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麽情況屬於逾期交付?
1,房子質量有問題。
如果是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等壹般質量問題。,此類質量糾紛不應影響交貨的完成。在滿足交付條件的前提下,房屋已符合交付的法定條件,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也不構成根本違約。通過修理、重做或賠償損失完全可以解決。如果交貨後出現質量問題或暴露出隱藏的缺陷,賣方應承擔保修責任。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期間的修理費用和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2.裝修和設備不協調。買賣合同往往約定出賣人提供精裝房,裝修材料和技術標準在合同附件三及補充協議中約定。交房時,買方發現材料低檔,做工粗糙,拒絕收房。我們認為,材料和工藝標準應以合同為基礎。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確定。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出賣人應當承擔更換、重做、維修和賠償損失的責任。交房時,出賣人必須提供室內空間檢測報告,否則買受人有權拒收,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責任。
3.配套設施延遲或無法交付。配套基礎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通訊、有線、寬帶等。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運動場、道路、園林、綠化等。完備的基礎設施是買方正常生活的必要條件。如果缺乏基礎設施,買方可能會拒絕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公共設施是房屋舒適居住和價值增長不可或缺的要素,其內容和標準以平面圖、銷售廣告和售樓說明書為準。銷售廣告中對公共設施的描述具體、明確,足以影響買受人購房和房價的,應當視為要約。出賣人拒絕交付或者遲延交付時,應當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4、房屋相關資料不全。房屋交付時,出賣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政府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房屋測繪機構出具的測繪資料、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未提供上述資料時,買受人可以拒絕收房,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責任。
5.涉案商品房已通過四方竣工驗收。如經核實房屋質量存在瑕疵,但主體質量沒有問題,購房人已實際驗收房屋,視為合同變更,應確認房屋交付有效。購房人無權要求開發商承擔實際交房日至滿足交房條件之日的違約金。我們認為,法律和合同已經明確了商品房的交付條件。不符合條件時,購房人有權拒絕收房或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購房人驗收房屋,房屋竣工驗收,是對其權利的處分,無權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金。
6.如該商品房未經四方驗收或驗收不合格,開發商將通知購房人驗收房屋。我們認為,首先,開發商違反了誠信原則;其次,銷售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屬於欺詐的壹種,應當讓從事欺詐的人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最後,從保護弱勢買受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應當將具備交付條件的日期作為實際交付日期。因此,購房人在收到商品房後仍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違約責任,以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實現法律的精神實質。
二、逾期交付的責任如何認定?
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房屋通常質量的,買受人可以拒絕驗收,出賣人應當承擔修理、更換、重做和賠償損失的責任。逾期交貨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
涉案商品房經核實確認不合格的,應當確認房屋交付無效,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