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規定的補償項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費用壹次性結算。
壹、損害賠償標準按以下規定計算:
(1)醫療費用:按照醫院治療當事人交通事故創傷所必需的費用計算,據實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必要的治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費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有行業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4)護理費:護理人員在傷者住院期間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沒有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傷殘之月起,補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殘疾矯治器費:因殘疾需要準備具有補償功能的矯治器的,憑醫院證明按普及型矯治器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8)死亡賠償金: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十年。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低壹歲減少壹歲;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最低不少於五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限於死者或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把十六歲以下的人撫養到十六歲。無勞動能力滿20年,但年滿50周歲的,年齡每增加1年減少1歲,最低不少於10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供養其他被撫養人五年。
(10)交通費用:根據當事人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1)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住宿費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處理交通事故所需當事人親屬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按照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車輛、物品、設施等。因交通事故損壞的,應當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折價賠償。牲畜失去使用價值或者因傷死亡的,應當折價補償。
在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救援(保險)和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造成的間接財產損失。
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職工所在單位還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給予撫恤和勞動保險待遇。
二、醫療事故賠償金額的計算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患者參加喪事活動的配偶、直系親屬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
2、人身傷害賠償金額的計算
對他人造成傷害,尚未造成傷殘的,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醫療費用壹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侵權人造成傷殘的,除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傷殘人的生活補助費、自救費、傷殘賠償金,以及傷殘人傷殘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費。
侵權人致人死亡的,除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死者生前實際撫養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必要的生活費。
醫療費用的賠償壹般應以當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為依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鑒定。
當地治療醫院壹般指靠近受害人居住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的醫院。
如果受害人已經在距離基本相同的幾家醫院治療過,壹般應確定第壹家醫院的醫療費用,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其他特殊情況除外。
應由醫務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壹般不予補償。
如果受害人對同壹科目重復檢查,結果相同,原則上只確定第壹次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實需要再進行壹次檢查的除外。檢查結果不壹致的,確定診斷前的檢查費用。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費用不予補償。
被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者觀察的,應當補償費用。但出院通知發出後延長住院時間的,或者因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延長期間的住院費用不予補償。
受害人因與損害有關的必要補救治療而支出的費用應得到補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賠償已經治療的費用外,需要繼續治療的費用,經相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可以壹次性支付;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也可以在處理完畢後告知被害人另行起訴。
損失時間的補償
被害人曠工日期應當根據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實際誤工日期小於休假證明的,以其實際誤工日期確定;遲到實際工作日期多於請假證明的,壹般按請假證明確定。
如果受害人確實需要休養但沒有休假證明,可以在咨詢法醫或治療醫院後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基金和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補貼。
獎金按照受害人上壹年度的人均獎金計算。獎金稅超過起征點的,應當限定起征點。被害人在被害前由於自身原因沒有獎金收入的,不計算第二次獎金。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或者受害人是承包人、個體工商戶的,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上壹年度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情確定。依法應當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當以稅票為依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應當賠償實際減少的收入。
如果受害人是正在另找工作的退休人員,誤工費的賠償可按下列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實際減少的收入予以補償;
(2)違反政策法律的,不予支持賠償請求。
被害人無勞動收入,請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人確實無力承擔家務勞動而導致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以酌情給予經濟補償。
被害人實際收入超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的,按照三倍計算。
護理費用補償
被害人被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壹般應通過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進行鑒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應當補償其護理費用。
哺乳期間,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傷程度和恢復狀況,咨詢治療醫院後決定。
壹般有壹兩個護理人員,除非真的有必要。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可以按照本意見關於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費賠償。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計算護理費補償。
交通和住宿費用補償
受害人到當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應當補償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
交通費補償壹般應按三等以下公共汽車、火車硬座、輪船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重,交通不便或者當地沒有這種車(船)。
交通費應該與就診次數壹致。出價少於就診人次的,壹般可按實際賬單確定;賬單多於就診次數的,應當按照實際就診次數確定。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床位不足或其他原因確需等待治療,且傷情不允許其回家旅行,或往返家的交通費高於住宿費的,應補償其本人及必要護理人員的住宿費。
