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三十四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的,委托法院應當出具委托書,連同送達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送達日期以受送達人簽收日期為準。委托送達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托書和有關訴訟文書之日起十日內代為送達。第壹百三十五條電子送達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和其他即時收到的特定系統進行。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送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人民法院相應系統顯示送達成功的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其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人民法院相應系統顯示其成功的日期不壹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其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第壹百三十六條受送達人同意以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上予以確認。第壹百三十七條當事人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申請執行時未書面變更送達地址的,第壹審程序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為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的送達地址。第壹百三十八條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發出公告的日期為最後壹次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張貼公告,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第壹百三十九條公告的送達應當說明送達的理由;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狀或者上訴狀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時,應當寫明出庭的時間、地點和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判決書、裁定書以公告方式送達的,應當寫明判決書的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寫明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第壹百四十條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得公告送達。第壹百四十壹條人民法院定期宣判,當事人拒絕在判決書、裁定書上簽名的,視為送達,並在判決書、裁定書上註明。
法律客觀性:
壹、什麽是民事訴訟法中的電子送達?包括通過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受送達人發送訴訟文書的行為。民事訴訟法所稱的電子送達,僅指人民法院利用信息技術將訴訟文書發送至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專用郵箱的方式。第二,電子送達的法律依據是什麽?65438+2003+1年10月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首次從法律上確認了電子送達的法律地位。《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以及其他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三、電子交付的法律效力電子交付如何與傳統交付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郵件壹旦發送成功,訴訟文書即視為送達,具有法律效力。郵件到達時間就是送達時間,系統會自動生成送達回執,返回給案件管理系統。註:1。法院在發送郵件的同時,將相關短信發送到受送達人的手機號碼。訴訟期間,手機號碼停用或變更的,應及時通知法院,否則無法送達或無法及時送達,後果自負。2.根據法律,電子送達必須得到收件人的同意,但在實踐中,電子送達的原則優先。受送達人為非自然人或者律師代理人的,應當采用電子送達方式。受送達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有正當理由不同意,也可以采用傳統的送達方式。“正當理由”的門檻主要是為了防止不誠實的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拖延訴訟,比如提交上訴狀提交減少延期上訴費用的申請,然後玩失蹤。3.代理人的電子郵件地址應為電子送達的優先地址,當事人自己的地址應填寫為備選地址。當事人可以隨時申請變更代理人的電子郵箱,也可以要求法院同時向兩個電子郵箱發送訴訟文書,與代理人壹起及時了解案件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