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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5年,退休未滿5年可以辭退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不滿15年,退休不滿5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妳問的問題應該是這種情況。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勞動者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最高12個月工資。可以獲得24個月工資的補償。如有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權。

如果我在公司工作滿24年,退休前不足5年,公司可以辭退我嗎?在公司工作滿24年,距離退休不到5年,符合條件的,公司可以辭退。

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滿1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第41條辭退該職工,但職工有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單位仍可辭退該職工。

詳情請參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單位工作不滿十五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1.公司的這種意見並不違法。這種情況應該屬於待崗,不是解除合同。

2.《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5年以上,距退休不滿5年的,不能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經在公司工作13年,退休未滿5年,簽訂了無過失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可以辭退嗎?怎麽補償?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情形的,工作滿壹年,由用人單位支付壹個月工資(半年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妳的月工資不高於上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妳可以得到13個月的工資補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退休後不到5年,公司從上海遷到啟東,本單位工齡8年6個月。單位沒有必要解除,經濟補償金與勞動合同未履行期無關。單位根據妳工作年限8.5年不滿9年,支付妳9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後妳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非實際工資)計算。同時,單位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妳,或者額外支付壹個月工資代替。

已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不能下崗。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起草的《企業裁員條例(征求意見稿)》近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本單位工作滿1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女職工,擬納入禁止裁員範圍。

企業符合壹定裁員條件,裁減員工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適用本規定。裁員的條件包括: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整頓;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企業生產發生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後,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如遇合法裁員,企業可在裁員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采取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工資調整、輪崗等措施,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對采取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崗位措施的企業,人社部門按規定給予穩定崗位補貼。

企業在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四類人員:壹是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是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四是單位接收的烈士遺屬、退役士兵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如果我無固定期限退休,在本公司工作十三周年不滿四年,公司辭退我合法嗎?如果員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那麽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如果員工沒有這種情況,那麽公司在沒有經營困難的情況下辭退員工是違法的,需要支付員工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員工,是否可以申請辭職,這是妳的權利。但是,現在離職不太合適。過幾年妳就退休了,退休後再用妳的才能。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妳好運!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盡量不要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國家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嗎?”

這種情況不是依據法律規定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規定不能解除,即無過錯不能解除或辭退。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職工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方案,可以裁減職工: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壹)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另外,合同到期時,這類人員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已在本單位工作15年以上,退休合同4年。單位不續訂合同時,《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壹定工作。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同意延長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這個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2.雙方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簽;3.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實踐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誤解。比如,員工認為只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關系,可以壹直工作到退休。用人單位認為勞動合同壹旦簽訂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增加了企業管理的難度和成本。其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沒有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勞動關系的終止。即使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不能逃避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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