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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信息工作規則(2016)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民用航空情報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民用航空情報工作。提供民用航空信息服務及其他相關民用航空信息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則。第三條民用航空信息服務的任務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區域內收集、整理、編輯民用航空資料,設計、制作、發布航空信息服務產品,為民用航空活動提供及時、準確、完整的所需航空信息。第四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全國民用航空信息工作的統壹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負責本地區民用航空信息工作的監督管理。第五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根據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空管局)負責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飛行情報區內的民用航空情報服務。第六條民用航空活動應當接受和使用統壹有效的民用航空信息。第七條民航局鼓勵和支持民用航空信息的技術研究和創新。第八條本規則中術語的含義見本規則附件壹中的定義。第二章總則第九條民用航空情報工作的基本內容包括:

(壹)收集、整理、審核民用航空情報原始資料和數據;

(二)編輯出版綜合航空信息和各種圖表;

(三)制定和審查機場使用細則;

(四)接收、處理、審核和發布航行通告;

(五)提供飛行前和飛行後的航空信息服務以及空中交通管理所必需的航空信息和服務;

(六)負責提供航空地圖、航空數據和數據產品;

(七)組織實施航空情報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第十條民用航空信息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航空信息質量管理體系,並對其運行進行持續監控。

航空信息質量管理體系應當包括在航空信息工作的各個階段實施質量管理所需的資源、程序和方法,以確保航空信息的可追溯性、準確性、清晰性和完整性。第十壹條依法發布的系列綜合民用航空信息是航空導航的基本依據。綜合民航信息系列包括以下內容:

(壹)航空資料匯編、航空資料匯編的修訂和航空資料匯編的補充資料;

(二)航行通告和飛行前信息公告;

(三)航空信息通報;

(4)有效的航行通告檢查表和簡明語言摘要。第十二條民用航空信息工作應當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必要時可以在公布的航空信息服務產品中添加英文標註。第十三條民用航空信息中涉及的地理坐標和高程數據應當以國家規定或者批準的大地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為基礎。

向外界提供的地理坐標和采用的坐標系統應當經國家測繪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四條對外提供民用航空信息的時間基準系統應當采用協調世界時。第十五條涉及國家秘密的民用航空信息工作,應當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六條未經民航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載、交換、倒賣、轉讓依法發布的民用航空信息。第三章民用航空信息服務機構及職責第十七條民用航空信息服務機構包括:

(1)國家民航信息中心;

(2)地區民航信息中心;

(3)機場民航信息股。第十八條民用航空信息服務機構應當由民航局設立或者批準。民用航空信息服務由民用航空信息服務機構實施,民用航空信息服務機構應當在指定的職責範圍內提供民用航空信息服務。第十九條國家民用航空信息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協調全國民用航空信息運行;

(二)負責與聯檢單位、民航局相關部門、民航局空管局相關部門及其他原始數據提供者建立聯系,收集航空原始信息;

(三)審核、整理和出版《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空資料匯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資料匯編》、《航空資料匯編補充資料》、《航空資料公報》、《軍用備降機場手冊》,負責航圖的編輯、出版和修訂;

(四)提供航空數據和信息咨詢服務;

(五)負責國內航空信息服務產品的發行;

(六)負責國內國際航行通告、航空情報和航空資料的交流,檢查和指導全國民用航空航行通告的發布;

(七)負責航行通告定期發布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八)承擔全國航空信息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監控;

(九)向各地區民航情報中心提供航空情報業務運行和人員培訓的技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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