住宿費補償可以憑住宿費收據,按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
營養費用補償
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費用可酌情補償。
營養費用補償可按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40%至60%的比例計算。賠償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咨詢治療醫院後決定。
侵權人探望被害人時攜帶的食品,壹般應視為贈與。
殘疾人生活補貼和自救費用的補償。
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根據法醫鑒定標準,傷殘程度分為十個等級。經法醫鑒定為壹級的,其生活補助費的補償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傷殘之月起,補償20年;二至十級,以10%的比例降序排列。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傷殘人員的誤工生活補貼不得重復計算。以傷殘人傷殘的當月為界,侵權人賠償之前的誤工費,之後侵權人賠償生活補助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具有補償功能的器械的,補償金額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的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器械的使用壽命等因素,按照常用器械的費用計算。
喪葬費補償
喪葬費壹般包括運送屍體、火化、普通骨灰盒和存放第壹期骨灰。
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辦理喪事決定的,增加的費用不予補償。
死者家屬違反殯葬相關規定的,因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補償。
應當向死者家屬支付壹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支付兩年。如果死者未滿十六歲,則年齡每低壹歲減少壹歲;7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減壹年,最低不少於十年。
侵權人造成殘疾的,應當支付壹定數額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按照殘疾程度和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經法醫鑒定為壹級的,從傷殘當月起賠償十年;二至十級,以10%的比例降序排列。5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減壹年,但最低不少於壹年。
對被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的補償
依靠被害人實際扶養的人,是指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之前,實際扶養、撫養、撫養,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依法應當由被害人撫養的人,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但在被害人受到傷害後、人民法院判決前喪失生活來源,要求侵權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的,應當予以支持。
受害人到人民法院判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權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被害人是唯壹贍養人的,侵權人應當承擔實際依靠被害人贍養的人的全部必要生活費;有其他扶養人的,侵權人應當承擔受害人相應的份額。
被贍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把十八歲以下的人提高到十八歲。無勞動能力且已撫養滿20年,但年滿50周歲的,年齡每增加1年減少1歲,最低不少於10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養其他被撫養人五年。
三、工傷賠償金額的計算
職工因工死亡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死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六個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發放。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支付給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放,其他供養親屬每月發放30%,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月發放10%。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的工資。供養親屬的範圍和條件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喪失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撫恤金。
(三)壹次性工亡賠償金,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8至60個月,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傷殘撫恤金領取期間死亡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50%發給。
工傷傷殘撫恤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壹定比例每年調整壹次。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自願壹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壹次性計發相關待遇,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具體計算和支付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制定。
工傷職工被評定為傷殘並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支付護理費。
根據進食、翻身、排便、穿衣洗漱、自行活動五個條件,將護理等級分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護理等級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
工傷護理費根據上述護理等級分別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支付。
工傷職工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放置假肢等輔助器具?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配置假肢、假眼、假牙和代步車等輔助器具,費用按國內通行標準報銷。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發放工傷傷殘撫恤金,並享受以下待遇:
(壹)按月領取傷殘撫恤金,標準為本人工資的90%至75%。其中:壹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二)發給壹次性傷殘津貼,相當於傷殘職工十八至二十四個月的工資。其中:壹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三)患病時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個人負擔有困難的,工傷保險基金予以適當補助。
(四)易地安置的,發給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出差所需的差旅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夥食補助費,按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的人員領取待遇,當達到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於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撫恤金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撫恤金標準補足。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職工個人賬戶在養老保險基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因工致殘的職工,鑒定為五級至十級。企業原則上應安排適當的工作,並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發給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六至十六個月的工資。其中:五年級16個月,六年級14個月,七年級12個月,八年級10個月,九年級8個月,十年級6個月。
(二)本人因傷殘降低工資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在職傷殘津貼,標準為降低工資的90%。等我技能提高了,工資提升了,在職傷殘津貼就保留了。
(三)舊傷復發被確認需要治療和休養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四)傷殘程度評定為五、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
(五)傷殘等級評定為7-10級,經企業同意,職工本人願意自謀職業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後選擇其他工作的,可以給予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應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交通事故賠償已支付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費的,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中的誤工費相當於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行墊付相關費用的,職工或者其親屬應當在取得交通事故賠償後償還。
