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和牛女士於2000年登記結婚,並於2002年生下女兒小紅。2008年7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趙先生帶小紅做親子鑒定,證明趙先生不是小紅的親生父親。趙先生遭受了巨大的身心傷害。2008年9月,他向北京市豐臺區法院起訴,要求牛女士支付精神損失費20萬元、撫養小紅65438萬元、親子鑒定費2400元。牛女士認可鑒定結論,同意支付精神損失費和撫養費,但願意支付5000元。
法院認為,雙方結婚後,趙先生撫養牛女士懷上他人的孩子,身心受到損害。趙先生要求牛女士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女兒小紅撫養費的請求,應予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和撫養費的數額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判決牛女士支付趙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小紅撫養費3.6萬元、鑒定費2400元。
評論
這個案例也證明了婚姻法中的親子關系存在制度缺陷,即否認婚生子女的制度。
在現實生活中,有壹個有趣的現象,就是所有的母親都是自證的,即基於孩子出生的事實來證明自己是孩子的母親;但是幾乎所有的父親都被認為。假定的事實是,在母親懷孕期間與其生活在壹起的男子被假定為孩子的父親。如果要推翻這種推定,就必須按照否定婚生子女的程序,提供可靠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如果能證明,就可以否定親子關系。
本案中,基於這種關系,趙先生被推定為小紅的生父,並且持續了6年,直到離婚後進行親子鑒定,證明這種親子關系的推定是錯誤的。牛女士認可非親子鑒定,生父推定已被推翻,確認趙先生不是小紅的生父。婚姻法沒有規定這個制度,應該補充。
這個案子還牽涉到另壹個問題。推定生父期間,推定生父被生母欺騙,履行了撫養義務。這種行為的本質是什麽?我曾經提出過壹個命題,這種行為是欺詐性的親子關系,具有侵權行為的性質。詐騙支付的撫養費應當返還,詐騙造成的精神損害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本案法院判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並返還撫養費,明顯采納。
成都* * *是否實施了危險行為或者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7
2007年6月8日,10,王乘坐壹輛轎車,在四川城南高速公路上行駛至成都。行駛23公裏時,從高速公路立交橋上掉落的壹顆石子擊穿擋風玻璃,擊中王左胸,造成左胸大面積挫傷伴表皮剝脫、主動脈破裂、失血性休克。
經查,事發高速公路立交橋兩側均有堅固的水泥護欄,兩側護欄外側均設置有防拋網。
公安機關經調查確認,黃等3名小學生攀爬立交橋西側中段水泥護欄,蹲在防護網和廣告牌上。比賽是看誰能在高速公路上扔石頭砸到過往車輛,砸到往成都方向的車輛。其中壹顆石子砸死了王。
公安機關駁回黃等3人不滿14周歲,無刑事責任能力,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壹案。王的近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三名加害人及其監護人的侵權責任,並承擔連帶責任。
成都市武侯區法院認為,事發立交橋不存在質量缺陷,城南公司已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其要求不能過於苛刻,不構成侵權責任。黃等3名兒童在跨越高速公路的立交橋上玩耍,故意向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投擲石塊,造成王騎車時被石塊擊中死亡的嚴重後果。雖然無法確認三人中是誰扔的石頭,但就是其中之壹,符合* * *具有危險行為的基本特征。故認定黃等三人為* * *有危險行為,判決三人的六名監護人對* * *有危險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 * * 246977。
評論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高速公路管理局是否應當與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認定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是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對損害的發生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否則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在管理高速公路的過程中,並未忽視安全保障義務,沒有任何過錯。如果判令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失公允,也違背了《侵權責任法》過錯責任原則的宗旨。
本案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三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危險行為。正是由於3名未成年人的父母管教不嚴,攀爬高速公路防護網,投擲石塊取樂,導致被害人死亡。雖然這種後果不是由三個未成年人的全部行為造成的,而是由其中壹個未成年人造成的,但無法確定誰是真正的加害人,因此構成同壹危險行為的侵權責任。對此,法院判決三名未成年犯的監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在原告起訴不同被告,案情復雜的情況下,法院適用法律確定真正的侵權原因,準確認定侵權責任,是成功的,也是公平的。
