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教材案例分析P123 1。受理案件的法院在受理A公司破產申請前後,程序上是否合法?不合法。因為:首先,根據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債務人等主體提出的破產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本題中,債務人A公司於2007年6月10日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最遲應於6月25日作出裁定,但該法院未經上級法院批準,於6月27日作出裁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其次,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宣布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不少於30日,不超過3個月。在這個問題中,規定的報告期只有20天,違反了法律規定。(這篇文章是老師在課堂上指出後加上去的。大致意思如下。如有不妥,請自行修改。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破產申請的,還應當指定管理人,並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予以公告。本題中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指定某事務所為管理人,並向債權人公告通知,但未明確表示自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 2.A公司是否已經到了破產的極限?A公司已經到了破產的邊緣。因為: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清理債務。根據法律規定,企業達到破產界限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壹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二是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償債能力。本題中,甲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近三年到期、逾期的債務本息,且呈持續狀態。可以看出,A公司已經符合法律規定,達到破產界限。3.A公司有多少財產可供普通債權人分配?有50萬元。分析如下:壹、1800萬元財產分別擔保400萬債權和654.38+00萬債權。根據法律規定,抵押物不能作為破產財產,因此不能按照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將部分財產分配給其債權人。由於A公司在破產程序終結時尚未收回的債權為250萬元,實際上不能按照破產財產分配順序對其債權人進行部分財產分配。因此,根據破產財產分配順序,A公司可分配給債權人的破產財產只有654.38+0萬元的長期對外投資、250萬元的設備和654.38+0萬元的A公司生產的未售出產品,共計450萬元。即甲公司破產財產為:100+250+100 = 450(萬元)。二、根據破產財產分配順序,450萬元的破產財產優先清償50萬元的破產費用和債務(450萬元-50萬元= 400萬元);剩余400萬元用於清償欠員工的2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 200萬元);剩余200萬元用於清償654.38+0.5萬元所欠稅款(200萬元-654.38+0.5萬元= 50萬元);最後剩下的50萬分給普通債權人。因此,普通債權人可獲得的財產為:450萬元-50萬元-200萬元-1.5萬元= 50萬元。2.甲公司的普通債權金額是多少?甲公司普通債權金額為654.38+00萬元。分析如下:第壹,由於800萬元的抵押財產不足以實現654.38+04萬元的全部擔保債權,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在同壹抵押物上設定多個抵押權,且抵押權均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本題中,甲公司的房貸已於4月22日登記完畢,比乙銀行的5月9日早。故甲公司有優先行使抵押權的權利,其400萬元債權已從變更後的房產價款800萬元中全部實現。剩余的400萬元變價不能實現B銀行654.38+00萬元的全部擔保債權,因此B銀行未獲得優先受償的600萬元(即654.38+00萬元-400萬元= 600萬元)只能作為普通債權進行破產財產的順序分配。第二,甲公司欠銀行的654.38+0萬元屬於普通債權。第三,根據法律規定,未經強制執行的財產不屬於破產債權,故欠丁公司的654.38+0萬元因已過訴訟時效,不屬於破產財產。第四,欠其他公司的未償還借款300萬元屬於普通債權。因此,甲公司的普通債權金額為:600萬元+1萬元+300萬元= 1萬元。5.B銀行能拿到多少還款?B銀行可以獲得430萬元的還款。普通債權人可分配財產為50萬元,普通債權金額為654.38+00萬元×B銀行600萬元+B銀行優先受償款400萬元= 430萬元。即50 ÷ 1000× 600+400 = 4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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