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體正義價值
實體公正就是通常所說的公正的判決結果,公正的判決結果是法院或法官在整個民事訴訟過程中所要達到的理想結果。判斷實體公正的標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實體公正的第壹個標準是真實再現糾紛事實。在民事訴訟中,爭議事實的再現必須通過當事人和法官的證據活動來完成。首先,遵循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通過庭審舉證、質證等活動,有利於發現案件真相,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法院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是發現客觀真實的另壹個保證。簡而言之,法官對爭議事實的真實再現,是基於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認識。但需要註意的是,人的認知能力是有限的,我們對案件事實的再現並不完全還原其原狀。其實也很難做到,缺乏可操作性和現實意義。從程序法的角度來看,只有通過相關證據,才能發現案件的壹些相對事實,對最終判決產生影響。(2)正確適用法律,法官正確適用法律,通常是指根據某壹糾紛案件的事實情況,宣布對這壹事實情況的法律處理結果。法律的正確適用必然要求限制法官的絕對司法自由裁量權,這往往與法官的任意判決相聯系,軟化甚至無視成文法的嚴格規定,這是非常有害的,容易使人失去安全和穩定,破壞法制的統壹。因此,實現司法裁判的正義,最重要的是使法官嚴格遵守法律,按照合理、公正的法律規則辦事,而不是個人的獨斷、專橫、獨斷。當然,嚴格遵守法律規則並不意味著絕對拒絕法官有限的自由裁量權,而是要將二者有機結合起來,在不違反基本法律規則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法官的司法能動性,在民事訴訟的證據認定和法律適用等方面行使必要的司法自由裁量權,只有通過司法自由裁量權才能實現判決結果的公正。
2、秩序的價值
秩序的價值體現了程序的強制性和排他性,包括和平與安全兩個方面。“秩序總是意味著某種程序關系的穩定性、結構的壹致性、行為的規律性、過程的連續性、事件的可預見性”以及實際結果的確定性和自我約束性。
法律程序的形成和維護需要秩序,秩序在建立和維護社會生產和交換秩序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季衛東先生對民事訴訟程序在維護司法秩序中的作用做了精辟的闡述。他認為,程序對法律秩序的直接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過濾各種主張和選項,找出最恰當的判決和最佳的裁判方案;通過充分、平等的發言機會,疏導不滿和矛盾,使當事人的初始動機變形、中和,避免采取過激措施,抑制對抗傾向;既排除了法官的任意性,又保留了合理的自由裁量權;裁判是不可能取得皆大歡喜的結果的。至少有壹方的期望會破滅,所以需要吸收壹部分甚至全部的當事人的不滿。程序要求的滿足,可以讓裁判容易被失望者接受。節目參與者角色分擔有責任機制,可以強化服從裁判的義務感;通過法律解釋和事實認定,做出強制性判斷,把抽象的法律規範變成具體的行為指令;通過法官與分擔角色的當事人之間的互動,可以在壹定程度上重組結構,實現再制度化,至少可以容易地發現法律改革的必要性;程序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反過來又有效地保護了法官,減輕了法官的責任負荷,從而減少了請示匯報、再審糾正的成本負擔。此外,法律改革的機會存在於司法過程中,為當事人間接參與法律秩序的形成提供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