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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危險品運輸應遵循哪些法律法規?

中國民用航空局令

編號216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

(CCAR-276-R1)已經2012年2月2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24日起施行。

導演李家祥

2065438+2003年9月22日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數

規則

第壹

為加強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促進危險品航空運輸發展,保

航空運輸安全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

本規定適用於國內公共航空運輸經營者(以下簡稱國內經營)

人),在外國和中國之間運營定期航線或不定期航班的外國公司。

航空運輸經營人(以下簡稱外航經營人)以及與危險品航空運輸相關的經營人。

任何單位或個人。

文章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根據職責,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危險品檢查。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地區管理局)依據職責對轄區內危險品航空運輸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除非專用條款中另有規定,本規定中的下列術語具有如下含義:

(壹)“危險貨物”是指技術規則或根據罰款所列的危險貨物清單

可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構成危險的分類物品或物質。

(2)“技術規則”是指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定期制定的程序。

經批準和公布的危險品安全空運技術規則(

Doc9284

1號文件)。

2

(三)“經營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旅客、行李、

運輸貨物和郵件的航空運輸企業包括國內經營人和國外經營人。

(四)“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從事航空貨運的人。

簽署提單或貨物記錄的人。

(五)“貨運銷售代理人”是指經經營人授權,代表經營人從事貨物銷售的人。

從事航空運輸銷售活動的企業。

(六)“地面服務代理人”是指經經營人授權,代表經營人從事各種活動的人。

航空運輸地面服務企業。

(7)經營人每次從壹個地址的壹個托運人處接收“寄售貨物”,

由收貨人根據批次和目的地地址出具收據的壹個或多個危險品包裝。

正在加載。

(八)“機長”,是指由運營人指定的在飛行中具有指揮職能並負責飛行的人員。

執行安全操作的駕駛員。

(九)“危險品事故”是指航空運輸危險品,造成人員死亡或

嚴重的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事故。

(十)“危險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於危險品事故,但具有危險品航空性。

運輸相關,不壹定發生在飛機上,但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損害。

環境惡劣、火災、損壞、溢出、液體泄漏、放射性泄漏或包裝保管不善。

完成其他信息。任何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並嚴重危及飛機或航空器的事情。

人員事件也被認為構成危險品事故癥狀。

(十壹)“例外”是指本規定中對符合性的免除,通常適用於特定的危險貨物。

項目要求的規定。

(12)“包裝”是指包裝操作的完整產品,包括包裝和裝運準備。

丟失的內容。

(十三)“集合包裝”是指為了便於操作和裝載,使用壹個托運人進行裝載。

壹個或多個包裝構成壹個業務實體的閉包,此定義不包括集合。

集裝箱。

(14)“集裝箱”指任何類型的貨物集裝箱、飛機集裝箱和運輸帶。

帶網的飛機貨盤或帶網集裝箱棚的飛機貨盤,該定義不包括集體包裝。

(15)“包裝”是指容器和能夠容納它們的任何其他部件或材料。

材料。

(十六)“原產國”是指貨物首次裝上航空器的國家。

回家。

(十七)“聯合國編號”是指壹種物質或壹組特定物質的標識,

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指定的四位數代碼。

第五條

經營人和其他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危險品經營人。

危險品航空運輸應遵守現行有效的技術規則及其補充材料和任何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民航總局其他規範性文件。

除非另有說明。

第六條

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相關單位應當建立自檢制度。

與航空運輸安全直接相關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管理程序、培訓計劃和人員。

應對員工的資格進行自檢,以保持其最新和有效,並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第二章

危險品航空運輸的限制和豁免

第七條

危險品航空運輸應遵守本規定的細則和技術規則。

規格和程序。

第八條

除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外,壹律免征或按照《技術規則》執行。

下列危險品禁止裝上飛機,但經原產國批準可以運輸的除外:

(壹)技術規則規定的正常情況下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

(2)受感染的活動物。

第九條

禁止航空郵寄危險品或航空運輸危險品。

貨物,除非技術細則中另有規定。

禁止將危險品隱匿或者謊報為航空郵件等普通貨物。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執行。

處罰的規定。

第十條

任何飛機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攜帶《技術規則》的規定。

禁止空運的物品和物質。

第十壹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物質和物品不受本規定限制:

(壹)根據有關適航要求和運行規則,被列為危險品的物品和物質。

或者因技術規則中所列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登機的。

上述物品和物質在航空器上的替代物,或者因替代而卸載的物品。

貨物或物質的運輸應符合這些規定,但技術規則允許的除外。

(2)技術規則規定範圍內旅客或機組人員攜帶的特殊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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