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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的後果

司法實踐中,我們在與人打交道的過程中,難免會與人發生矛盾。如果壹般的言語沖突演變成肢體沖突,會對糾紛雙方造成壹定的後果。那麽,民事侵權的後果是什麽?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來看看。

壹、民事侵權的後果是什麽?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以及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權行為。

壹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民事過錯,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法律嚴禁破壞的;侵權行為也是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行為,加害人必須對受傷害人進行賠償。

侵權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對侵權人采取的懲戒措施。

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

(壹)全額賠償原則,即全額賠償,要求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全額賠償。

(2)公平合理原則。這壹原則要求:

(三)賠償數額應當相當於受害人遭受的實際損失;

(4)應充分考慮侵權人和受害人造成損失的過錯,

第二,民法典中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損害的後果:

損害後果的客觀存在是確定侵權責任的首要和必要條件。所謂損害,是指個人財產中的合法權益因人的行為或物的危險性而遭受的不利後果。損害是客觀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權益的客觀後果;損害是確定的、已經發生的、存在的和可以識別的,包括造成損害的真正危險;損害具有法律上的可補救性,即補救的必要性——必須在數量上達到壹定程度,並具有補救的可能性——能夠以壹定的形式填補權利人所遭受的瑕疵。損害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人格損害和精神損害。

(2)因果關系:

這裏所說的因果關系是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即行為是損害的原因,損害是行為的必然結果,要解決的問題是侵權責任是否成立。有四種表現形式:壹因壹果,壹因多果,多因多果。對於如何確定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大陸法系多采用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即“無此行為,雖不壹定造成此損害,但有此行為者通常足以造成此損害者,視為具有因果關系。”沒有這種行為,就不會發生這樣的傷害。如果有這種行為,通常不會造成這種損害,即不存在因果關系。“同時,當因果關系形式為多因多果時,在確定因果關系時,應當充分考慮損害的因果力,即哪些行為是造成損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間接原因。只有這樣才能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以及責任大小。

(3)行為的違法性:

行為的違法性包括形式違法性和實質違法性。所謂形式違法,是指行為與法律的明文規定相沖突。所謂實質違法,是指行為不是形式上的違法,而是實質上的違法。雖然違反的具體法律規則無法確定,但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

(4)故障:

過錯作為壹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壹種主觀條件,是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的心理狀態,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損害後果的主觀態度。但如果要確定行為人是否有這種心理狀態,就要依靠其外在表征,即行為本身。過錯的形式分為故意和過失。其中,過失分為輕微過失和重大過失。如果行為人不僅沒有遵守法律的更高要求,而且沒有達到人們應當註意和能夠註意的壹般標準,這個過錯就是重大過錯。

第三,侵權行為的特征

(1)單方面實施

侵權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侵權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是當事人始料未及的。所以侵權是事實行為。

(2)民事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在時間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其本質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這裏所謂的法律義務。

關於民事侵權的後果,我要詳細告訴妳的就是這些。我們在承擔民事侵權案件的法律責任時,需要結合具體案例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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