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民事訴訟法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民事訴訟法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法律主觀性:

長期以來,訴訟能夠充分、全面地保護個人的合法權益,是公平的。處理結果生效後,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和執行力,是人們解決糾紛的常用方式。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壹、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在質證時,應當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該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進行質疑、說明和反駁。”由於質證圍繞證據的“三性”展開,當事人主張提供的證據必須具有“三性”。在案件事實真相不清,需要進壹步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法官應當以當事人的主張、證據是否完備——證據是否具有“三性”為基本原則來分配舉證責任。1,證據要真實可信。證據的真實性也稱為證據的客觀性或確定性。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征。它要求證據的形式和內容真實客觀。案件事實發生後,必然會在客觀世界中留下印象或痕跡。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當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必須是客觀的,而不是偽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在審判實踐中,證人出庭作證時,法官應當首先向證人說明法律規定,要求其如實陳述,不得作偽證;當被告不出庭,依法缺席庭審時,法官應向原告說明:“因被告不出庭,原告應保證其主張的事實和提交的證據真實合法,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都是對證據真實性的基本要求。因此,對於證據的提供,當事人不僅要提供證據,還要保證所提供的證據是真實的。對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時,提供證據的壹方必須提供進壹步的證據證明證據的真實性。當然,當對方需要提供補充義務時,對方應當提供,否則也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例如,在上述案件中,對借條的真實性有異議時,原告李某應申請鑒定以證明借條上簽名的真實性,被告王某有義務提供其筆跡原件進行比對。如果被告不合作,聲稱他的簽名是假的就不能成立。2.證據應該是相關的。證據的關聯性又稱關聯性,是指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與案件事實沒有客觀聯系,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不能作為案件的有效證據。證據和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是多種多樣的。有因果聯系、條件聯系、時間聯系、空間聯系、必然聯系和偶然聯系。其中,因果關系是最常見、最主要的聯系。凡是傾向於證明所要證明的事實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的證據,都是相關證據,否則就是無關證據。在案件事實不清的情況下,法官向當事人說明證明範圍時,應當從證據的關聯性入手,要求當事人提供與所要證明的事實有關的證明,該證明必須與因果、時間、空間或者必要性有關。只有這樣的證據才能成為查明案件事實的有效證據。3.證據應該合法。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在於以下幾個方面:(1)取證的方式方法要合法。證據的收集必須依法進行,只有合法收集的證據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通過侵犯他人身體、住所或信件等其他通信手段獲得的證據不可接受。(2)證據必須是合法的形式。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七種證據形式。這些證據形式是立法機關在總結我國多年民事訴訟實踐經驗、借鑒古今中外民事訴訟法合理因素的基礎上制定的。它反映了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內容。因此,任何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都不能視為法定證據。(3)證據必須有合法來源。證據來源不合法的,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是質證的要求,符合“三性”的證據才能成為定案的依據,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要求。因此,為了公正處理案件,在案件真相不明的情況下,法官應從證據的完整性入手,將舉證責任分配給當事人。二、法律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原告資格是指社會主體在滿足立法機關預設的壹定條件時,在法律關系中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或法律作用。民事訴訟原告資格是指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特定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地位,與法院、被告等其他訴訟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法律關系,受人民法院裁定的約束。目前,我國民事訴訟中關於原告資格的規定是: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該條款中確定原告資格的關鍵標準是原告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但對“利害關系”壹詞的具體含義和內容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障礙和學者討論的話題。三。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特征1。民事訴訟法是基本法。就民事訴訟法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而言,它屬於基本法,效力僅低於憲法。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權在全國人大。2.民事訴訟法是部門法。從民事訴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來看,它是壹種具有自身特點的社會關系,這就決定了民事訴訟法可以成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3.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從民事訴訟法的內容來看,主要是規定程序性問題。民事訴訟法除總則外,規定了壹審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示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執行程序。民事訴訟法不僅規定了訴訟程序,還規定了壹些與民事訴訟有關的非訴訟程序。以上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知道,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是質證的要求,只有符合“三性”的證據才能成為定案的依據,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要求。因此,為了公正處理案件,在案件真相不明的情況下,法官應從證據的完整性入手,將舉證責任分配給當事人。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及其分配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第四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規定》第七條還規定:“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照本規定和其他司法解釋不能確定舉證責任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上述法律規定明確了我國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制度,也確立了法官在審判中分配舉證責任的重要權利。在審判實踐中,法官有權判斷當事人應當提供什麽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或者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能否證明自己的主張,即法官必須就證據是否完整分配舉證責任,並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完整性作出判斷。因此,法官的舉證責任分配成為當事人能否贏得訴訟的關鍵。本文從證據的完整性出發,探討了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壹、舉證責任的概念舉證責任又稱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有義務為自己的主張收集或提供證據,有責任用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於自己的主張,否則就要承擔自己主張不成立的風險。舉證責任分配是指法院按照壹定的標準指定雙方承擔事實不清的風險,讓原告承擔壹部分事實不清的風險,被告承擔另壹部分事實不清的風險。如果不能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就會導致當事人訴訟地位的不對等,給他們的心理蒙上陰影,導致他們質疑我國法律制度的公正性。第二,證明責任分配的歷史和現狀。舉證責任制度最早產生於古羅馬法時代。羅馬法確認了舉證責任的兩個基本原則。壹種是“原告有舉證責任”,這是古代法律“無原告不得為官”在證據法上的反映。二是“主張者有舉證責任,否定者無”,即“肯定者應負舉證責任,否定者不應負舉證責任”。當時的舉證責任制度比較健全,奠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規則。經過中世紀寺院法的演變,羅馬法的證明規則確立了德國普通法時代原告以其訴因事實為證據、被告以其辯護的案件事實為證據的壹般原則。

  • 上一篇:謎語裏有很多“方塊”。誰能告訴我總共有多少個正方形?
  • 下一篇:2022年農村彩禮多少錢?不能超過多少?附各地最新彩禮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