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勞動者在因病、老、死、傷、殘喪失勞動能力和失業,家庭失去收入時,能夠從社會上得到必要的物質幫助。《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商業保險是以保險合同為基礎,由專業營利性保險企業經營的保險。保險法調整商業保險關系。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商業保險是這樣壹種合同關系: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條件向投保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它們之間有以下區別:
第壹,保險的性質不同。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為了實現國家社會政策,它通過國家立法得到執行。而商業保險則是具有營利性質的商業保險。
第二,保險對象不同。社會保險的對象是社會工作者。商業保險的保險對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特定的財產。
第三,保險費的來源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來源於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形成統壹的社會保險基金,為全體勞動者提供保障。商業保險的保費完全由投保人承擔,保險人對投保人實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則。
第四,繳費標準不同。社會保險從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出發,主要根據保障的需要來確定繳費標準,而不是完全取決於繳費的多少。商業保險根據被保險人繳納的保費金額和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程度確定賠償金額。
第五,管理體制不同。社會保險壹般由國家設立的專門社會保險機構管理。國家統壹規定保險項目、費率和繳費標準,國家不對社會保險基金征稅。商業保險由獨立的保險公司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保險公司是金融企業,國家對其經營收入征稅。
(2)它們之間有以下關系:
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都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兩者相輔相成,共同發展,有利於豐富保險市場的產品供給,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保障需求,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都在進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壹個共同的趨勢是建立多支柱的社會保障體系。在養老保障方面,社會保險通常提供基本的退休生活保障,而基本養老保障之上的保障需求則通過商業保險來滿足。即使在社會保障發達的北歐福利國家,商業保險仍占整個保障體系的30%以上。在美國醫療保險中,商業健康保險的醫療費用超過全國醫療費用總額的50%。
2.問:社會保險制度的功能是什麽?
答:社會保險制度的功能主要包括:
首先,調整勞資雙方的利益關系。眾所周知,勞資雙方的利益分歧是客觀存在的。在資本主義發展史上,資本的強勢和勞動者的弱勢是利益分配格局失衡造成的,勞資關系惡化甚至激烈對抗是雇主唯利是圖漠視勞動者最起碼權益的必然結果。比如,只要勞動者老了、病了、傷了,就會失去收入來源,面臨生存危機。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為勞動者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繳費的法定義務,勞動者通過參加社會保險實現自身權益。事實上,這種制度安排在壹定情況下照顧了勞動者的諸多利益,既是對勞資雙方利益分配的有力調整,也是對整個社會公平與效率關系的有力調整。
第二,解除勞動者的後顧之憂,提高他們的福利。無論什麽樣的社會保險項目,客觀上都是為了解除勞動者的後顧之憂,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使勞動者在養老、疾病醫療、工傷、失業等方面得到保障。因此,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是實現勞動者福利權益的直接體現;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就是勞動者福利權益的發展。
第三,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由於社會保險有效解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勞動關系從對抗走向了妥協與合作。早期工業化國家勞資關系的尖銳對立和工人運動的風起雲湧通過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得以解決。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必然帶來整個社會關系的和諧穩定。因此,社會保險制度通過消化勞資對抗,直接促進和維護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
第四,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文明發展。壹方面,社會保險解決了勞資矛盾,使雙方有越來越多的直接利益,勞資雙贏構成了國家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另壹方面,社會保險在保障勞動者福利權益的同時,有效增強了他們的安全感和安全預期,同時也維護了勞動者的尊嚴,促進了男女平等,從而對社會文明的發展產生了強大的牽引和推動作用。
第五,在互助中促進和維護社會公平。社會保險以大數法則為基礎,即在用人單位分擔繳費義務和政府財政支持的條件下,被保險人共同參與,相互分擔風險。例如,年輕人對老年人有貢獻,健康的人對病人有貢獻,就業的人對失業者有貢獻,安全的人對受傷的人有貢獻。任何為這個系統做出貢獻的人都可能成為這個系統的受益者。正是這種互助的功能,既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勞動者的個人生活風險,又通過對被保險人的收入補償保障了他們的生活,促進和實現了社會公平。社會保險制度的強制性特征有效地避免了雇主和工人的逆向選擇,確保了這壹制度所覆蓋的對象的公平權益。
此外,由於社會保險制度與收入掛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與工資掛鉤,養老金等福利也與勞動者工資掛鉤,從而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勞動者之間乃至全體公民之間具有很強的收入再分配功能。
3.問:社會保險制度建設應遵循哪些原則?
