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沒收非法所得的規定
1.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取得的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運用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強制措施,強行剝奪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所有人。
2.違法所得的追繳和處置,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辦理。產生非法收入的途徑主要有兩種。壹種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規定,“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之壹,是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法律制裁。壹種是刑事途徑,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認定並處理的違法所得。當然,在執法活動中,兩者並不是絕對獨立的,而是可以相互轉化的。《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或者需要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3.關於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計算的規定。要準確計算違法所得數額,首先要了解違法所得與相關概念的區別,避免計算錯誤;其次,應當核實非法財產,因此調查取證應當全面、準確。在計算非法所得時,不能靠主觀印象,壹定要核實。違法所得的調查取證應當堅持“全面調查、客觀公正”的原則。要全面收集與違法所得有關的壹切證據,認真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陳述,忠於事實真相,排除個人感情和外界因素的幹擾。對收集的各種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記錄等,都必須進行核實。在實際工作中,要特別註意現場檢查記錄、詢問記錄的制作以及原始資料的收集和保存。
二、違法所得的認定
1.獲取非法所得的手段是非法的。違法所得是行為人通過法律禁止的手段取得的,正是這壹根本特征,使違法所得區別於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因為獲取違法所得的渠道是非法的,即使行為人實際占有了金錢或財物,也無法取得法律認可的所有權,這也是追繳或退賠違法所得的法律依據。
2.非法收入具有經濟價值。行為人通過各種非法手段獲取非法所得的根本目的是追求這些財物的經濟價值,如貨幣、有價證券、文物、房屋等。正是由於其經濟價值,為執法部門的認定提供了壹種衡量標準。
非法所得是多重的、復雜的。違法所得既包括行為人通過犯罪手段取得的財物,也包括司法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無罪後,由特定機關處理的行為。
他人非法取得的財產。此外,在司法實踐中,非法所得並不總是單獨存在的,它往往與金錢和贓物、供犯罪使用的個人財產、違禁品和其他不同性質的財產混在壹起。
只有準確區分二者之間的關系,才能把握違法所得的範圍。
4.違法所得只能由國家授權的特定機關通過壹定的程序進行認定。違反
合法收入的認定直接關系到被害人財產權益的維護,關系到非法財物和非法財產的準確界定,關系到國家機關的分工和執法的公正。因此,非法收入必須
由特定的機關通過壹定的程序確定。這裏有兩種特定的器官。壹是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有關行政法規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第二是司法。
依法追繳或者退還刑事案件違法所得的決定。
以上是邊肖對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和認定違法所得的標準這兩個問題的回答。每個人都追求擁有無數的財產,這也是大多數人的動力。但是,有壹小部分人為了財富不擇手段。雖然可能會有壹時的風光,但是他們的行為是不會被法律容忍的。壹旦事情敗露,他們失去的不僅是非法獲得的財產,還有他人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