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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後,男女同居。解除婚約後,彩禮還會退嗎?

彩禮是訂婚後男方給女方的聘金和聘禮。當雙方不能結婚時,彩禮應該返還,這是常識。男方提出解除婚約,女方可以拒絕返還彩禮,這是我國大部分地區的習俗。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返還,這是另壹個法律規定。當這些情況交織在壹起的時候,應該如何應對?今天借助壹個判例,“四兄弟有法”就來和大家聊聊這個規定。

1.案例:2018,1年6月,張三與李四小姐經媒人介紹,發展為戀愛關系。雙方按照農村習俗舉行了訂婚儀式。在女方的要求下,張三支付了116000元的獎金和三種金器,壹個金手鐲(10380元),壹個金精品戒指(945元),壹對金蘭耳環(948元)。2065438+2008年4月,徐知道女方懷孕,但女方在沒有男方的情況下做了人流手術。當時胎兒不到壹個月,女方辯解說自己有病,不可能懷孕。5月,雙方發生爭執,分手後沒有聯系,雙方也沒有登記結婚。後來男方多次要求女方返還彩禮,被告拒絕。為此,該男子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彩金和金器。

女方辯稱不同意返還彩禮。訂婚前,雙方共同住在男方家,過著同樣的生活。收了彩禮後,兩人的開銷壹樣。女方是甲亢患者,男方始終清楚自己暫時不適合懷孕。但男方要求同房,且未采取避孕措施,導致懷孕,最終導致流產。男方要求解除婚約,回答女方沒有過錯。金蘭耳環不是彩禮,是生日禮物,購買的時候就說清楚了。

第二,這種情況下,彩禮是否應該返還?按照當地習俗,如果男方提出解除婚約,女方可以拒絕返還彩禮。法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返還。當風俗習慣與法律發生沖突時,應適用法律規定,這也更容易理解。問題是法律上還有壹條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也應返還彩禮。以張三和李四小姐為例,他們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是在壹起生活了壹段時間,並且懷孕了。這種情況是否應該返還,成為法庭辯論的焦點。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法院判決:根據雙方生活時間、是否有子女、彩禮數額、當地風俗習慣等確認彩禮數額。1.解除婚約是因為矛盾雙方不能結婚,雙方都有過錯。在準備結婚的過程中,雙方都有相應的費用,雙方都要承擔自己的費用。2.考慮雙方曾經同居,女方懷孕流產的情況。3.耳環是戀愛過程中的壹般禮物,不能退。法院判決女方應向原告返還彩禮金額為76000元。無法實物返還的金手鐲、金戒指,折價11325元返還。

四。彩禮返還的原則和標準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盛行“彩禮”,小到金銀首飾,大到數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壹旦雙方發生矛盾無法結婚,彩禮處置引發的糾紛往往會鬧上法庭。彩禮返還要遵循哪些規則?

(壹)、彩禮返還限制的基本原則

關於彩禮返還的規定,除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還應遵循以下原則: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壹條規定“有法可依,無策不策,依習慣而定”。因此,在認定、範圍、是否返還彩禮、彩禮返還比例等方面應遵循當地風俗習慣。2.照顧無辜壹方的原則。3.公平原則應該以雙方的利益平衡來判斷。

(2)、不退貨的情況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壹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此外,對於該條中“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情形,應當進行限制性解釋。這種情況是指支付彩禮的壹方婚前借款,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或婚前以家庭財產支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不能靠自己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情況。

2.符合“婚前給付,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壹方在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送彩禮後請求另壹方返還彩禮的,壹般不予支持。分為三種情況:壹是男女雙方共同生活兩年以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不滿兩年,但有子女。第三,收受的彩禮確實已經用於共同生活。

司法實踐中如何把握第三種情況解釋如下:第壹,要求在同壹生活中使用“確實具有”。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壹方要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避免以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是雙方共同使用的,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新娘的嫁妝是她的“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他的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不能用這個規定;另外,* * *隨生活的定義主要限於家庭成員因生活和生產需要的實際支出,如男女壹方或雙方生病的支出,以及* * *隨事業的投入。

3.訂婚期間,因訂婚壹方死亡,壹方請求另壹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死前被起訴過的除外。

(三)、降低返還金額。

1.因給付彩禮原因解除婚約的,可根據過錯程度和雙方經濟狀況酌情減少返還彩禮的金額。"

2.壹男壹女共同生活滿壹年以上不滿二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壹方要求另壹方返還彩禮的,返還金額壹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 *共同生活不滿壹年三個月的,返還金額壹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 * *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金額壹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壹方原因解除同居關系,且女方在同壹生活期間懷孕或流產的,壹般可在前款基礎上減少5%至20%。

結論:

彩禮攀比之風盛行,愛情被鈔票“出賣”,婚姻被彩禮綁架。在壹些地方,幾十萬、上百萬的結婚費用讓壹些年輕人望而卻步。在此,筆者提醒,發生彩禮糾紛時,要考慮到壹方給付的難度。十幾萬可能是男方家庭多年的收入,也可能讓男方錯過擇偶年齡。彩禮糾紛矛盾激化引發的惡性案件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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