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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國家計委關於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治安保衛工作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保衛工作,保障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第三條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保衛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是:

(壹)貫徹國家安全工作的有關規定,加強建設單位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制定重點建設項目治安保衛工作總體規劃,並報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三)與施工單位簽訂治安責任書,指導、檢查、監督施工單位落實防火、防盜、防爆等治安防範措施;

(四)協調解決施工單位之間有關治安工作的重大問題;

(五)配合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治安糾紛;

(六)根據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指導和監督施工單位建立相應的治安組織形式;

(七)其他公安職責。第四條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做好下列治安保衛工作:

(壹)制定本單位工程施工期間的治安保衛工作計劃,報建設項目法人審核,並報施工現場所在地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備案;

(二)根據承擔的施工任務制定適合施工特點的保衛制度,建立健全治安保衛組織和基層保衛協會;

(三)認真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四)調解、處理建設單位內部治安糾紛,協助建設項目法人解決外部治安糾紛;

(五)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管理範圍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保護事發現場;

(六)對施工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文明施工教育,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活動、治安災害事故和治安糾紛;

(七)配合和協助建設項目法人和公安機關做好其他治安保衛工作。第五條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應當設置施工現場控制地帶、安全防護設施和專職警衛人員。

施工現場禁止下列行為:

(壹)攀(鉆)越或損壞施工防護圍欄;

(二)故意損毀或者移動測量標誌、建築標誌的;

(三)強行進入或者穿越沒有交通標誌的施工現場控制區的;

(四)故意堵塞施工通道,影響施工的;

(五)強迫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材料、運輸條件和強行承包施工任務的;

(六)強行或者擅自在施工現場接水、輸電管道和線路;

(七)其他擾亂施工現場秩序的行為。第六條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下列場所應當列為治安保衛重點部位:

(壹)儲存易燃、易爆、放射性、劇毒等危險物品的倉庫;

(二)供電、供水、供氣樞紐;

(三)存放重要勘察設計圖紙和資料的地點;

(四)旋轉鷺、關鍵設備的場地;

(五)對項目有重大影響的過程和環節;

(六)其他應列為治安重點部位的。

國防工業和核電廠項目關鍵部位的確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試運行期間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應重點防守。第七條治安防範工作重點部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制定完善的防火、防盜、防破壞、防爆炸、防安全災害事故等治安防範措施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並報當地公安機關審核備案;

(二)建立健全要害部位值班制度、準入制度、治安責任制度和要害部位人員上崗標準;

(三)配備能夠有效預防和處理突發事件的專職安全人員和必要的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第八條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施工人員的治安管理實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審查臨時工的居民身份證、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的工作證明、施工現場所在地的戶口本或暫住證,證件齊全的方可錄用。

從事危險物品使用和儲存等特殊工種的人員,施工單位應當進行相應的安全技術考核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第九條。有外籍人員參加施工的單位,應向外籍施工人員宣傳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並為他們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第十條建設項目法人應當與當地公安機關建立治安工作聯系制度,及時通報有關情況。第十壹條公安機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指導和監督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保衛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監督建設項目法人和施工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治安保衛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檢查各項治安工作制度和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治安隱患提出整改意見;

(三)依法制止和調查妨礙正常施工的治安事件;

(四)及時查處侵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施工現場周圍的公共秩序;

(五)法律、法規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施工現場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城市的,公安工作由* * *與上級公安機關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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