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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國環境法的發展存在哪些問題?

中國現行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於1989。自頒布實施以來,在促進人們樹立環境意識、保護和改造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隨著中國經濟的持續高速增長,資源浪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等問題日益突出。面對日益嚴峻的環境形勢,環境保護法已經顯得力不從心。實踐證明,環境保護法已經難以適應時代和環境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修改環境保護法。作為壹名基層環保工作者,通過自己的親身工作經歷,對《環境保護法》存在的幾個問題及修改建議做壹些初步探討。

1,環境保護法中的幾個問題

1.1的立法宗旨和指導思想亟待重新定位。

《環境保護法》第壹條描述了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即“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將立法目的置於經濟目的之上。由於環境保護的目的在於經濟建設,當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發生矛盾時,環境保護就會讓位於經濟建設,必須在壹定程度上形成“發展優先”,發達國家走的是先汙染後治理的發展道路,導致了我國環境汙染嚴重。目前,可持續發展和追求人類與環境的和諧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環境立法所追求的普遍價值目標。大多數國家選擇環境優先戰略,黨中央、國務院也將可持續發展確定為基本戰略,這使得重新定位環境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和指導思想勢在必行。

1.2環保責任不到位,缺乏政府對環境質量的約束機制和問責制度。

環保法把環境保護的責任放在了政府的環境主管部門,而沒有放在各級政府,減輕了各級政府的責任,削弱了環境執法的力度,也給政府的獨斷專行留下了隱患。導致壹些政府領導幹部不能從戰略高度認識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的重要性,錯誤地認為環境保護是環保部門的事,與自己無關。雖然環境保護中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但由於缺乏地方政府環境質量責任的約束機制和問責制度,少數政府領導幹部對環境質量負責,使得少數政府領導幹部對環境保護的重要性高談闊論,但在實際工作中, 他們忽視環境保護,甚至成為環境違法行為的保護傘和擋箭牌,導致當地環境汙染問題長期存在。 環境責任定位不到位,環境責任體系缺失,使政府的環境責任成為壹紙空文。

1.3行政權限設置不科學,缺乏可操作性。

《環境保護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環境保護職責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同時還規定,國家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仍依照有關法律對環境汙染防治和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據此,中國在環境保護領域實行了多部門、分級執法制度。在這種體制下,執法主體眾多,執法權責分散。因此,各部門很容易爭奪對有益事項的管轄權,反之亦然。同時,關於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環保部門行使哪些權力,其他部門行使哪些權力?環境部門的整體管理地位如何?其他部門不履行職責,環保部門該怎麽辦?另外,環保部門的行政級別與其他部門平行,甚至低於壹些職能部門,使得環保部門無法監管這些部門。所謂的統壹監管,在實踐中也成了壹句空話。

1.4環境執法力量不夠,監管難以到位。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環境質量也有了更高的要求。遇到環境汙染問題時,總是希望環保部門能夠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解決環境汙染問題。但在環境行政監管方面,環保法並沒有給環境違法行為,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壹步壹步來,而不是當場強制制止。由於缺乏查封、凍結、沒收、取締等行政強制措施,環境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環保部門“不作為”、“不到位”的現象十分嚴重。這不僅引起了人們的不滿,也嚴重損害了環境保護法的尊嚴。

2.關於修改《環境保護法》的建議

2.1在立法宗旨和指導思想上確立了環境優先的基本原則。

在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戰略背景和當前國家環境保護法的嚴峻形勢下,有必要重新定位環境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和指導思想,確立環境優先的基本原則,將可持續發展作為環境保護法的終極目標。

2.2在責任方面,確定政府為環境第壹責任人,建立環境責任追究制度。

應該在環保法中明確規定,環境保護是國家、政府、每個公民、企業和社會團體的責任,但首先是政府的責任,黨政領導是本地區環境保護的第壹責任人。同時,建立環境保護問責制度和領導幹部環境績效考核制度。將環保實績作為幹部重要政績進行考核,實行環保工作壹票否決制;對不履行環境責任造成環境違法的責任人,堅決追究責任。

2.3理順環境執法體制,落實環保部門統壹監管責任。

針對環境執法主體過多、執法權力過於分散、環境執法混亂的現狀,環保法必須改革現行環境執法體制,理順環保部門與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權責,最大限度地統壹環境執法主體,整合環境行政資源,盡可能將分散在各職能部門的執法權力集中到環保職能部門。

2.4賦予環保部門行政執法權,建立健全環境行政執法體系。

目前環保法賦予環保部門的權限是檢查權、罰款權和建議權,遠遠不能滿足環境保護的需要。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保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環境保護法有必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強制制度,加強環境行政執法,提高環境執法效率。要賦予環保部門直接行政執法權,如查封、扣押、沒收、停產等權力,確保執法人員能夠立即制止違法行為的繼續,讓環境執法真正硬起來。只有這樣,才能讓人民滿意,才能維護環保法的尊嚴。

環境保護法的修訂是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是造福子孫後代的需要,是實現我國環境保護法歷史性轉變的需要。我相信,隨著《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和完善,中國的環境保護事業壹定會取得更大的進步,走向新的歷史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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