答:系統建設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強制性原則。自社會保險產生以來,各國的社會保險制度都是通過立法來建立和執行的,這主要是基於其制度特征和利益協調的需要。所有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都是在立法規範的條件下通過行政和司法權力來實施的。覆蓋範圍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以及政府,都要依法承擔自己的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能自由選擇是否參保和繳費多少。這種強制性保證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和互助性。
2.公平原則。各國社會保險都是維護勞動者權益,實現勞資利益和國民福利合理配置的重要制度安排。它保護了人們在發展過程中的公平性,因為它覆蓋了所有工人,並能使他們的家庭受益。因此,在社會保險制度中,強調打破各種身份限制,公平對待每壹個勞動者,確保他們實現相應的社會保險權益。但是,各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設過程,實際上是壹個從不公平到公平的逐步發展過程,通常是從產業工人開始,然後逐步覆蓋農民和自由職業者。
3.責任分擔原則。社會保險制度強調責任分擔,由雇主和雇員共同承擔繳費義務,政府參與分擔壹定的責任,是各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共同規則。在大多數建立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或地區,雇主和雇員通常分擔50%的繳費責任。在社會保險體系中,政府實際上承擔著財政支持、行政監管和公共服務三方面的責任。其中,政府的財政責任包括兩個方面。壹是作為用人單位,承擔其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義務;二是作為政府,采取補貼社會保險支出或分擔社會保險繳費的形式,提供管理運營資金,承擔公共財政的全民受益責任。責任分擔是社會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條件。
4.權利與義務的結合。社會保險制度強調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相結合。當然,不參保是享受不到社會保險待遇的,不繳費通常也享受不到社會保險待遇,因為社會保險基金是整個保險人的財產,只有履行了相應的義務才能享受相應的權利。堅持被保險人個人權利和義務相結合的原則是繳費型社會保險制度和納稅型國家福利制度的重要區別。它要求所有參保人的繳費記錄和待遇支付有明確的對應關系,構成了社會保險管理和經辦的本質。
5.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社會保險是壹種與收入相關的再分配手段,必須以相應的經濟發展水平為基礎。壹方面,工業化程度越高,對社會保險的需求越大,產業結構和就業結構的發展變化及其所創造的經濟發展水平直接影響社會保險制度的建設;另壹方面,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無壹例外地需要相應的財政支持。在制度建設上,既要考慮勞動者的客觀需求,又要考慮勞資雙方的承受能力,還要考慮國家財政可能的支持力度。當然,在我國現階段,應該是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已經高速增長了三十年,但不能固化在十年前、二十年前甚至改革開放之初的水平。通過社會保險等相關制度安排,將經濟增長逐步轉化為國民福利,應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取向。
6.自成體系,自我發展,自我平衡的原則。各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只要沒有演變成國民福利)通常是自成體系的。它們受政府主管部門監管,在接受政府財政支持的同時,與政府財政保持距離。他們通過專門的社會保險機構追求自我發展和自我平衡。堅持自我系統、自我發展、自我平衡的原則,以不斷落實雇主和雇員共同承擔的直接責任,結合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維持系統的合理發展,避免成為政府的負擔。當然,因為人口老齡化的影響,也因為老年人需要分享國家發展的成果,各國政府給予相應的補貼,但這並沒有改變社會保險制度的本質屬性,即自成壹體,自我發展,追求自我平衡。
4.《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麽?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條規定,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目的是規範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受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5.問:社會保險法調整的社會保險包括哪些險種?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險種。
6.問: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應堅持哪些基本原則?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7.問: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享有哪些權利?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繳費。”
8.問:國家從哪些方面支持社會保險的發展?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
9.問:國家如何監管社會保險基金?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督。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10,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哪些職責?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問: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主要有兩種方式: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具體流程如下:參保單位和個人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基數核定手續後,雙方簽訂繳費合同,以委托銀行扣款或支票(匯票或現金)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社保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在商業銀行開設基金收入賬戶,存儲當月收繳的社會保險基金,並於月底前將基金劃轉至同級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設的財政專戶。同時,根據繳費情況,記錄參保人員的基本情況和權益情況(即權益記錄),對不能按時足額繳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催繳或行政處罰。
(2)稅務機關征收。具體流程如下:每月根據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參保單位繳費信息(海南、福建、浙江等省稅務機關核定的繳費金額),由稅務機關開具稅票並發送給參保單位,參保單位按照稅票核定的金額在其開戶銀行繳納(部分地區, 繳款信息傳輸至國庫,通過國庫信息處理系統委托企業開戶銀行扣款),所收資金將全部進入國庫,並於月底前轉入財政專戶。 對於不能按時足額繳費的參保單位,部分地區由社保機構負責結算工作,部分由稅務機關負責。參保個人在大部分地區由社保機構代收。每月征收期結束後,社保機構、稅務機關、商業銀行和國庫應相互對賬,社保機構負責記錄參保人權益。
12,問:工會在維護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方面有哪些權力?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問題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有關職工社會保險權益的事項進行監督。"
13,問:我國的養老保險有哪些種類?
