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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成文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房屋登記方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1。標價不得超過申報價格。

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將於2011發布《商品房明碼實價管理規定》,商品房價格實行壹口價,價格不得超過申報價格。2011 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召開座談會,宣布實行明碼實價。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司長許表示,目前國家發改委正在研究制定要求商品房真實價格的相關規定。按照規定,開發商必須壹次性公布房源,每套商品房的收費和物業費、代理業務和物業費都要明碼標價,除了明碼標價之外,不得再加收其他費用。

許說,開發商可以在明碼標價的基礎上打折降價,但明碼標價不得超過申報價格。申報重新備案價格後,才能根據重新備案價格進行價格變更。這個新規預計2011上半年出臺。

2、四個領域將推明碼標價。

四大領域包括電力、公交、醫藥、教育、景區等價格收費受政府管制的行業和部門;內部管理規範、自律能力強的行業和部門,如大型連鎖超市、家電維修服務、金銀珠寶、煙草、餐飲等。;大型商場的壹些專櫃或者品牌專櫃;中心城市、經濟發達地區和市場監管好的地區。

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司長許表示,明碼標價不會壹刀切,條件成熟的地區會實行,逐步改變消費者議價的習慣。企業要說到做到,接受公眾監督。

3.不清楚實際價格涉嫌欺詐。

中消協副會長兼秘書長楊紅燦表示,壹些商家的價格成了擺設,基本采取議價模式,消費者和商家討價還價。消費者以為自己撿了個便宜,但實際上由於信息的不對稱,“商家是不可能做虧本生意的。”市場上充斥著優惠券、返現、秒殺、打折等。,消費者已經失去了跟蹤什麽是真正的價格。商家不標明真實價格的做法已經涉嫌誤導和欺詐。

商家虛假打折等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誘導了消費者的非理性消費,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執行的明碼標價不應該隨意標註,而應該是“不註水的價格”,即成本加合理利潤。

許主任還表示,1982年我國以明碼為行業基本制度,1987年國家出臺《明碼實價管理規定》,不按明碼實價是違法的。現在大家都住商品房,我們最糾結的就是這個商品房的產權期限。壹般大家都知道商品房的產權期限是70年,這讓很多人擔心。然後我們就壹直沒有自己的房子。即使我們買了房子,也和找長租不壹樣,只是時間長壹點。這是不對的。其實所謂的商品房70年產權,並不是房屋的產權,而是妳房子所在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1.房產證上會註明年限(包括最近壹次土地使用年限)。

2.如果到期時房子還在,就交地稅。因為陸地時代到了。但是房子還是妳的。

3.如果房子要拆。政府會重新分配給妳。使用壽命也重新計算。70年是指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年限,不是房屋所有權使用年限。

按照國家規定,城市建設使用的土地是國有的,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可以交易使用權。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土地取得之日起計算。只要購買的房產有合法的產權證,就是個人的私有財產。只要財產還存在,個人就擁有財產的所有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至遲應當在屆滿前壹年申請續期,除非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壹規定指出,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使用者希望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國家發改委(NDRC)2011 3月22日公告,NDRC近日出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明確規定自2011年5月起,商品房銷售實行壹套壹口價定價,並明確公示代收代理費和物業服務費。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明碼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商品房明碼標價銷售後,可以降價或打折銷售,但漲價部分必須重新申報備案。

發展改革委表示,按照《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要求,已取得預售許可或辦理現房銷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在規定時間內壹次性公開全部在售房源,嚴格按照申報價格銷售。

發展改革委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抓好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落實,大力加強商品房銷售領域價格行政執法,強化市場檢查。對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明碼標價不規範,或利用明碼標價實施商品房銷售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嚴厲查處,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件要曝光,以儆效尤。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建立和維護公開、公平、透明的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原國家計委關於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商品房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新建商品房實行明碼標價。

中介服務機構出售二手房明碼標價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明碼標價,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房時,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公開標示商品房價格、相關收費及其他影響商品房價格的因素。

第四條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商品房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依法對商品房經營者執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經營者銷售現房,應當按照本規定在房源公示時明碼標價。

第六條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顯著位置放置標價簽、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以同時使用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者計算機查詢。采用上述方式明碼標價的,價格內容應當壹致。

第七條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應當完整,價格內容真實、清晰,字跡清晰、醒目,並標明價格主管部門的電話號碼。

第八條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壹套壹標。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對每套商品房明碼標價。按建築面積或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還應標註建築面積或套內建築面積單價。

第九條對已取得預售許可或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商品房經營者應在規定時間內公開壹次性銷售的全部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對外銷售。

第十條商品房經營者應當明示下列與商品房價格密切相關的因素:

(壹)開發企業名稱、預售許可證、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建築物名稱、位置、容積率、綠化率、停車位配置比例。

(二)建築結構、裝修及水、電、氣、暖、通訊等基礎設施。

(3)當期銷售的住房及各商品房的銷售狀況、房號、樓層、戶型、層高、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分攤* * *建築面積。

(4)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級物價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壹條商品房銷售應當公示下列收費標準:

(壹)商品房交易和產權過戶等代收及代理費、手續費。代征手續費應標明為消費者自願選擇。

(二)商品房銷售時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的,商品房經營者還應當公示前期物業服務的內容、服務標準、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

(3)商品房所在地省級物價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對已售房屋,商品房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同時標註價格的,標註所有已售房屋的實際成交價格。

第十三條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以高於標價的價格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四條商品房經營者廣告中涉及的價格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嚴謹。

第十五條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不規範的價格標誌誤導購買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價格標誌進行價格欺詐。

第十六條商品房經營者未按照本規定明碼標價、公示收費,或者利用標價形式進行價格欺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價格主管部門發現商品房經營者明碼標價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明碼標價商品房銷售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1+01年5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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