(2)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已領取交通事故賠償金支付的死亡賠償金或傷殘生活補助金的,不再發放工傷保險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或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但交通事故賠償支付的死亡賠償金或傷殘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或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傷殘的,除按照本條第(壹)、(二)項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因交通肇事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五)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勞動者向加害人追償,並可以在獲得賠償前先行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和津貼。
員工因出差發生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次月起三個月內工資照常發放,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並按月支付失蹤員工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支付喪葬補助金和其他待遇。失蹤人重新出現,死亡結論被法院撤銷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予以返還。
工傷或職業病治療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藥費、藥費、醫藥費全額報銷。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的三分之二給予住院夥食補助;經批準轉往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費、食宿費按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治療不屬於工傷範圍的疾病,應當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醫療費用。
動詞 (verb的縮寫)行政賠償數額的計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按照下列規定計算賠償金。
(壹)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收入減少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以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數計算。平均年薪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字為基礎。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和傷殘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限額為上壹年度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上壹年度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如果造成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還應向依靠他們的人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其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關於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發給生活費,直至死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不及物動詞合同違約金金額的計算
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的,按照合同辦理。《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壹般等於違約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七、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額
單位給予補償的,根據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壹年的,按照壹年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未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的,應支付壹個月工資作為“代發金”。這兩種賠償性質不同,可以同時領取。
八、觸電造成人身傷害賠償金額的計算
觸電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範圍包括:
(1)醫療費用:指醫院為治療觸電受傷壹方而收取的費用。醫療費用根據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處方、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確定。
醫療費用還應包括繼續治療費和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以及適當的整容費用。繼續治療費可根據案情壹次性判定,補償標準可根據治療需要確定。
費用的計算參照公費醫療的標準。
當事人選擇的醫院應當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救治能力的醫院、衛生院、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當事人應當根據受損情況和治療需要,選擇就近的治療醫院。
(2)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可根據醫療機構證明或法醫鑒定確定;不能據此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確定。
(三)住院夥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受害人在外地住院或者接受治療的時間,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治療醫院的意見,決定是否賠償營養費及其數額。
(4)護理費:受害人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沒有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也可以參照護工市場價格計算。受害人出院後,需要護理的,憑治療醫院的證明,根據傷殘等級確定。殘疾設備費應壹並考慮。
(5)傷殘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程度或傷殘等級和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傷殘之月起,補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受傷殘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需要,需準備假肢、滑板車等輔助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國內常用用具費用計算。
(7)喪葬費:國家或地方有關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實際喪葬費的合理支出計算。
(8)死亡賠償金:按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20年。7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少壹年,但補償期限至少為十年。
(9)被贍養人生活費:限於死者或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人,按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計算。被扶養人未滿十八周歲的,生活費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的,生活費按二十年計算,但五十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周歲,扶養費少於壹年,但計算生活費的最低年限不得少於十年;被贍養人70歲以上的,撫養費只有五年。
(10)交通費:指治療觸電者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包括轉送醫院治療必需的交通費用。
(11)住宿費:指被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或住在家中,確需就地住宿的費用。數額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的住宿標準計算。
當事人的親友參加觸電事故處理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和夥食補助費,參照第壹款的有關規定計算,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壹切費用,如實際發生且被害人急需者,應壹次給付之;其他費用可以根據數額、被害人的需求、當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支付。如采用定期支付,應確定每期的賠償金額,並要求責任人提供適當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