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權是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權力。在資本主義國家,議會作為立法機構,也享有提出法案的權力。這裏的法律是指狹義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在中國,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擁有國家立法權,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是國家立法機關。
統治階級通過行使立法權,以法律的形式表達自己的意誌,使之得到普遍服從。從立法權概念的實際運用來看,各國壹般在三種意義上使用立法權概念。
第壹個意思
立法權是指立法機關(議會或其他代表機構)行使的制定、承認、解釋、補充、修改或廢除法律的權力。從這個意義上說,立法權是立法機關職權的壹部分,但不是全部。不包括立法機關的行政監督權(包括預算決定權、條約案、宣戰議和案、戒嚴案、大赦案、質詢權、同意權、彈劾權、不信任投票權)。
第二層意思
立法權是指立法機關行使的與行政權、司法權相對應的權力。這個意義上的立法權是三權分立意義上的立法權,包括立法機關的全部職權。
第三層意思
立法權是指立法主體依法行使的制定、承認、解釋、補充、修改或者廢止法律的權力。
立法權是主權者所擁有的,由特定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在國家權力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旨在制定、批準和變更規範性法律文件以調整壹定社會關系的綜合性權力體系。
立法權是某些國家機關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權力,是國家權力體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權力。享有立法權是立法活動的前提。立法活動是行使立法權的過程和表現。
立法權是指統治階級通過自己手中的國家權力,按照壹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法律法規的能力。
從權力來源看,立法權可分為兩種:壹種是自己依法擁有的立法權,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可以制定、修改和廢除包括憲法在內的任何法律條款;另壹類是依法授予的立法權,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政府、中央部委及其所屬單位以及其他依法設立的行政、司法和軍事機關。兩個立法權制定的法律具有法律規範的性質。
兩者也有區別:
壹是前者制定的法律的規範範圍大於後者,後者制定的法律的內容不得與前者相沖突;
其次,前者適用範圍更廣,後者適用範圍更窄;
第三,前者所規範的行為具有普遍性,而後者所規範的行為具有特定性。
立法權是現代分權理論和實踐的產物,是國家權力體系中相對獨立的權力,是具有政治性質的重要國家權力。所謂立法權,是壹種相對獨立的權力,是指這種權力與行政權、司法權相比,在適用範圍、運行特點、法律依據等方面都有明顯的不同。雖然近年來很多國家出現了委托立法、行政司法等三權相互滲透的現象,但上述現象並沒有從根本上動搖三權分立的基礎。
立法權之所以是壹種政治權力,是因為它通常與國家最高權力相聯系,體現或代表國家主權或人民主權,管轄具有普遍意義的事物。對此,許多思想家都有過重要論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