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是在本轄區有較大影響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1,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2、認為應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是如何劃分等級管轄的?
第壹,基層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指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壹般民事案件全部由基層法院管轄,或者除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依法管轄的壹審民事案件外,其他民事案件全部由基層法院管轄。
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是重大涉外案件(含涉港澳臺案件)。所謂涉外案件,是指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國人,涉案財產在外國等。所謂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案情復雜,或者當事人居住在境外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分屬多個國籍的涉外案件。
二是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所謂本轄區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壹般是指在政治或經濟上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具有重大政治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標的以及標的所涉及的人或事具有重大政治影響,如訴訟當事人是黨政軍界重要人士或人大代表等。對經濟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標的比較大,爭議法律關系涉及國家經濟政策執行的案件。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目前此類案件主要有海事海商案件、專利糾紛和商標侵權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海事法院與普通中級法院同級),其他法院不能有管轄權;專利糾紛案件只能由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青島、大連及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沒有管轄權。
第三,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是本轄區內影響較大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案件。所謂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是指性質嚴重,案情特別復雜,在全國有較大影響,此類案件極少;所謂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本院審判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某壹案件應當由其審判,就有權自行提起該案件進行審判,而不論法院的級別和管轄,從而取得對該案件的管轄權。這是法律賦予司法最高機關的特殊權力。但需要明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壹審管轄的民事案件,以壹審和終審為準,不存在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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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