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就業權。勞動法規定,凡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有就業的權利。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切實保障參加社會勞動並按勞獲得報酬的權利。公民的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所有權利也會促進基金會。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身的素質、能力、興趣愛好和市場信息,選擇適合自己才能和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有自由擇業的權利。
擇業權有利於勞動者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這既是勞動者勞動權的體現,也是社會進步的標誌。
(3)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依照勞動合同和國家有關法律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獲得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繼續行使勞動權利不可或缺的物質保障。
(4)勞動安全和健康保護權。《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享有勞動權利最直接的保護。
(5)有休息的權利。根據我國憲法,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此,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發展了職工休息和休養的設施。
(6)享受社會保險福利的權利。為了給勞動者生病和年老時提供保障,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在內的勞動保險和福利。社會保險和福利是勞動再生產的客觀需要。
(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教育,既包括普通教育,也包括職業教育。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基本條件,因為勞動者必須具備壹定的職業技能才能實現勞動權,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就必須接受專門的職業培訓。
(8)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有權將爭議提交解決,即勞動者有權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申請調解、仲裁和訴訟。
其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依法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用人單位的管理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
2、雇主的權利
(1)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權利。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權利,源於用人單位享有的生產指揮權。由於用人單位享有生產指揮權,所有用人單位都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各種規章制度,並要求勞動者遵守。
(2)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取得壹定範圍勞動者的勞動使用權,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對於用人單位規定的合理勞動定額,勞動者應當在無特殊情況下完成。
(3)評估勞動者職業技能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並根據勞動者勞動技能考核結果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和獎金。
(4)制定勞動安全操作規程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根據《勞動法》中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制定自己的勞動保護制度,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五)依法享有工作和休息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對職工工作時間的要求,依法安排勞動者的工作和休息時間。
(6)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權利。為了保證正常有序的工作,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勞動紀律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
(七)其他權利。包括勞動爭議提交解決的權利和平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
擴展數據
基本原理
1.基本原則
勞動既是權利也是義務的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原則。
2.勞動權是公民的權利。
每個有工作能力的公民都有同樣的工作權利:
(1)對公民而言,意味著勞動權,包括就業權和擇業權;
(2)有權依法選擇適合自身特點的職業和用人單位;
(3)有權利用國家和社會提供的各種就業保障條件,提高就業能力,增加就業機會。對企業來說,意味著平等雇傭合格員工,強化提供失業保險、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的責任。對於國家來說,應該為公民實現勞動權提供必要的保障。
3.勞動是公民的義務。
這是勞動尚未普遍成為人民生活中的第壹位,以及社會主義固有的反剝削性質所產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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