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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對困境兒童的定義

困境兒童的定義:困境兒童是指因其他原因暫時失去生活來源的流浪兒童和未成年人,包括實際無人照料的兒童、受艾滋病影響的兒童、父母在服刑或戒毒期間的兒童、家庭困難的兒童和罕見病兒童。

壹、認定條件,父母死亡或失蹤,其他父母因經濟困難無法履行贍養義務的兒童,經診斷為重度殘疾、重病或患有罕見疾病,需要長期治療的貧困家庭兒童(經濟困難、貧困家庭指低收入家庭);

_二。補貼標準。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指數等因素及時調整。對於不能決定撫養對象的兒童,納入孤兒保障範圍。16周歲以下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的兒童納入貧困人口救助供養範圍。對法定贍養人有撫養能力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子女,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保障範圍,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對遇到突發、緊急、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的兒童,在按規定實施臨時救助時,應適當提高對兒童的救助水平。對於其他困境兒童,各地區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三、救援程序

個人申請。申請人或法定贍養人或法定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提出申請;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受理窗口進行初審。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受理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逐項審核,送縣民政局審批,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對不符合困境兒童救助條件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縣民政局批準。縣民政局對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委托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在政務公開欄和村(居)務公開欄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為申請人姓名、居住地址等。、以及與審核困境兒童無關的信息不得泄露。

四、所需材料

1.大方縣困難兒童申請審批表、身份證復印件(或戶口本/戶籍證明復印件);

2.大方縣困難兒童調查統計:

3.貧困兒童監護協議;

4.兒童識別

5.監護人的身份證明

6.被認定為困境兒童的證明(根據《大方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方縣困難兒童“六位壹體”救助實施方案的通知* * * 18類);

7.困境兒童的存折復印件。

8.其他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加強困難兒童保護的意見》

第二,加強困境兒童的分類保障

針對困境兒童生存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和困難,完善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政策的實施,合理擴大保障範圍和內容,實現制度有效銜接,形成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合力。

(壹)保障基本生活。對於不能決定撫養對象的兒童,納入孤兒保障範圍。16周歲以下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的兒童納入貧困人口救助供養範圍。對法定贍養人有撫養能力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子女,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保障範圍,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對遇到突發、緊急、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的兒童,在按規定實施臨時救助時,應適當提高對兒童的救助水平。對於其他困境兒童,各地區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2)保障基本醫療。對重殘兒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適當傾斜,對符合條件的醫療救助適當提高報銷比例和封頂線。落實將兒童行為聽力檢測、聽障兒童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的政策。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和重度殘疾兒童給予補助。納入貧困人口救助供養範圍的兒童,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銜接,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形成困境兒童醫療保障合力。

(3)強化教育保障。對貧困家庭子女,要落實教育補助政策和義務教育“兩免壹補”政策。對殘疾兒童,要建立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為經濟困難兒童提供包括義務教育和高中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對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子女,要將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全面落實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和接受免學費中等職業教育的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學校、經許可舉辦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開展學前教育。支持兒童福利機構開辦特殊教育班,在做好機構殘疾兒童特殊教育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依法完成義務教育。

(四)落實監護責任。對失去父母又找不到親生父母的兒童,納入孤兒安置通道,采取親屬供養、機構供養、家庭寄養、合法收養等方式妥善安置。父母無監護能力又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以及經民政部門指定由人民法院作為監護人的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已建立收養關系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經公安機關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並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的法律責任。公安機關應當詢問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者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需要委托親屬、其他成年人或者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照顧的未成年子女,並協助其聯系有關人員或者民政部門作出安排。對缺乏監護人的服刑人員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托的親屬、其他成年人或者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提供救助。對依法收養的兒童,民政部門要完善和加強監護人監護能力評估制度,落實妥善監護要求。

(5)加強殘疾兒童福利服務。對0-6歲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和自閉癥兒童,加快建立康復救助體系,逐步實現手術、康復輔助器具、康復訓練等免費服務。對分散在社會上的殘疾孤兒,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範圍。支持兒童福利機構在為機構內孤殘兒童提供服務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替代照料、養育咨詢、康復訓練等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的殘疾人康復等服務要優先保障殘疾兒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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