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發出傳票。"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執行由執行員執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公務證件,並按照規定著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 5.《人民法院執行人職責》規定“執行人采取執行措施,應當依法設定或者規定程序,履行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措施,做到依法、文明執行。”“經手續完備的批準,被執行人可以對阻礙執行的責任人采取傳喚、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被執行人不得無視事實和法律,未經批準濫用強制措施。“第二,司法拘留的期限是什麽?司法羈押是人民法院為保證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對嚴重妨礙訴訟活動的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法院對司法羈押有決定權。司法羈押最長不超過15天。三。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有什麽區別?1.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壹種預防措施,是針對可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而采取的;司法拘留則是壹種排除措施,是針對已經妨礙訴訟活動的嚴重行為而采取的。2.法律依據不壹樣。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刑事拘留的;司法拘留是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分別采取的。3.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適用範圍僅限於刑事案件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司法拘留適用於所有在訴訟過程中有妨害行為的人,包括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也包括案外人。4、有權使用不同的器官。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5.與判斷的關系是不同的。拘役的期限可以減為有期徒刑。司法拘留只懲罰妨礙訴訟的人,與判決無關。6.術語不同。刑事拘留的期限上面已經提到了;司法拘留最長期限為15天。《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對違反法庭秩序的參加人或者旁聽人員,審判長應當予以警告制止。不聽制止者,可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罰款或者15日拘留。罰款和拘留必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或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該條規定的拘留屬於司法拘留,不是刑事拘留。可以好好看看上面關於司法拘留的介紹。當然,關於司法羈押的法律規定還不止這些。上述內容僅列舉了部分主要條款。有興趣的可以自己去了解相關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5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
(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