答: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分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由企業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組成。
14,問: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有哪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費用誰來承擔?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0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15,問: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哪些部分組成?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1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組成。”
16,問: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應該怎麽繳納?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2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3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繳費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政府給予補貼。”
17,問:可以提前支取個人賬戶養老金嗎?有必要交稅嗎?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4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18,問:基本養老金由哪些部分組成?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5條第1款的規定,“基礎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9,問:確定基本養老金應該考慮哪些因素?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5條第二款“基礎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20.問:被保險人領取基礎養老金的條件是什麽?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6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21.問: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法定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因工致殘或死亡,可以獲得哪些待遇?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7條“參加基本養老金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中支付。”
22.問:什麽情況下應及時調整基本養老金?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8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23.問: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轉移接續?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9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之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壹發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4.問:如何建立農村居民社會保險制度?
答:中國農村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25.問:《社會保險法》如何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21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26.問:《社會保險法》對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27.問: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基本養老保險費主要包括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個人繳費兩部分。根據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廣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標準為:單位按上壹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20%繳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超過部分不計入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收入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納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收入。
28.問:什麽是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退休前後死亡的參保職工個人賬戶如何處理?
答: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障號,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的基金個人賬戶。它詳細記錄了參保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有關事項,是退休時計發養老金待遇的主要依據之壹。個人賬戶的主要功能是:
①記錄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②是被保險人退休時計算養老金的依據。
③是養老保險關系繼承和轉移的基礎。
(4)用於支付參保人員退休後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
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每年按照省裏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信息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公布或提供。
參保職工退休前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
向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壹次性支付部分本息;參保職工退休後死亡的,除已繳納部分外,剩余的個人繳納部分本息壹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9.問:付款期限是多久?折算的工齡是多少?
答:繳費年限是指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個人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國家計算的連續工齡;個人實際繳費年限是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養老保險費實行個人繳納前,原固定職工從事國家確定的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為工齡和視同繳費年限,折算後增加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得超過5年。井下和高溫作業時間按每年壹年三個月計算;從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時間每年應計為壹年零六個月。
30.問: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如何參加養老保險?
答: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需要攜帶相關材料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委托手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辦理參保手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登記、建檔編號、發放養老保險手冊,並從本人申報當月起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個人檔案。
靈活就業人員從申報當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計算繳費年限。
31,問: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如何繳費?
答: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20%(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用人單位為雇工繳費12%,雇工本人繳費8%),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繳費基數從2009年6月起調整為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或100%。繳費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收入選擇繳費基數。退休後按全省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32.問:個體戶如何延續養老保險關系?
答:已參加基本養老金的職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自行求職的,其養老保險關系予以保留。我可以直接去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保經辦機構的專門窗口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由經辦人員辦理個人繳費手續。繳費標準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的20%執行。
自謀職業者和失業保險待遇期滿後未就業的人員,只要繼續繳費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33.問:個人15年後可以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嗎?
答:國家和省裏統壹規定,繳費15年的職工,在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這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條件,而不是繳費15年後不繳費。繳費年限15後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繼續按規定繳費。如果不繼續繳費,退休後的養老金待遇將終身受到影響。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繳費時間越長,養老金福利越高,反之亦然。
34.問: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是什麽?
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壹是達到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二是本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第三,個人繳費至少15年。
35.問:山西省企業職工退休後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發?
答:根據山西省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晉〔2006〕32號)的規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企業職工退休後實行新的計發辦法。
1,65438,998年7月以後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即“新人”,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他們的基礎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長短、繳費基數高低和退休時間直接掛鉤。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每1年支付到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壹規定執行。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2006年6月65438+10月1後退休的參保人員為“中人”。因為他們過去積累的個人賬戶很少,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退休後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給予過渡性養老金。我在我省設置了5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按新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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