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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2007年102號文件目錄

民發[2007]102號

民政部關於落實優撫對象和部分退役軍人相關政策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切實做好優撫對象和部分退役軍人相關政策落實工作,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壹、民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壹)各地民政部門牽頭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對部分參戰退役人員、原8023部隊和其他參加核試驗退役軍人給予生活補助,落實《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等三項政策,民政部門有四項職責:

1,落實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含殘疾人民警察、殘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殘疾民兵民工)、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提高撫恤補助標準工作。

2、對部分參戰退役人員進行核實、數據統計,做好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的生活補助。

3、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不符合傷殘評定和享受生活補助條件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但患病或在農村、城鎮無工作單位生活困難的,支付生活補助;對參加核試驗的其他退役軍人進行核查認定,組織體檢統計,落實相關撫恤待遇。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會同財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制定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的具體實施辦法,落實相關醫療保障政策。

(2)統籌研究做好1993至1999生活有特殊困難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救助工作。

(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落實1993至1999軍隊轉業幹部住房政策和部分退役軍人勞動保障政策兩項政策,以區(縣)為單位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本地區復員退伍軍人相關信息。

二、參戰退役人員和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的核查,按照屬地原則組織實施,由參戰參試的村(居委會)、鄉(鎮、街道)、縣(市、區)民政部門統壹組織調查、申報和審核。

(壹)相關對象的定義及其範圍

1,離退休人員。?參戰退役人員是指在部隊服役並參加過戰鬥的退役人員。作戰是指武裝力量打擊或對敵作戰的軍事行動,具體定義為:我軍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壹,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維護國家安全,以武力打擊和抗擊敵人的軍事行動,主要包括:自衛反擊作戰、防禦作戰、抗擊國民黨軍隊逃離大陸的作戰、出國支援作戰、平息地區武裝叛亂作戰,以及中央軍委和總部認可的其他作戰。參戰退役人員包括直接參戰人員、作戰指揮人員和作戰支援人員。?自1954 165438+10月1以來,我軍主要作戰有:

(1)解放——江山島戰役(1954 165438+10月至1955 2月)

(2)川、甘、青、藏、滇平叛作戰(1955 65438+2月至1982 65438+2月),包括四川(縣)西(昌)地區平叛和西藏(含甘肅、甘肅)平叛

(3)炮擊金門戰役(第壹階段為1953年8月23日至1959年6月7日,第二階段為1960年6月7日,19年)。

(4)中國邊界勘界警衛行動(1960 165438+10月22日至19665438+9 0年2月)

(5)中印邊境自衛反擊戰(1962,10 10月20日至11 10月,21)。

(6)“八?六伯海戰(1965年8月6日)

(7)崇武以東戰役(1985 165438+10月13至14)

(8)援越抗美(6月1965至8月1973)

(9)扶老抗美(1968,1到1978,5月)

(10)珍寶島自衛反擊戰(1969年3月)

(11)西沙群島自衛反擊戰(1974 65438+10月)

(12)中越邊境自衛反擊作戰(1979 2月17至3月16)

(13)“嶗山、尹哲”地區對越防禦作戰(1979、10至1989、10)

(14)南沙群島自衛反擊戰(1988年3月)

2、原8023部隊及其他退役人員參加核試驗:

8023部隊是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原國防科工委21實驗基地的代號。從1964到1996,執行了多次核試驗任務。現在是總裝備部21基地,基地在新疆馬蘭。其他參加過核試驗的退役軍人:包括參加過核試驗效果試驗的人員、執行過核試驗保障任務的人員、參加過核爆條件下軍事演習的人員、與原8023部隊駐紮在同壹地區的人員、在核導彈、核潛艇等核相關崗位任職的人員。

民政部門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組織調查、申報和審批。(二)申報、登記和初審程序

相關人員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本、退伍證、參戰立功、獲獎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個人從原單位取得的證明材料壹律無效),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填寫相關登記審核表。村(居)委會初審後報鄉(鎮、街道)。鄉(鎮、街道)要在申請人所在部門和單位查閱本人檔案、個人檔案原始記錄的基礎上,認真核實其身份,並做好登記。符合條件並簽署意見後,將相關登記審核表、人員花名冊及相關個人信息復印件,以及本人檔案等材料報縣級民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本人。

