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向個人開具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
2.向個人消費者提供應稅服務的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四十九條。
二、個人不準開專用發票。
1.個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服務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申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代開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本轄區內的增值稅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
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戶)和其他可以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三、免征增值稅不得開專用發票。
1.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
2.免征增值稅應稅服務的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四十九條。
3.銷售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
4.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壹般納稅人”)銷售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對其開具的銷售額按照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全額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免征增值稅貨物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5〕780號)
5.提供跨境服務的納稅人免征增值稅。他們應單獨核算跨境服務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六條的通知》(2014第49號公告)
6.銷售熊貓金幣的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熊貓金幣免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號,2013)。
7.農電管理站在收取電價時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損維護費和電工費用)免征增值稅,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47號),對農村電力管理站在收取電價時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含低壓線損維護費和電工費)免征增值稅。鑒於部分地區農村電網維護費已由其他單位收取,只是收費主體發生了變化,收取方式、對象和使用目的沒有發生變化。為保持政策的壹致性,對其他單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的通知》(國稅發〔2009〕5965438號+0。
8.納稅人銷售免稅有機肥產品,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政策依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有機肥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第四條。
9.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應當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政策依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83號)第三條。
10.自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凡開具專用發票的,不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應按規定全額繳納增值稅: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級磷酸氫鈣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7〕10號)第二條。
11.納稅人銷售的免稅圖書資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銷售免稅圖書資料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收回後才能免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國際圖書貿易公司廣州分公司銷售進口圖書資料免征增值稅的通知》(國稅函〔2005〕360號)。
(2)納稅人已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在申請免稅前收回專用發票。不能收回專用發票的,照章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繼續推進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87號)。
12.債轉股企業將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實物資產投入新公司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鑒於債轉股企業投入新公司的實物資產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債轉股企業將實物資產投入新公司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債轉股企業實物投資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4號)。
四、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具專用發票,只能代開專用發票。
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不能自行開具專用發票。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稅務機關不得代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二條。
3.納稅人出售二手商品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或由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三條。
4.除上述特別規定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服務或者提供應稅服務可以開具專用發票。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在其管轄範圍內,
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戶)和其他可以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五十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收款人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專用發票。
五、壹般納稅人出售自用的固定資產,按3%的簡易方法減按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購買或者自制固定資產,經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出售該固定資產的,為小規模納稅人。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使用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號)。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按照簡易方法征收應稅增值稅,銷售不可抵扣的固定資產,不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
3.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前銷售自制或外購的固定資產;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國稅函[2009]90號第三條。
4.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前銷售自己購置或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政策依據: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國稅函[2009]90號第三條。
5.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低增值稅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國稅函〔2009〕90號第三條。
6.壹般納稅人有按照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的應稅行為,銷售不能抵扣的固定資產且未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依據: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國稅函[2009]90號文件第三條。
六、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實行增值稅退(免)稅方式的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14號)第七條。
七、納稅人銷售舊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出售二手商品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或代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三條。
八、壹般納稅人銷售廢舊物資,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從事廢舊物資回收業務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不得開具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取得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8年第1號)第壹條。
九、壹般納稅人單采血漿站按照簡易方法銷售非臨床用人血,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在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血的壹般納稅人,可按照簡易方法按3%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臨床用血供應增值稅政策的批復》(國稅函〔2009〕456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6+04號)
十、凡達到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不辦理認定手續,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1.除《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且未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註: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單位和應稅活動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
2.凡符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標準的,應申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並建立健全賬冊。對於符合壹般納稅人標準且未辦理認定手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的規定,按照增值稅稅率按照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且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
十壹、壹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納稅人,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
十二、壹般納稅人對商業企業零售消費品和向供應商收取的各種收入,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1.壹般納稅人在商業企業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特殊勞動保護配件)、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
2.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收取的各種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商收取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第二條。
十三、出口貨物和服務除特殊地區的水電進項外,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除特殊地區進口的水電外,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4號,2012)第十壹條。
十四、鉆石出口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鉆石出口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鉆石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31號)第六條。
15.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支行、支行、儲蓄所銷售實物黃金時,不得開具銀行統壹制作的專業金融發票。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支行、儲蓄所應向購買者開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壹監制的普通發票,不得開具銀行制作的專業金融發票。普通發票的購買由分行、支行辦理。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個人實物黃金交易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第二條。
十六、簡易計稅方法不開專用票
1.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特殊規定外,簡單征收項目(含“營改增”簡單征收項目)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
(1)小規模納稅人不得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稅務機關不得代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90號)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稅務機關不得代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90號)
3.壹般納稅人
(1)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根據財稅[2008]170號、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等文件規定適用簡易辦法征收3%減2%增值稅的,應開具普通發票。(國稅函〔2009〕90號)
(2)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或由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90號)
(三)壹般納稅人在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使用的人血,可以按照簡易方法按照3%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發〔2009〕4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