會帆船比賽的法律保障,為成功舉辦奧運會和殘奧會帆船比賽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環境。
第四,註重突出文化特色。青島是壹座歷史文化名城,城市特色鮮明。為了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這座城市,我們先後制定了城市建築規劃、城市景觀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森林公園管理等法律法規。,有效地保護和延續了青島的歷史文脈。
三、堅持科學民主立法,切實提高立法質量。
科學民主立法是地方立法的必由之路。多年來,我們積極探索科學民主立法的有效渠道、方法和措施,為不斷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提供了有力保障。
壹是努力搭建利益表達平臺,積極推進民主立法。通過座談會、聽證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等形式,充分表達各方面意見。如2005年就《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舉行立法聽證會,2007年就《青島市停車管理條例(草案)》舉行立法聽證會,讓群眾對條例涉及的重要問題充分發表意見。在制定《青島市停車場管理條例》時,除了定期召開座談會,還專門召開市民座談會,參加座談會的市民全部登記,確保民意“正宗”。此外,我們還建立了立法項目社會公開征集制度,完善了法規草案公布制度。對於與群眾密切相關的立法,堅持問計於民。如城市調度隊通過報紙、網絡、問卷、入戶調查等方式,就是否解除城區煙花爆竹禁放征求了1萬多人的意見,為立法決策提供了依據。實踐證明,在立法過程中構建民意表達平臺,不僅可以為地方性法規的修改提供良好的參考意見和建議,還可以為群眾表達利益提供重要渠道,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表達權,使立法過程成為釋放社會壓力的過程,有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同時,這個平臺也讓群眾在參與立法中了解立法,為以後法律法規的實施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是努力搭建地方立法智力支撐平臺,紮實推進科學立法。我們壹直認為,要做好立法工作,理論必須先行。多年來,我們與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青島大學、青島市委黨校等高校聯合成立了多個課題組,如法律法規授權條款課題組、立法技術規範課題組、法規清理課題組等。課題組的研究成果很好地指導了立法實踐。2004年,我們還憑借豐富的法律人才和精通的專業知識優勢,委托稻城兩家知名律師事務所起草了《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和《青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兩個草案以律師獨特的視角和專業素養為條例的順利出臺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彌補專業人才的不足,我們還與中國海洋大學合作建立了法學研究生實習點,常年接受海洋大學法學研究生到法律工作室實習,實現良性互補;為了彌補實踐經驗的不足,我們選擇了海爾集團、高校軟控等21企業作為地方立法的聯系點,大部分法律法規尤其是經濟法規要征求各聯系點的意見。本屆常委會在發揮專家“智庫”作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比如2009年,青島在制定《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條例》時,充分利用其在海洋科研方面的優勢,組織海洋生態、海洋地質、海洋漁業等方面的專家學者,,並舉行了論證會,對海洋生態保護和海洋汙染防治進行了認真論證,為市人大常委會立法決策提供了理論依據。
第三,重視立改廢並舉,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統壹。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規的同時,積極修改和廢止不適應改革發展需要的原有法律法規。例如,2004年,根據國家實施行政許可法的要求,組織對地方性法規進行了集中清理審查,及時作出了修改《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條例》等19件地方性法規和廢止《基本農田保護管理辦法》等8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為行政許可法的全面實施奠定了基礎。在剛剛召開的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我們作出了關於廢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等8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立法法實施10年以來通過的61件法規和決定中,修改、變更、廢止的法規有45件,占三分之二以上。
四、堅持完善立法體制機制,不斷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堅持完善立法體制機制,是提高立法質量的前提和基礎。先後制定了地方性法規技術規範、進壹步完善地方性法規起草工作、地方性法規征求意見工作規則、年度立法計劃編制辦法、立法聽證暫行規定等規範性文件,規範了從年度立法計劃編制到法規起草、論證、修改的全過程。
壹是規範立法計劃制定制度。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在實踐中,我們非常重視立法計劃的編制。在立法計劃制定過程中,堅持優先安排體現改革發展穩定重大決策的項目,優先安排具有自主性、開創性的立法項目,優先安排因原地方性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項目,優先安排地方發展急需、條件成熟的項目。在此基礎上,明確了年度立法計劃的編制原則、機構和時間,立法計劃項目的建議、公開征集、論證和確定,以及立法項目庫與年度立法計劃的銜接,進壹步規範了立法計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是規範法規草案起草制度。在法規起草工作中,要組建壹支高素質、精幹的起草隊伍,落實任務、時間、機構、責任、經費。起草前,認真學習領會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深入開展立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把握青島發展實際,找準立法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不斷完善法規起草機制,拓寬起草渠道,把立法者、實踐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結合起來,發揮各自優勢,更好地把理論和實踐結合起來,更好地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誌。
三是建立健全統壹的審查制度。實行統壹審議制度,可以較好地解決越權立法、法規與法律沖突、民主程序不規範、受部門利益驅動而導致立法質量不高等問題,是維護國家法制統壹、提高立法質量的重要保證。實踐證明,這壹制度在堅持統壹審議的同時,充分發揮了法制委員會和其他專門委員會的優勢、積極性和創造性,有效維護了國家法制統壹,提高了立法質量。
四是建立了立法協調機制。通過協調,立法中的主要矛盾和分歧應當在提交常委會審議前得到解決;通過協調,正確處理市人大常委會與市政府、市人大常委會與各區(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的關系,研究處理法規審議中遇到的問題。
五是成立法律委員會。我們於2001成立了法律委員會,不斷完善法律委員會成員的行業構成和知識結構。比如,本屆法律委員會的11委員來自高校、科研、醫療衛生、政法、工業企業、商業企業、建築和城鄉基層單位等行業;從知識結構來看,有的學生學習法學,有的學習其他專業;從新老交替來看,法制委員會新委員9人,老委員2人。這壹結構充分考慮了立法工作的需要,既體現了專業性又體現了普遍性,既註重理論指導又註重實踐經驗,既體現了工作的連續性又突出了工作的創新性,為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