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意義上來說,贍養是指壹定的親屬之間的相互幫助和經濟支持的法律責任。
首先,根據贍養關系主體之間的輩分,贍養可以分為被贍養、被贍養和被贍養。
其次,從贍養二字的實際內容來看,應該包括經濟上的贍養和日常生活上的照顧,以及精神上的關懷和體貼。
二、支持的類型
從贍養權利義務關系的主體來看,共有六大類。
1,夫妻間贍養。
2.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支持,包括父母對子女的支持和子女對父母的支持。
3.兄弟姐妹之間的贍養,包括經濟上的贍養,生活上的贍養,精神上的慰藉。
4.祖孫之間的贍養。
5.直系姻親之間的支持。
6.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的贍養。
三、贍養的法律特征
(壹)贍養是基於壹定的親屬關系,即贍養發生在法定親屬之間,這主要是由贍養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獨特身份所決定的。因此,具有親屬關系是扶養的前提和扶養發生的法律事實,而扶養是親屬關系的法律後果。
(2)扶養是私法上的義務。
(3)扶養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扶養關系的當事人分別是扶養的權利人和義務人。
(4)扶養義務的履行是有條件的。
(5)扶養是強制義務,不適用等價賠償的法律原則。因此,贍養不能作為獲得報酬或要求經濟回報的條件。
第壹,支持範圍
贍養範圍是指具有贍養權利義務關系的親屬的界限。
從1950婚姻法到1980婚姻法的贍養立法來看,贍養範圍有擴大的趨勢。我國新婚姻法規定的贍養範圍如下:
(1)父母子女;
(2)夫妻之間;
(3)祖孫之間;
(4)兄弟姐妹之間;
(5)公婆與媳婦,公公婆婆與女婿。
二、支持的內容:
(1)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支持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傷害嬰兒的行為."同時,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本條規定應結合其他法律規範的相關內容,把握以下幾點。
1.父母對子女的支持
撫養是指父母在物質生活上對子女的撫養和照顧。
2.子女應該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主要有兩個方面。第壹,子女贍養父母。所謂贍養,主要是指子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壹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幫助。
(2)夫妻之間的支持
夫妻間的支持有以下特點:
1,夫妻間的贍養義務是基於夫妻婚姻的效力,其目的是保障夫妻間的共同生活的維持,這是婚姻關系的必然要求。
2.夫妻之間相互扶持,既是義務,也是權利。
3.夫妻相互贍養的義務在法律上是強制性的。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贍養關系
《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經濟能力的孫子女,有義務贍養子女死亡、無力贍養的祖父母。”1984最高人民法院8月《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解讀。
祖孫之間的撫養條件:
1,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須有贍養能力;
2、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贍養的;
3.孫子,孫子還沒成年。
孫子女贍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條件
1,孫子孫女,孫子孫女壹定要有買得起的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撫養而本人需要撫養的。
(4)兄弟姐妹之間的支持
《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經濟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有經濟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贍養義務。
1,哥哥,姐姐,扶養弟妹的義務的條件。
(1)父母雙亡或無力撫養未成年子女。
(2)兄弟姐妹必須買得起。
(3)弟妹未成年。
2.兄弟姐妹有資格贍養他們的兄弟姐妹。
(1)兄弟姐妹由兄弟姐妹撫養。
(2)兄弟姐妹有能力負擔,
(3)兄弟姐妹喪失勞動能力,缺乏生活來源。
(五)公婆與兒媳、公婆與女婿的贍養關系
首先,支持的順序
贍養順序是指有數個贍養人、扶養人時,法律規定的享有贍養權利和履行贍養義務的順序。
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贍養順序。從相關法律規定來看,首先,配偶、父母、子女負有贍養義務。當這些贍養人無力贍養時,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成年兄弟姐妹將承擔贍養義務。當贍養義務人同時存在,且雙方都有贍養能力時,往往由配偶、父母、子女共同承擔。被贍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無贍養能力,其祖父母、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成年兄弟姐妹有贍養能力的,可以共同承擔贍養義務。
第二,支持度
所謂支持度,就是應當給予支持權人的支持水平和標準。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扶養標準壹般考慮扶養權利人的需要、扶養義務人的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所謂需要,僅限於正當的、必要的需要。
第三,支持的方式
撫養孩子通常有兩種方式。
* * *同命贍養,即被贍養人與被贍養人共同進行直接贍養。
定期支付撫養費,或以實物形式撫養,還包括定期的身體援助、精神探訪和安慰。
第四,支持的變化和消除
(1)維修的變更是指因維修情況的變化而引起的維修責任的變化。撫養義務是指享有撫養權利和履行撫養義務的範圍。具體包括經濟支持、生活支持和精神慰藉。
理論界認為,重新制定婚姻法時,應詳細規定扶養變更的原則、條件、方式和內容,以利於順利解決扶養糾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點如下:
1,贍養變更原則,贍養變更應當有利於被贍養人的身心健康,保護被贍養人的合法權益,結合被贍養人的贍養能力和被贍養人的實際需要。
2.改變撫養方式的條件。當撫養壹方或雙方的物質生活條件發生變化時,當事人有權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3.變更扶養的方式應當是達成協議後再作出判決,即扶養關系的變更應當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將根據雙方具體情況合理判決。
4.養的內容變了。應當包括變更贍養順序、贍養金額和支付方式、贍養方式。
(B)取消贍養義務
所謂扶養義務的消滅,是指當法定事由或者某些事實出現時,當事人之間的扶養義務消滅。從世界立法體系來看,導致消滅依附關系的因素主要有三個:
1,黨亡。
2、當事人身份的終止。
3、贍養條件的改變,通常是指贍養權利人不需要被贍養或者贍養義務人喪失贍養能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終止的原因有兩種:
第壹,在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的前提下,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對其進行有害的歧視。
二是將子女限定在18周歲。
其他家庭成員之間贍養義務的消除通常因以下因素而終止
(1)扶養權死亡。
(2)支持當事人離婚。
(3)被贍養人成年或有獨立生活能力。
(4)當事人相對地位的解除。
(5)雙方同意解除贍養義務。
(六)其他導致扶養關系消除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