(三)聯合聽證鑒定並建立檔案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組織專門人員對提交的材料進行集體審核,並逐壹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和村(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和公示後有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經核實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本人並說明理由。調查後如有疑問,應當向省民政廳咨詢。對上述所有申請人的信息,縣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檔案和數據庫,認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申報、登記和核查工作應於8月底前完成。申報、登記、審核、審批過程中需要相關人員填寫的表格,由各地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行制作,但表格內容應包括民政部發布的《部分退役軍人信息采集表》(附件1)中的項目。審核通過後,省級民政部門要在部分退役軍人信息采集表中填寫符合條件的人員信息,並在今年底明年初民政部優撫對象信息管理系統升級後錄入系統,與其他重點優撫對象壹樣形成年度定期更新機制。

三。統計和資金支付

審批後,縣級民政部門應及時統計核實相關數據,逐級匯總,並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省級民政部門應在2007年9月15日前,將參戰退役人員、原6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的統計情況填入《部分部隊退役人員統計表》(附件2)、《部分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統計表》(附件3)。民政部根據實際核定人員數編制資金預算,及時向財政部報送相關信息,請求財政部下達相關補助資金。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認真審核的基礎上,及時安排當地應負擔的養老補貼資金,統籌分配和使用上級補貼資金,按時足額將養老補貼發放到個人,並建立逐級數據統計審核的長效機制,定期匯總上報。

四、工作要求

(壹)統壹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民政部門要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壹到中央精神上來。要把這項工作作為當前壹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擺上立即的議事日程,精心組織,周密安排,主動提供有關信息,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二)加強宣傳教育,開展檢查監督。

各地要通過各種形式認真宣傳解釋政策,增加工作透明度。

要宣傳黨和政府對這部分人員的關懷和愛護,把政策內容宣傳到位,使之家喻戶曉。同時,堅持把解決實際問題與做好思想工作結合起來,教育引導他們繼續保持革命軍人的優良品質,努力提高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適應能力和競爭力,教育引導他們增強法制觀念和大局意識,自覺以實際行動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

附件

1,《部分退役軍人信息采集表》

2、《部分軍隊離退休人員統計表》

3.退役軍人參加核試驗統計表?

附:貴州省民政廳關於退役軍人相關政策的界定。

其中,在第四條第二款中,沒有參戰記錄或者沒有檔案的認定。

(1)個人辦理:先寫壹份關於我參戰的文件,然後找兩個戰友做參考。出具證明材料,並承諾對所出具的證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見證人必須是公認的戰鬥人員,同時必須與被見證人有“四個相似”,即在同壹時間、同壹地點參戰,軍隊代號相同,隸屬於同壹個營級單位。實踐中,如果只有壹個已經認定身份的證人與被證明人完全“四相同”,也可以作為認定的依據。

(二)對個人檔案中無參戰記錄或找不到檔案,同時又無戰友證明,數量較大、反映強烈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派專人到原部隊查閱相關原始資料,只要部隊有參戰原始記錄,原部隊番號與其個人檔案或退伍證中的部隊番號壹致,作為認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是主管社會和行政事務的國務院的組成部分。其前身是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成立於1949。1954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1969撤銷,1978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延續至今。

民政部的主要職責

(壹)擬訂民政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法規,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承擔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

(三)制定優待政策、標準和辦法,制定退役士兵、轉業幹部、軍隊離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安置政策和計劃,制定表彰烈士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國擁軍優屬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制定救災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建設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組織核實和統壹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資金和物資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五)牽頭制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救助工作。

(六)制定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審核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址,組織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劃定和管理,負責審核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和國際公共領域、天文地理實體的命名和更名。

(七)制定城鄉基層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制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制定社會福利機構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組織制定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引導社會捐贈,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工作。

(九)制定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子女收養政策,負責推進婚俗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和救助服務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制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專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和相關誌願者隊伍建設。

(十壹)負責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制定在華國際難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工作。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民發[2007]102號-軍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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