在重慶不可能從天上找出叉棍的肇事者。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8
2008年10月某日上午11時,重慶高新區某建材市場對面馬路上,21歲的袁和丈夫淩勇站在他們的百貨公司攤位前,突然壹把晾衣服的叉子從樓上的街邊掉下來,插在袁的頭上。叉輥長約半米,整個?y?之字形的鐵叉已經落入頭骨。醫院救護車趕到現場後,醫生取下叉棍的竹竿,只留下鐵叉插在頭上,將袁送往醫院。經過搶救,袁脫離了生命危險,但傷勢嚴重,正在恢復中。事發後,派出所民警趕到事發現場,封鎖現場,提取證據。經過多次比對,刑偵技術部門找不到破案線索,無法確定肇事者。自從袁被害後,行兇者再也沒有出現過。淩勇代表受害人向法院起訴,集體起訴涉嫌造成事故的禹州新城2號樓97戶126業主,要求賠償。所有被告都很害怕。打電話報警。緊急權利會議?勸肇事者主動投案,其他業主會互相幫助,尋求證據證明自己沒有責任。該案目前正在審理中。
評論
這是壹起典型的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爭議的焦點是維護哪壹方的公平。
最早的這類案件也發生在重慶,有人在高樓上扔煙灰缸,導致樓下路人受傷。法院判決,大樓內可能造成損害的20多戶居民對受害者承擔連帶責任。後來濟南壹女子被樓上扔的案板砸死,起訴該樓56戶居民要求賠償,被法院駁回。
兩種判斷都有自己的道理,都有支持和反對的人。支持者和反對者都強調公平,但立場不同。
在《侵權責任法》的制定過程中,對於這種侵權行為是否應該規定以及如何規定具體規則也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立場。如果是基於被害人救濟的公平性,則認為被害人的損害應當由可能造成損害的人承擔;如果是基於對責任人的公平,沒有證據證明大多數人是有害的,讓他們承擔責任就更不公平了。在持續的討論中,意見比較集中,傾向於在《侵權責任法》中規定,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加害人的,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由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在公平責任的基礎上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確認為侵權責任,更不用說連帶責任。這樣的規則是為了突出被害人的公平性,使被害人的損害得到救濟。我選擇這個案例來評論,正是為了說明這個立法中的觀點。
我在德國、荷蘭等國考察這種侵權行為時,他們的法官和學者都表示驚訝,理由是住在高樓裏的居民怎麽可以這麽不負責任?相比之下,我們的國民素質是否需要進壹步提高?特別要告誡的是,肇事者要勇於承擔責任,不要因為自己的錯誤造成的傷害而責怪別人!
新余親屬法急需規定強制請求權。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9
2006年7月,原告李姣的母親李玉從農村到新余市打工,認識了王峰,兩人相愛並生活在壹起。同居壹年後,由於雙方性格差異,李玉懷孕了。李玉多次找汪峰,要他嫁給他,或者壹次性給孩子撫養費,汪峰都拒絕了。
2008年4月,李玉生下女兒李姣,取得出生證,繼續向汪峰索要女兒的贍養費,但汪峰以李姣不是自己親生的為由拒絕支付費用。2008年7月,李玉以李姣的名義起訴,要求汪峰支付贍養費,並申請親子鑒定。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法院受理此案後,多次找到汪峰,希望其能配合親子鑒定查明事實,但汪峰多次拒絕。
法院認為,原告要求確認與被告的親子關系不能適用?誰主張,誰舉證?根據壹般的舉證規則,本案中被告和被訴雙方都負有舉證責任,即親子鑒定的義務。原告已經提供了醫院出生證明等證明材料,完成了與其請求相當的舉證責任,請求進行親子鑒定。舉證責任變更時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但被告不同意檢驗,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反駁該證據。雖然法院可能不會強迫他這樣做,但被告應該承擔不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故依法推定被告王峰為孩子的父親,並每月向李姣支付200元撫養費。
評論
本案再次證明了我國婚姻法親屬制度的缺失,即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在親子關系方面,婚姻法仍然缺乏否認婚生子女和認可非婚生子女的制度。這些親子關系制度是婚姻法沒有規定的,必須補充。
本案中,李玉與汪峰同居,分手後發現自己懷孕並生下李姣。李玉認為李姣與汪峰是父子關系,並提供了相應證據。汪峰否認,但不同意做親子鑒定。本案中,法院根據舉證責任的證據法,認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王峰應當承擔自己未舉證的後果,推定為親子關系,確認其撫養義務,是公平的,維護了社會正義。這個判斷是完全正確的。
從另壹個角度來看,在親屬法體系中,非婚生子女需要經過認領程序來確定親子關系。子女請求權分為任意請求權和強制請求權。武斷的說法是?尋親?找自己的親子主張確認親子關系。強制認領的對象是人馮,他否認親子關系,但有事實證明他是被認領人的親生父親。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系,讓他承擔親子責任。本案判決推定汪峰是李姣的生父,並承擔支付贍養費的義務,實際上是強制請求權規則的適用,而我國婚姻法並無此規定。在研究民法?在編纂親屬法時,必須加以補充,以滿足司法的迫切需要。
北京的“驢友”沒有理由自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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